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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閻啓泰
一、背景
(一) 我國參與之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為數不多
政府向來積極維護我國參加國際組織活動之權益,同時協調與鼓勵國內相關部門,積極參與各項會議及活動,推動實質議題之合作,強化我國在國際組織內之角色與功能。
雖然如此,在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國際組織中,目前我國主要僅參與:
1. 1991年以「中華台北」名義正式加入之「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1 ;及
2. 2002年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正式加入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2。
由於目前我國參與之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為數不多,在相當程度上侷限我國智慧財產權之國際交流合作。
(二) 我國欲加入智慧財產相關國際組織甚具挑戰性
參與國際組織為拓展國際空間、回饋國際社會並發揮軟實力的重要管道。儘管政府單位普遍已有此認知,然而由於國際政治現實之故,我國過去以來參與任何國際或區域組織的空間俱受到侷限,近年來外交困境更有變本加厲之勢。
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3」為例,現有成員國GDP總共約10.2兆美元,占全球GDP之13.6%,更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之25.25%,對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十分關鍵4。然而,姑且不論我國產業現實是否能容忍大幅開放畜牧產品進口等條件以換取經濟大國在國際組織及雙邊協議方面的支持5,當前政治現實似亦讓「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主要成員舉棋不定6。另由於「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對新成員加入採取共識決,故我國欲加入須成功爭取全數成員國的支持7。同時依「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18.7條規定,欲加入為成員國或協定生效前,尚須完成加入多達9個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條約/協定8。我國目前並未加入任何這些國際條約/協定,而這些國際條約/協定既有成員國不但為數眾多而且立場迥異,大幅提高我國加入的門檻9。
(三) 現今時勢不利國際或區域合作之發展
全球化(globalization)浪潮自1980年代以來蓬勃發展,固然使全球數以億計人口脫貧,拉近中低開發國家與先進國家之間人均所得差距。惟伴隨全球化快速發展,先進國家開始出現國內所得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薪資成長停滯及中低技術勞工就業機會流失等問題。這些橫跨經濟、社會、政治等層面之問題無法有效解決,進而形成階級鴻溝,導致先進國家中下階級極度不滿現狀,演變為反資本主義全球化的聲浪,連帶使得民粹主義及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近年瀰漫民粹主義及貿易保護主義帶來的實質影響,則從英國公投贊成脫歐(Brexit),美國退出或檢討多個全球及區域組織/協定,到區域內鄰近國家間貿易對抗,乃至於近來美國與中國展開動見觀瞻之貿易談判。全球經貿局勢近期瞬息萬變,目前觀察唯一可確定的是,在許多包括一些過去極力主張全球化之已開發國家,自由貿易整體氛圍正在退燒,貿易保護主義和單邊主義盛行或取而代之,造成全球供應鏈重組、貿易摩擦、經濟動盪等衝擊因素,凡此種種皆使全球化貿易之未來充滿變數。
二、芻議
本世紀迄今,全球主要已開發國家在無形資產的投資,有史以來首度超越有形資產10。主要投資標的從機器和廠房,轉變為與知識相關之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軟體、設計、原創藝術、市場研究和新商業方法。無形資產在在都與智慧財產權高度相關,並倚靠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而展現可擴展性(scalable)與外溢效應(spillover)。智慧財產權發展與經貿成長,兩者不論在全球經濟11或在我國經貿12方面俱呈現高度正相關。如果能開展我國智慧財產權與國際間交流合作,則一方面我國智慧財產權之進出口數量及全球影響力得以再成長而與經貿實力相稱;另一方面我國經貿實力亦可憑藉智慧財產權之良好流動與擴散而能進而再躍升。
綜觀本文前述全球及區域既有現實與發展情勢,莫不使得目前我國當前欲加入多邊組織以創造實質所得經濟效益之路線,除本可預期之不易外,更面臨許多艱困挑戰。然而,全球經濟主流正從有形經濟轉變為無形經濟,經濟發展已然發生典範移轉,面對經濟發展與企業競爭的全新格局,決策思考架構隨之轉型確有必要。此際,更需要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聯合友邦,集中力量,發揮綜效。筆者參與及觀察國際智慧財產民間活動二十年,不揣淺陋,謹提出以下具體芻議13:
(一) 研議整合民間力量推動加入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
支持政府,持續強化推動我國與各重要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成員國間非正式互動。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出面主導整合運用民間各項資源,積極爭取成員國支持我國加入重要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之有力意見。
(二) 持續積極建立智慧財產權相關實質互惠措施
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政府經過駐外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多年努力下,業已分別與多個國家或區域主管單位簽訂協議或實質換文,建立若干雙邊互惠措施,包括專利優先權文件交換、專利檔卷資訊交換、專利審查意見共享、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等實質上有益於國際化之措施。個別實質互惠措施如果能積少成多,在效益上實與簽訂雙邊完整架構協議相差無幾。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持續積極謀求與友我國家之間建立智慧財產權相關實質互惠措施。
(三) 研議成立智慧財產專業智庫
為廣納雅言,建議政府主導成立體制內研究性及/或諮詢性智慧財產專業智庫。或可借鏡美國16、日本17、南韓18等國制度,考慮進而將增設之智慧財產專業智庫提升至直屬總統府或行政院之位階。期能積極整合民間力量,加速推動加入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及研究實質建立智慧財產權相關互惠措施。
附註:
1「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立於1989年,目前有21個經濟體成員,國內生產毛額總量約占全球60%、貿易量約占全球47%。「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下設「貿易與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Investment)」,貿易與投資委員會下轄八個小組(Sub-group),包括「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perts' Group)」。
2「世界貿易組織」依1994年簽訂之「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目前有164個會員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規則涵蓋廣袤範圍,特別是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並透過爭端解決及貿易政策檢討機制予以強化。「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另包括「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政府採購協定」、「資訊科技協定」、「資訊科技協定擴大」及「貿易便捷化協定」等複邊(plurilateral)或多邊(multilateral)貿易協定。
3 美國於2017年1月23日宣布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後,在日本積極推動下,美國以外其餘11個成員國於2017年11月11日,在越南峴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領袖會議期間發表聯合聲明,宣布就核心議題達成共識,並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改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大致維持原「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簽署內容,但暫停適用原依美國要求而納入之22個條文。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經11個成員國於2018年3月8日在智利完成簽署,業已於2018年12月30日生效,之後第一次部長級執行委員會會議於2019年1月19日在日本東京召開。
在該次會議後的聯合聲明中,各國與會部長重申「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將開放給接受協定規範與標準的經濟體加入,並確認將透過上述新經濟體的加入,以擴大協定的堅定決心。依該次會議公布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加入程序,新成員的加入仍須以共識決定。有意申請加入之經濟體,須提交正式入會申請,並建議事先與各成員國進行非正式互動,爭取各國支持。
參見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5F02B11AD7FC4A1B&sms=37D27039021F6DF7&s=CC43A6356803D49B,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第二次執行委員會會議在紐西蘭奧克蘭召開,會後於2019年10月9日發表聯合聲明,提及資深官員們亦注意到2019年1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第1次執委會確立新成員加入程序,對於其他持續就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展現興趣的經濟體表示歡迎,並重申「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會員有意藉由願意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高標準的經濟體加入,以擴大協定。
參見https://cptpp.trade.gov.tw/Files/Pages/Attaches/2054/CPTPP%E7%AC%AC2%E6%AC%A1%E5%9F%B7%E5%A7%94%E6%9C%83%E8%81%AF%E5%90%88%E8%81%B2%E6%98%8E%E4%B8%AD%E8%AD%AF.pdf,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30日。
4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5F02B11AD7FC4A1B&sms=37D27039021F6DF7&s=CC43A6356803D49B,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5「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酈英傑昨天(按:2019年6月18日)表示,美國與台灣在經濟議題有三大立即優先事項,分別是推動「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談判、拓展在東南亞的新創合作,及促進台灣與理念相近夥伴之間的人才流通;但他也質疑台灣至今仍未解決美牛、美豬進口問題,因此對整體貿易關係產生巨大影響。」
參見https://udn.com/news/story/11316/3879630,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6「日本早稻田大學教授浦田秀次郎(按:2019年9月)17日在華府表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給12個成員國創建自由貿易平台,台灣雖有資格加入,但由於台灣與中國的政治關係複雜,日本很難評估台灣是否應加入CPTPP。」
參見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054707,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7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Accession Process
4.5 An aspirant economy will become a Party to the CPTPP
60 days after either (a) the date on which
the aspirant economy deposits an instrument of accession with the Depositary indicating that it accepts the terms and comditions for the accession;
or (b) the date on which all Parties have notified the Depositary in writing that they have completed their respective applicable legal procedures, whichever is later. …” (筆者自加底線),參見Annex to CPTPP/COM/2019/D002,January 2019 https://cptpp.trade.gov.tw/Files/Pages/Attaches/2023/2_Decision%20by%20the%20Commission%20of%20the%20CPTPP%20regarding%20Accession%20Process%20of%20the%20CPTPP_Annex.pdf,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8 “Article 18.7: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1. Each Party affirms that it has ratified or acceded to the following agreements:
(a)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as amended September 28, 1979;
(b) Paris Convention; and
(c) Berne Convention.
2. Each Party shall ratify or accede to each of the following agreements, if it is not already a party to that agreement, by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Agreement for that Party:
(a) Madrid Protocol;
(b) Budapest Treaty;
(c) Singapore Treaty;
(d) UPOV 1991;
(e) WCT; and
(f) WPPT.”
參見https://cptpp.trade.gov.tw/Files/Pages/Attaches/270/18.%20Intellectual%20Property.pdf,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9 然而也不排除,未來「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全體成員國可達成共識,對於我國加入另採特別變通模式。
10 相關統計數據及深度分析參見Jonathan Haskel & Stian Westlake, Capitalism Without Capital: The Rise of the Intangible Econom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8)。
11 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於2017年11月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報告(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首次針對無形資本創造的價值進行估測,「報告顯示於世界各地流通銷售的產品中,近三分之一來自於無形資本,如品牌、設計和技術,因為智財經常用於保護無形資本,連帶展現智財作用影響力的擴大。」
參見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6&tp=3&i=94&d=7972,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12 例如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調查,我國「民間智慧財產投資規模由97年的4,232億元,逐年遞增至105年的6,829億元。智慧財產投資規模及比重上升,有利提升產業創新及生產力,實證推估顯示:由於研發支出多集中在製造業,故97至105年間,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實質民間智慧財產投資每增加1個百分點,約可提高製造業實質GDP成長率1.08個百分點…」
參見https://www.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114AAE178CD95D4C&s=706F3B91B2C0B65D,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20日。
13 感謝專利師公會全部採納並列入2019年12月編印「專利師公會白皮書-對政府智財政策的建言」,第14頁;
另可參見https://www.twpaa.org.tw/files/news/1550_0.pdf,最後瀏覽日2019年12月12日。
14 感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撥冗審閱並於108年12月27日發文函覆專利師公會,有關拙議之回應如下:「本局積極參與WTO、APEC等國際組織,與會員保持密切合作。此外,並持續深化與美、日、韓、歐盟、英、德等國家、地區之智財交流合作,包括合辦研討會、邀請專家來臺演講,及建立PPH、PDX、生物材料寄存合作等。近年為落實新南向政策,並舉辦新南向相關智財研討會,邀請馬、越、泰、菲、印尼等國智財官員來臺交流,也成功推動與菲律賓、印度之審查官交流合作。」
15 感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撥冗審閱並於108年12月27日發文函覆專利師公會,有關拙議之回應如下:「本局未來仍將持續擴大及深化國際智財合作關係,透過發展各項交流活動及建立互惠措施,協助國人瞭解外國智財法制、實務,及便利國人取得海外智財權,進而強化海外之智財權保護。」
16 美國依2008年10月13日生效之「智慧財產權資源及機構優先法案(Prioritizing Resources and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08)」,在總統辦公室之下增設「智慧財產權執行統籌官員辦公室(Office of the 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由總統任命負責官員。
17 日本於2002年制定「知的財產基本法」後,隔年設立「知的財產戰略本部」,由首相擔任戰略本部部長,拉高推動及執行智慧財產政策的層級。
18 南韓「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係直屬總統之諮詢機關,於2009年7月29日公布「智慧財產強國實現戰略(지식재산강국 실현전략)」。
19 感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撥冗審閱並於108年12月27日發文函覆專利師公會,有關拙議之回應如下:「目前國內包括工研院、資策會、台經院等在內之法人,已持續依各自專業領域從不同面向研蒐智慧財產政策及相關制度並適時透過管道提出建議,是否有必要另行設置直屬總統府或行政院位階之智財專業智庫,仍有待政策討論及經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