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澳洲專利制度改革之提案

2009.12.01

147 期

澳洲專利制度改革之提案

More Detail

作者 劉又安

澳洲於2009年3月27日及2009年8月17日個別公佈了專利改革的提案,以強化澳洲專利制度作為激勵創新活動的工具之一。以下為此次一系列提案中的重點說明:

●確保專利制度及市場競爭取得適當的平衡

目前,澳洲對於發明敘述的揭露及進步性的要求皆比該國主要貿易國家(美國、日本、歐洲)的可專利性標準來的要低,造成專利制度及市場競爭的失衡。
此外,澳洲專利局在審查、再審查及異議程序中所檢視的項目及提出評估專利性證據的標準有別於向法院提出撤銷的理由及標準。此差異會降低核准專利有效性的確定性,並影響專利制度有效運作的平衡。
有鑑於此,澳洲針對下列事項提出修改:
※發明內容完整敘述(Full Description)及「公平原則(Fair Basis)」
現行法:說明書的規定只要求充分敘述該發明並包含申請人所認為的最佳實施例,而申請專利範圍則只是規定須符合「公平原則」,即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要一致,但未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受說明書的支持。
修訂草案:說明書應敘述所欲保護發明之完整範圍並具有足夠敘述使得熟悉該技術領域之人士無須在過度的實驗下實施該發明。
※說明書之新實質
現行法:申請案在取得專利之前仍可提出修正,以充分敘述發明或加入最佳實施例。
修訂草案:申請案在取得申請日之後不得再修正,以充分敘述發明或加入最佳實施例。
※基礎案所須揭露之程度以作為支持優先權之主張
現行法:申請人在基礎案所揭露的程度如同「公平原則」的條件,即基礎案只要與澳洲申請案所揭露的內容一致即可被主張優先權,而未規定該基礎案需要有充分敘述以使得該發明能據以實施。
修訂草案:基礎案須提供充分敘述以使得該發明能據以實施。
※一般通常知識
現行法:評估進步性的通常知識時只考慮在澳洲的一般通常知識。
修訂草案:評估進步性的通常知識時會考慮澳洲國內外的一般通常知識。
※先前技術
現行法:先前技術必須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合理確定、了解並視為相關之資訊。
修訂草案:先前技術不需要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合理確定為相關之資訊,但仍須為該人士可了解並視為相關之資訊。
※進步性之判斷
現行法:法院判斷缺乏進步性時,會考慮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會直接理所當然在合理預期的成功下嘗試某特定方法。
修訂草案:判斷缺乏進步性時,應考慮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會明顯在合理預期的成功下嘗試所建議的方法或替代方案。
※實用性
現行法:實用性可作為異議及向法院提出撤銷的理由,但不屬於審查委員在審查程序中審查的事項。
修訂草案:實用性將列為審查及再審程序的審查事項,且規定說明書須揭露該發明的詳細、實質及可靠的使用方法。
※先前使用
現行法:審查新穎性及進步性時,審查委員只考慮公開文件,不考慮公開使用之資訊,如販賣或公開展示。
修訂草案:公開使用之資訊將列為審查及再審程序的審查事項。
※再審(Re-examination)
現行法:審查委員在再審中只審查新穎性及進步性,不審查其他使專利無效之理由。
修訂草案:再審的審查範圍擴展到一般審查程序所審查的範圍。
※可能性高於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現行法:在審查及異議程序中,對於判斷可專利性之證明時,有的是採「可能性高於不可能性」的較高標準,有的是採「證據不足下推定無辜」的較低標準。相對的,法院的訴訟案皆是採「可能性高於不可能性」的標準。
修訂草案:「可能性高於不可能性」的標準將作為審查、再審及異議程序判斷可專利性的證明標準。

●加速分割申請之審定

在澳洲,申請人能在一申請案取得專利前提出分割申請。此規定導致分割申請一般會在母案申請多年後才提出。為此,澳洲提出以下改變,希望能平衡制度的運作,使得申請人有足夠時間提出分割申請,但又不會對他人造成不必要、不公平及無利益的延遲:
※發出請求實審之通知及優先審查
現行法:分割申請案的處理時限是按照一般申請案的處理時限,即須先等待澳洲專利局發出請求實審之通知,並於該通知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後,再按照順序進入實審程序,最後必須在21個月內克服申請案的缺陷,否則該申請案將被撤回。
修訂草案:當該專利家族中已有申請案提出實審請求,則澳洲專利局會於分割申請提出之日起1個月內發出請求實審之通知示;若該家族中尚未有申請案提出實審請求,則澳洲專利局會同時針對母案及分割案發出請求審查之通知。此外,分割案一旦請求實審後,會優先進入審查程序。
※分割申請的各案管理
現行法: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提出分割申請不是為了要保護其他的發明,而是為了更進一步的去爭辯在母案中所被提出的核駁事項。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會以與母案完全相同或實質相同之申請專利範圍提出分割申請。
修訂草案:當澳洲專利局認為該分割案是主張與母案相同的發明,便會針對該分割案舉行聽證會。同樣地,當該分割案實質上是在延續母案或其他分割申請的答辯,該分割案亦會舉行聽證會。聽證會將作出核准或核駁的決議,故能有助於提早分割案的審定,但又不會過度地限制申請人在審查中所須考慮並克服審查意見的時間。
※提出分割申請及改請申請之時點
現行法:一般而言,一申請案會在核准後的6個月內取得專利權,但如有異議提出,則可能會在多年後才能取得專利權。由於分割申請只要在申請案取得專利前提出即可,故可能會延遲到母案核准多年後才提出分割申請。
另在取得專利權之前,異議中的申請案可「改請」成先前提出之申請案或專利的分割案。
修訂草案:分割申請最遲應於母案核准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對於將申請案改請成先前提出之申請案或專利的分割案,應同樣須於母案核准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但對於已過期限的母案,則仍可於該「分割案」發出核准通知之前提出。
※異議中撤回申請案
現行法:在異議程序中,申請人可提出分割申請,並撤回被異議之申請案。
修訂草案:申請人如欲在異議程序中撤回申請案,須先取得澳洲專利局的同意。

●加速異議程序之審定

澳洲現行的異議制度未達到快速及費用低的目標。根據智慧財產諮詢委員會先前所作的報告及澳洲專利局的經驗,異議程序進行3至8年是常見的,而所衍生的費用對於資源有限的小個體也是個沉重的負擔。因此,在此次的專利改革中,澳洲專利局提出下列改變:
※啟動異議程序
現行法:異議程序會在異議者向澳洲專利局提出異議申請並繳交異議費下啟動。此外,異議者還須將異議申請的副本儘速送達給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修訂草案:澳洲專利局會負責轉寄異議申請給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異議申請之時限
現行法:對於實質性的異議(有關所有權及可專利性之議題,如發明之專利取得、延期有關製藥專利的期限、新型之異議),異議人須於核准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對於程序性的異議(有關其他議題,如修正之核准、期限之延長、專利註冊之修訂及授權使用),澳洲專利局會根據異議內容給予1個月或3個月的期限,如有關修正之核准及專利註冊之修訂的異議會有3個月的期限,而期限之延長及授權使用有1個月的期限。
修訂草案:對於程序性的異議皆只有1個月的期限提出異議申請。
※提出異議理由之時限
現行法:無論對於實質性的異議或程序性的異議,異議者皆須於提出異議申請後的3個月內提出異議理由。
修訂草案:對於程序性的異議,異議者應於提出異議申請後的1個月內提出異議理由。
※異議中提出證據之時限
現行法:異議者提出異議理由3個月內須提出證據作為支持,而在異議者提出證據後,申請人有3個月的期限提出證據作為答辯,而之後異議者再有3個月的期限針對申請人的答辯提出證據作為回覆。
修訂草案:程序性的異議不一定需要證據,因此上述提交證據之法定期限不適用於此類的異議。必要提出證據時,澳洲專利局會依各案給予期限。
另實質性異議中應於提出異議申請3個月內提出證據作為支持。
※延長提出證據之期限
現行法:延長提出證據之期限的規定原用意在於允許澳洲專利局有權不准予該延長期限之請求,然而,法律的演變使得澳洲專利局的權利縮小,因而無法有效控管異議程序的時間。
修訂草案:廢除有關提出證據延長期間的法規。若欲延長提出證據的期限,則須先取得澳洲專利局的同意,而澳洲專利局只有在下列情形才會准予該請求:
自異議程序開始時,該請求期限延長之人一直都採取迅速及勤勉的態度,但儘管如此仍無法在所定期限內提供證據;
存在有其他迫不得已的情況。
澳洲專利局不會准予由代理人所造成的延遲作為提出延長期限的理由。
※進一步證據
現行法:即使已完成提交證據的階段,各方仍能於任何時間提出進一步證據的請求。
修訂草案:廢除提出進一步證據的規定。各方能於任何時間提出文件,但無法將此文件稱為異議中的「進一步證據」。
※調閱文件或物品、傳喚證人
現行法:各方可要求澳洲專利局傳喚證人或要求調閱文件或物品,無論該文件或物品對異議程序有無關連,而未提供該文件或物品之人或未出席之證人則屬刑事犯罪。
修訂草案:澳洲專利局只有在認為有助於異議程序時才會要求傳喚證人或要求調閱文件或物品,無論該證人或提供該文件或物品之人是否在澳洲。另廢除現行刑事處分,而改採非刑事處分。
※簡易意見(Summary of Submissions)
現行法:澳洲專利局會要求舉行聽證會之前提出簡易意見。然而,此意見有時未提供,有時因太接近聽證會之日期而無用。對於是否須提供給對方也有糾紛。
修訂草案:澳洲專利局規定異議者最遲須於聽證會之日前5個工作天提出簡易意見,而申請人最遲須於聽證會之日前2個工作天提出建議意見。各方須將意見送達至對方。上述期限無法延長,未滿足規定將會在訂定損害賠償時列入考慮。
※向法院提出修正
現行法:不服澳洲專利局的異議判決者可向澳洲聯邦法院提出上訴。當申請人的申請案被異議成功後,澳洲專利局會給予申請人機會修正申請案,然而,目前無法確定上訴時,法院會使用原申請案還是修正本作為基礎。此外,對於法院是否能要求上訴中修改申請案也未有明確規定。
修訂草案:聯邦法庭有權在申請人的請求下指示申請案作修正,而且能基於異議後的修正本作審查。

資料來源:IPAU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