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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商標制度重大改變--首部商標法概述

2020.05.01

231 期

緬甸商標制度重大改變--首部商標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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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緬甸針對商標保護一直沒有訂立成文之商標法,長久以來有意於緬甸申請註冊商標者,皆須依照慣例法向「緬甸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 Yangon)」提出商標權宣誓書,進行形式註冊登記以取得商標權,並依慣例自行將商標註冊資料刊登於緬甸當地報紙,以向大眾公告其商標權。慣例法對於商標登記之保護期間並無明文規定,亦無明文規範商標延展的程序,故依緬甸商標實務慣例,商標權人於註冊登記日起每3年可將其商標資料再次自行刊登於緬甸當地之日報,以維護其商標權。

緬甸政府自2015年7月公布商標法制定草案,歷經多年徵求大眾意見及多次草案修改,至2019年1月30日緬甸議會始通過首部商標法並經總統頒布之,惟並未立即實施,須待相關施行細則制定完成及智慧局設立後才正式實施。本文將分別就緬甸首部商標法修法重點及施行方式說明之。

二、首部商標法重點:

1.保護範圍:商標、著名商標、地理標示、商業名稱。

2.商標定義:為區別商品/服務之來源,任何可見之標識包含名稱、字母、數字、圖形、顏色組合或結合上述兩種以上之標識。

3.商標型態:一般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

4.採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System):

緬甸慣例法係依據先使用原則(first-to-use),採商標註冊登記制度,而首部商標法則依據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System)作為商標申請,審查及註冊之法律依據,並於法條中明文規定如下:
(1)如有多個申請人於不同日期申請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則具有最早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者得獲准註冊。
(2)如有多個申請人於同日申請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審查員將指示相關申請人進行協商,並依據協商結果重新提出修改的相關申請資料。如協商不成立,審查員將依職權做出最終審查決定。

5.可跨類申請。

6.可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或其受讓人向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會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第一次申請註冊商標後,於該申請日起6個月內以相同商標向緬甸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該申請日即為緬甸商標之優先權日。

7.商標申請流程:

(1)申請人需備齊申請文件,得以緬甸文或英文提出申請。
(2)審查員進行形式及實體審查。
(3)商標符合形式及實體審查要件,將進行核准公告60天,供第三人異議。
(4)如公告期滿未遭他人異議,商標即可獲准註冊。

8.實體審查會針對商標絕對及相對不得註冊事由進行審理:

(1)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A.欠缺識別性。
B.僅包含商品或服務之類型、相關特性、質量、數量、預期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時間或其他特徵之標示。
商標雖有前述A、B款之情事但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獲准註冊:
(a)在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在市場使用,並為消費者所熟知。
(b)申請人於緬甸市場上善意且持續專用其商標。
C.可能損害公共秩序、名譽,信仰、緬甸之國家聲譽或少數民族之重要傳統。
D.已為現代詞語普遍使用或成為傳統之一部分並已於商業上實際使用。
E.因B款所列之資訊致使公眾誤認誤信。
F.未經相關機關核准,直接複製、模仿或仿製全部或部分國旗、徽章或標誌、表示國家管理或保證之標誌或品質證明標章或跨國際組織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
G.使用國際協定(以緬甸有加入之協定為限)保護的商標和標誌。

(2)相對不得註冊事由:
A.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或有優先權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B.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可能有致他人權利或名聲及名譽受損之商標。
C.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D.非善意申請註冊商標。
E.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且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F.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註冊之著名商標,雖未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惟有不實地表明與該著名商標之間存在關聯,有減損著名商標權人之信譽之虞者。

9.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10.延展期限:

(1)專用期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
(2)專用期滿後6個月寬限期內繳納額外之官方規費仍得辦理延展。

11.商標權移轉:

(1)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得依規定向商標審查員辦理商標移轉,將申請中商標或註冊商標移轉予他人。
(2)審查員須依據移轉申請,紀錄商標所有權變更並公告之。
(3)商標權之移轉未向審查員提出移轉申請者,該商標權移轉無效。

12.商標授權:

(1)商標權人得將其註冊商標授權予他人使用。
(2)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得檢附授權證明文件向審查員申請授權登記。
(3)審查員須依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申請,將授權資料登錄於商標註冊資料並公告之。
(4)商標授權未向審查員申請授權登記者,該授權無效。

13.評定:

(1)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如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註冊商標不符合商標定義或違反商標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審查員應宣告該商標無效。
(2)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如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註冊商標違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審查員應宣告該商標無效。
(3)商標之註冊不符合商標定義或違反商標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利害關係人得於任何時間申請評定。
(4)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利害關係人應於註冊日起五年內申請評定。如商標註冊時非出於善意,則不受此期間之限制。

14.廢止:

(1)無正當事由自商標申請日起三年內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審查員得依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該註冊商標。
(2)商標僅包含商品或服務之類型、相關特性、質量、數量、預期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時間或其他特徵之標示或商標已為現代詞語普遍使用商業術語者,審查員得依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該註冊商標。
(3)任何人不得使用已被廢止之商標,如違反此規定將處以刑罰。

15.已依緬甸商標註冊慣例向「緬甸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 Yangon)」進行形式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商標,不會自動受到新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須依據新商標法之規定檢附原註冊資料(即商標權宣誓書)重新提出申請。

三、首部商標法施行:

緬甸教育部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9年10月21至25日舉辦之會議中宣布施行法架構及作業時程,首部商標法將分為試行階段(Soft Opening)及正式施行(Grand Opening) 二階段實施。

(一)試行階段(Soft Opening)

1.目的:為蒐集整理現有依照註冊慣例所刊登註冊之大量商標,以利加速未來緬甸智慧局電子化之工作。

2.期間:正式施行階段前6個月。

3.不接受新商標申請,僅接受以下兩種類型的商標提出申請:
(1)已依據現行商標註冊慣例獲准註冊之商標(即重新申請) 。
(2)雖未依據現行商標註冊慣例獲准註冊商標,但已於緬甸實際使用者,以此型態申請者必須同時檢附使用證據。

4.商標申請日:所有於試行階段提出申請之商標將以商標局正式開始運行之日作為申請日期,重新申請之商標其原申請日將不再具有效力。

5.不進行商標審查:所有於試行階段提出申請之商標將待正式施行階段(Grand Opening)才進行審查。

6.重新申請內容:重新申請之商標所有資料應與原註冊案相同,惟原跨類註冊之商標應得於重新申請時減縮商品/服務類別,商標權人之公司名稱及地址變更者,亦應得於重新申請時一併辦理變更。

(二)正式施行階段(Grand Opening)

1.所有商標皆可提出申請。

2.對於試行階段(Soft Opening)提出申請商標進行審查,如該商標通過形式審查且無商標法規定之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該商標得獲准公告,供第三人異議。如公告期滿未遭他人異議,即可獲准註冊。

3.審查員對於試行階段(Soft Opening)重新申請之商標不主動審查近似,除非該商標遭他人異議時,審查員才會進行近似審查。

 四、結語:

截至2020年4月10日緬甸政府尚未公告商標法正式施行之確切時間。商標法實施前有意於緬甸申請註冊商標者,仍得依照現行慣例法向「緬甸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 Yangon)」取得商標註冊,但待商標試行階段(Soft Opening)實施時,現行商標註冊慣例將不再有效,故於試行階段(Soft Opening)實施後才依據該慣例取得註冊之商標,將不得依據商標法於試行階段(Soft Opening)重新申請。因試行階段(Soft Opening)實施日尚未公布,有意於緬甸申請註冊商標商標者,及早依據現行商標註冊慣例申請註冊商標。

參考資料: 

1.SPRUSON & FERGUSON:SAY HELLO TO MYANMAR’S NEW TRADEMARK LAW (PART 1)
2.MYANMAR LAW LIBRARY:Pyidaungsu Hluttaw Law No. 3/2019 - Trademark Law (Burmese &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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