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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施行細則之修訂

2009.08.01

145 期

EPC施行細則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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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又安

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第一次重大修訂是於2007年12月生效(稱之為EPC 2000)。在該次修訂中,由於考量到EPC的施行細則可由行政理事會(administrative council)修訂,但公約條文的修訂須經過外交會議以及冗長的批准程序,故EPC 2000將許多原列於公約條文的規定轉移到施行細則,以使法規更能配合需要靈活修訂。

EPC 2000實施後,行政理事會已對施行細則作出許多修訂,其中有關規費調漲(已實施)以及分割申請(2010年4月1日實施)的規定,請參閱新知檔案編號9704及9818。以下為其他即將在20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修訂的重點及內容:

每一請求項類別(claim category)僅限一獨立項

現行規定:相同請求項類別(如:產品、方法、裝置或用途)應只有一項獨立項,除非一定要有多項獨立項才能涵蓋互相關聯的產品、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方法或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案。在現行的制度下,無論是否符合上述規定,EPO仍會針對所有的請求項進行檢索。待該申請案進入實體審查程序時,才會由審查委員決定是否符合此規定。
修訂規定:(細則第62a條)當相同請求項類別有一個以上獨立項時,EPO不會再檢索所有的請求項,而是會發函要求申請人於2個月內指定其希望檢索的請求項。若申請人未在期限內作選取,審查委員就只會檢索該請求項類別中的第一個獨立項。在實體審查過程中,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審查委員在檢索中所提出的意見(objection)不合理,不然也只會審查被選取的請求項。

書面意見之答辯

現行規定:無論對於一般歐洲專利申請案的檢索或PCT申請案的補充檢索(如:該PCT申請案在國際階段中的檢索不是由EPO所作的),EPO皆會作出一份擴大檢索報告並附上一份書面意見。申請人可選擇不在此時提出書面意見的答辯,待該申請案進入實體審查後,審查委員會發函給予申請人4個月的期限提出答辯。
修訂規定:(細則第70a條)進入實體審查之前,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針對書面意見提出答辯,否則該申請案將視為撤回。對於一般歐洲專利申請案,提出答辯的期限是自歐洲檢索報告公開之日起6個月內。對於發出補充檢索報告的PCT申請案,EPO會另外給予期限,此期限應該是會訂在2個月,也就是按照目前EPO給予確認申請案是否進入實體審查的期限。此規定會適用在EPO於2010年4月1日後發出檢索報告的申請案。
(細則第161條)對於在國際階段已由EPO發出檢索報告或審查報告的Euro-PCT申請案,該申請案在進入歐洲地區階段時無須再進行檢索,故EPO所給予申請人提出答辯的期限為1個月,也就是按照目前EPO給予申請人修訂申請專利範圍及繳交超項費的期限。此規定會適用在EPO於2010年4月1日以後發出修訂申請專利範圍及繳交超項費通知函的申請案。
建議事項:由於新規定對於提出答辯的期限較為嚴謹,故對於2010年4月1日前尚未接獲檢索或補充檢索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可建議申請人請求加速檢索以便在該日前收到檢索報告,如此,便可依據現行的規定有較充分的時間提出答辯。

修訂時機

現行規定:申請人可提出主動修正的時機點為-
◎接獲檢索報告後;
◎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後。
任何其他的修正必須取得審查處(Examining Division)的同意。
修訂規定:(細則第137條)申請人只能於針對書面意見提出答辯之同時一併作主動修正。任何其他的修正,如在實體審查過程中的修訂,皆須取得審查處的同意。

修訂本之根據

修訂規定:申請人必須註明所作的修訂(如申請專利範圍)是根據原提申之申請案的何處。値得注意的是,對於進入歐洲地區階段的PCT申請案,原提申之申請案必須為最初向受理局提出申請的版本。
對於一般主張優先權的申請案,可以不用按照基礎案作修訂,但若一獨立項之修訂超出基礎案的範圍,則會導致無法再主張該優先權,故任何在優先權期間所公開之先前技術將使得該申請案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
當修訂本未註明是根據原提申之申請案的何處時,EPO會發函要求申請人在1個月內補正。

進步性之條件更嚴格

EPO有意修改審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註一),使得進步性的條件更加嚴格。例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之定義將修訂為:
──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為一群人,甚至是來自不同工作領域的一群人(例如,不同技術問題可用不同領域的專家來解決);
──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一般知識的了解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具有通常知識者時常參與該技術領域之發展。
EPO尚未修訂審查指南,故上述的定義會如何影響實務上的進步性條件仍有待觀察。此外,有無符合進步性最終仍會由上訴委員會作出判斷,而上訴委員會不受審查指南的約束,故須等待一段時間,有申請案因新的進步性定義遭核駁提出上訴時,才可從上訴委員會的決議看出此修訂對實務的影響。

附註:

註一:審查指南可由EPC局長進行修訂。

資料來源: Bjerkéns Patentbryå, Müller-Boré & Partner, Reddie & Grose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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