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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產業發展需求,並考量民眾有儘快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性,雖目前修正中的商標法草案,已增列有關加速審查之法律依據。惟修法過程曠日費時,而智慧財產局為加快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同時鼓勵申請人利用電子申請,近日公告將自109年05月01日起試行實施「快軌機制」,使符合「快軌」條件之案件,可以縮短審查時間,儘速取得商標權利,讓申請人能早日搶得商機。
智慧局公告指出,要成為「快軌機制」的案件,除了申請時應繳納規費之外,需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申請;
(2).為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包括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案、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3).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智慧財產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4).利用約定帳戶扣繳、列印電子申請繳費單持單繳費、利用電子申請繳費單帳號以eATM繳足申請規費;
(5).有委任代理人者,應同時檢附委任狀或於申請後20日內補送委任狀。
智慧財產局表示,將採行「系統自動判斷」原則,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因程序審查事項均已齊備,即可提前進入審查排程,預期申請人可較現行審查時間約提早1.5個月知悉案件是否得以獲准註冊。
舉例而言,申請日為109年5月1日的快軌案,交付商標審查人員審查的時間,會相當於109年3月1日當日提出一般申請的商標註冊案件,亦即,約提早2個月交付審查。但應注意的是,「快軌案」是符合程序審查要件加以分流後提前審查,並不是將案件的申請日提前,商標實體審查仍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也就是申請在先的案件仍應得以排除在後申請案件的註冊,因此申請日的先後還是很重要的。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成為「快軌機制」的案件,係以「申請時」是否符合條件,為判斷時點,若於提出電子申請時,商品或服務包含非電子申請系統的參考名稱,即使之後補正為公告的參考名稱,仍不會因此成為「快軌機制」的商標註冊申請案。
再者,如果申請時同時主張優先權,且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智慧財產局電子申請系統的參考名稱完全相同時,仍可以適用「快軌機制」,兩者並不衝突。
此外,「快軌機制」是智慧財產局對於審查作業方式的調整,申請人並不需要另外提出申請,或繳納額外的規費,而智慧財產局也不會針對是否符合「快軌案」條件作出任何處分,一旦成為「快軌機制」的案件,約於申請後1個月,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會加註為「快軌案」,並顯示領案速度,若符合條件卻未列入快軌案,可逕向智慧財產局反映,會有專人進行個案處理。
「快軌審查制度」是目前各國陸續為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時間所採取的措施,目前智慧財產局僅針對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包括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案、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優先試行「快軌機制」,由於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約占全部新申請案的99.5%以上,且案情較為單純,若申請人大力配合採行「快軌機制」,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預期此一制度施行後,將有助於提升智慧財產局整體的審查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