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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之圖式揭露方式的「明確性」要件

2020.03.01

230 期

設計專利之圖式揭露方式的「明確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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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怡如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既然設計為「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則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圖式,無論是在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內容,對於通過智慧財產局的審查進而取得專利或者是在取得專利權之後的權利範圍的解讀,均甚為重要。

對於設計專利案圖式的明確性審查係以專利法第126條為依據。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26條第1項:「設計專利的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我國審查基準第第三篇第一章進一步闡釋,所謂「可據以實現」係「指說明書及圖 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及圖式二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無須額外臆測,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申請專利之設計。」

根據專利法及相關審查基準的規定,為了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明確性」要件,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圖式內容通常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具備足夠之視圖

(1) 三度空間的立體物品之設計

對於應用於三度空間的立體物品的設計申請案,申請人可提出至少一立體圖以及六面視圖,或者至少二立體圖。倘若以至少二立體圖的方式呈現其設計的話,則此原則上物品的每個視面均必須顯示在立體圖之中。換句話說,原則上申請人所提出的圖式必須揭露立體物品的每個視面,並且提出至少一立體圖以顯示該物品的空間立體感。若符合以下情況,視圖是可以省略的:

  • 各視圖之間有相同或對稱的情事。
  • 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或其為全然平面而不具設計特徵。
  • 物體厚度極薄(例如卡片),而可以省略其側視圖。

若符合以上情況者,申請人可以省略視圖,但是必須在說明書的創作說明中敘明省略的理由。

(2) 平面空間或電腦圖像設計

對於應用於平面空間的設計,例如應用於包裝紙的設計或是毛巾,申請人可以省略立體圖,僅以前、後視圖來呈現其設計。若設計是應用於連續平面者,則必須提出單元圖。對於電腦圖像設計,圖式可僅包括前視圖。

2. 其他視圖

除了提出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的所要求的視圖之外,輔助視圖和參考圖可以進一步說明申請設計的內容。輔助圖可為剖面圖、局部的放大圖、或具變化外觀之設計的使用狀態圖。對於具有較複雜形狀的設計時,輔助圖對於進一步說明其設計特徵是相當有幫助的。參考圖則通常為表現設計與其他物品或使用環境之關係的視圖,例如「使用狀態參考圖」。

3. 圖式的揭露方式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 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專利法規定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來製作,實際上審查基準所謂的「工程製圖方法」並非一般的「工程圖學」,二者存在著一些差異。舉例而言,在工程圖學中,實線、虛線、鏈線分別是用來表示可見輪廓線、隱藏線及中心線或假想線。而在設計專利之中,實線是來表現申請專利所欲主張的部分,虛線或其他形式的斷線通常是用來表示設計專利不主張的部分。除此之外,實務上圖式必須以「第三角法」的投影方式來製備圖式。非以「第三角法」的投影方式所製作的圖式,通常會被認為是不符合明確性的要件。

4. 其他設計特徵的表現方式

(1)部分設計

由於我國允許部分設計,因此圖式之中是可以存在虛線或其他斷線來表示設計專利「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惟虛線或斷線並非是申請人呈現其設計之「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唯一選擇。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灰階填色或其他顏色的填色來表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而無論用何種方式來呈現「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均必須敘明於說明書的「創作說明」之中。

(2)主張色彩之設計

若色彩為其中一項設計特徵的話,則圖式必須能具體且明確呈現其所要主張之色彩。另也可以在設計說明中敘明所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附色卡,以輔助明確呈現其所要主張之色彩,對於避免色彩由於印刷或其他原因而與申請人所要主張的色彩不合,這是相當有用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若色彩並非所主張設計的一部分時,圖式中不得呈現色彩。若圖式中有呈現色彩者,該色彩會被認為是設計特徵,申請人不得以「圖式所揭露之色彩,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聲明將呈現於圖式之中的色彩排除於設計所主張的範圍之外。

5. 其他注意事項

除了上述規則之外,以下為智慧局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函中常見的不符合「明確性」要件的事由。

(1)各視圖的投影及比例

各視圖的投影及比例應一致。如上文所提及的,圖式的投影應以「第三角法」製作。當圖式的方向不符合「第三角法」的投影時,會被認為揭露不明確。

(2)文字或符號

當圖式包含文字或符號時,此等文字或符號將會被視為圖案,且無法在說明書中聲明不主張文字或符號排除之。倘若申請人不欲以圖式中的文字或符號限制申請設計的範圍的話,必須刪除圖式中的文字或符號。

(3)陰影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是容許陰影線存在於圖式之中的。雖然申請人可以選擇提出具有陰影線或不具有陰影線的圖式,對於具有曲面或曲線狀的設計特徵的設計,圖式使用陰影線來呈現其設計特徵可以進一步清楚說明其設計特徵。

對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來說,圖式揭露的明確性對於主張設計的範圍有極大影響。而申請人在向智慧財產局提出了設計專利的申請後,若要修正圖式內容亦必須符合專利法對於修正不超出申請時申請案的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的規定。為了避免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之後,申請人為所為圖式修正被認為超出申請時所揭露的範圍,建議申請人在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案時,仔細詳查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圖式內容,以順利取得專利之保護,並且日後若有爭端發生時,防止由於圖式揭露不明確而無法有效主張其申請設計專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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