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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蘇打綠及S.H.E.與舊經紀公司間的爭議談藝人經常出現之智財議題

2021.02.01

214 期

以蘇打綠及S.H.E.與舊經紀公司間的爭議談藝人經常出現之智財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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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娛樂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發生藝人與前東家分手而產生糾紛的新聞,而這幾年最受大家注目的莫過於蘇打綠樂團脫離前經紀公司「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下稱「林暐哲音樂社」)隨之而來的民刑事訴訟。另外知名的女子團體S.H.E.也因為於2018年終止與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研音樂」)多年來的合作,近來其中成員田馥甄(Hebe)在演唱會中因未獲得華研音樂授權而演唱過去華研音樂時代歌曲而遭華研音樂發函求償的爭議。細究以上爭議,除了與雙方間簽署的經紀合約約定有關之外,也與著作權及商標權議題相關。因此以下本文便簡單介紹蘇打綠樂團以及S.H.E.與其前經紀公司的爭議,並提到其中所牽涉的智財權問題,另外也提出避免類似爭議的解決之道供參考。

二、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公司的訴訟爭議:

事實大要:蘇打綠樂團在創立初期,便是由林暐哲音樂社創辦人林暐哲發掘,而主唱吳青峰則是蘇打綠樂團主要的詞曲創作者。因此吳青峰於民國97年8月間便與林暐哲音樂社訂立「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吳青峰將其於訂約前及合約期內所創作之任何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林暐哲音樂社,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專屬授權期間為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另雙方亦簽訂有其他「唱片發行合約」與「經紀合約」。另外林暐哲音樂社同時亦自102年起將「蘇打綠」團名,在數十個項目註冊商標。但雙方於107年12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雙方聲明內容大致包括「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因此大眾便知悉未來蘇打綠樂團將離開林暐哲音樂社,由其本身負責未來專輯發行以及樂團的經紀事宜。

後續糾紛以及民事一審判決:然而108年林暐哲音樂社則對吳青峰提出民刑事訴訟。主要主張由於雙方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並未合意終止,因此吳青峰即不得將其創作擅自授權與第三方,或公開演出之前的著作。不過,本案民事部分第一審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第134號)認為,雙方既然於107年12月31日發表的共同聲明記載有:「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語,可見林暐哲與吳青峰發表共同聲明,不是林暐哲主張的「討論」而已,共同聲明已明確合意表示吳青峰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而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雙方爭議的合約。因此判決吳青峰勝訴。但本件爭議由於尚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亦尚未定讞,因此仍值得關注後續發展。

三、S.H.E.與前經紀公司的著作權爭議:

事實大要:前S.H.E.成員田馥甄(Hebe)於109年完成第二次個人巡迴演唱會,不過演唱會結束沒多久,田馥甄所屬的樂來樂好經紀公司以及何樂唱片於109年10月時收到華研音樂所發的存證信函,指田馥甄演唱會上演唱的〈日常〉、〈To Hebe〉、〈渺小〉等16首歌曲,有侵權之實,而在收到存證信函後,Hebe方面也開始與華研音樂進行協商,目前仍未有進一步消息。除此之外,華研音樂亦自民國92年起就團名S.H.E.聲請十數項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服飾、飾品、唱片、音樂錄製、唱片錄音服務、演藝節目製作、音樂會之籌辦及演藝經紀人等產品及服務上。

四、相關著作權以及商標權議題解析:

從以上蘇打綠樂團以及S.H.E.的案例可以發現,藝人在成名之後往往會因利益分配比例、經營理念不同等因素而希望脫離前經紀公司自立門戶,但由於前經紀公司往往握有著作權及商標權等權利,因此藝人往往在「分手」的過程中伴隨著爭議甚至訴訟。而演藝人員為避免未來在自立門戶或是變更經紀公司的過程產生爭議,要怎麼做比較妥當呢?其實一開始,如果有一份清楚且公平的經紀契約及/或著作權授權契約便可算是成功了一半。而在契約中有關著作權以及商標權條款有何種須注意的部分呢,請看以下說明:

著作權方面:一般經紀合約的智慧財產權條款,可能有幾種不同類型,第一種是只約定因為經紀活動所產出的智慧財產權,像是業主出資拍攝音樂錄影帶、伴唱帶等,通常會約定應該要屬於經紀公司或是其他出資人;第二種是將所有與演藝工作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全部都約定應移轉予經紀公司所享有;第三種是將藝人個人的創作與演藝工作分開來做不同約定,也就是藝人個人創作經紀公司有經紀的權利,但著作權是屬於藝人的。當然,也還有其他更複雜的約定。不過,從前述分類來看,對於藝人較不利的就屬第二種,即所有與演藝工作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全部約定要將智慧財產權移轉予經紀公司的情形。而就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間的著作權爭議而言,其實約定經紀期間專屬授權予經紀公司筆者認為尚屬合理,因為對於藝人或經紀公司而言,經紀期間統籌由經紀公司處理藝人創作的利用事宜是最合理的。也由於一審判決中認定雙方以合意終止經紀合約,因此吳青峰自得將其著作授權給其他經紀公司或公開演出其著作。

但就另一件S.H.E.與華研音樂的著作權爭議而言,由於S.H.E.所演唱的歌曲大部分皆為他人所創作,其本身的創作僅占少部分,因此可以推測其演唱過的歌曲著作權應屬於華研音樂所有。也因此S.H.E.在離開前經紀公司之後,如要演出其過去的歌曲,的確是需要華研音樂的授權,這是與以上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爭議中較為不同之處。

商標權方面:從以上案例中,亦可以發現經紀公司在藝人/團體成名之後,大多數皆會將該名稱申請商標註冊。而經過過去多次爭議之後,藝人應深刻認知商標權之重要性,如果已經小有名氣,建議就應先將樂團名稱或藝名申請商標註冊,將商標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不建議由第三人如經紀人或唱片公司取得,免得日後雙方結束合作關係,仍然受制於人。如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的爭議為例,雖然目前吳青峰在著作權訴訟上似乎較占上風,但在商標權的部分則由於是採用先註冊主義,因此如雙方協商一直無結果,未來蘇打綠樂團恐怕只能尋求商標行政程序的救濟。但由於上述程序曠日廢時,蘇打綠樂團目前也聲請了「魚丁糸」商標(即擷取「蘇打綠」三字的一部分)作為未來可能使用的團名。

五、結論:

上面談了這麼多演藝人員保護之道,或許有些人會認為在演藝圈中,可以熬過新人時期而大紅大紫者可說是少數中的少數,那麼何不如在有幸成名之後再來煩惱這件事情呢?但現在由於網路媒體的蓬勃發展,出現了很多非傳統的演藝人員如「網紅」、「Youtuber」等透過網路散播自己製作的影片以吸引觀眾的人士。而在這種人人有心皆可向大家發聲的時代下,著作權以及商標權的問題或許也沒有離大家這麼遙遠了呢!舉例來說,目前較有名氣的Youtuber如「這群人」、「蔡阿嘎」等等皆已取得商標註冊,因此如果有創業或成名的機會,何不早一點關注智慧財產議題以免未來發生爭議而須花費更多心力處理呢?

 

參考資料: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著作權爭議事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98855-0d235-1.html
聯合新聞網:田馥甄演唱會才結束遭前東家控侵權好錯愕 https://stars.udn.com/star/story/10089/507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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