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淺談著作權法「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之實務見解

2021.02.01

214 期

淺談著作權法「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之實務見解

More Detail

一、前言

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每當著作權人發現其著作遭侵害,並起訴主張被控侵權行為人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時,雙方爭執的第一件事不外乎為著作權人之著作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而一件創作能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需要檢驗該創作是否具有原創性、其是否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該創作是否為客觀化之表達、以及該創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等要件。其中,檢驗該創作是否為客觀化之表達此要件,即為前述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的體現,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之保護僅及於表達(客觀表達出的成果),而不及於思想及觀念本身。當一件創作僅屬思想或觀念時,其將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從而回到一開始談到的著作權侵權訴訟,在爭執著作權人之著作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時,被控侵權行為人一方往往會將著作權人之創作盡量解釋成思想或觀念本身來作抗辯,如其抗辯成立自然也不存在依法受保護之著作權有受侵害的事實,被控侵權行為人之行為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但前段於檢驗一件創作是否為客觀化之表達時也有例外存在,如果在某些情況下一件創作的思想與表達是不可區分,即該思想的表達僅有一種或有限之方式時,有所謂「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的適用,而在一件創作得以適用該原則之狀況,著作權人縱然主張其創作屬客觀化之表達而得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也會認定此表達連同思想均非予以保護之對象,以避免此思想或觀念遭到少數人所獨占,進而造成社會大眾之言論自由與創作空間受到壓縮。「所謂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係指思想與概念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該有限之表達即因與思想、概念合併而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惟倘創作者源於相同之觀念,各自使用不同之表達方式,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在無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情形下,得各自享有原創性及著作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如果被控侵權行為人發現其無法將著作權人之創作解釋為思想或觀念時,其亦有可能主張該案件有「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適用,後續如法院採納被控侵權行為人之抗辯,其亦可達到免除責任之目的。本文以下整理有關「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如何適用及判斷之實務判決兩則,期能提供各界參考。

二、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無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適用)

事實摘要

上訴人為布業文創業者,以布業商品設計、行銷為業。上訴人某次取材全省各地媽祖轎班衣外觀式樣,著手創作媽祖轎班衣背包(系爭背包),並於完成最初版本後進行前後4次設計改良,後於上訴人布業文創藝坊開幕時,將此背包於店內公開展示、販售。上訴人主張系爭背包具有原創性,分別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系爭著作)。在103年時,被上訴人負責人與上訴人洽談有關系爭背包於北港地區經銷合作事宜,並接觸系爭著作,而後在上訴人交付第一批系爭背包予被上訴人後,雙方始正式開始系爭背包經銷合作關係。但被上訴人負責人明知系爭著作為上訴人所有,竟違反兩造共識新聞稿件內容,在新聞網站及被上訴人臉書宣稱其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接受消費者訂單,並將上訴人之著作作為自己之創作。上訴人得知上情後,與被上訴人協議終止經銷合作關係。詎料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委託他人生產仿冒系爭背包(被控侵權產品),被上訴人並開始販售被控侵權產品,同時藉由FB粉絲專頁接受訂購。上訴人甚至於google搜尋引擎檢索時,發現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廟旁攤販於網路上有公開販售被控侵權產品,且上訴人偶然經過前述媽祖廟攤販時,發現路邊攤販確實有販售標示被上訴人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前述行為已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被上訴人於訴訟程序抗辯「將媽祖轎班衣製作成包包」僅為思想、方法,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且以媽祖轎班衣製成包包,其外觀造型甚為受限,依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該表達不應受保護。另外在上訴人系爭背包完成前已有其他人完成類似的背包,北港朝天宮之媽祖轎班衣原有圖樣屬於公共財。

法院認定理由

上訴人以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作為發想,設計系爭背包,固然要使用北港朝天宮轎班衣的圖樣及文字等元素,但上訴人欲將傳統媽祖轎班衣設計成背包,勢必須就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上之色彩、線條、圖案大小比例、背包之整體輪廓造型等,加以修飾、調整,呈現於背包上,該修改、轉化之過程,即具有創意性之表達在內。且被上訴人提出其他人所完成類似的背包,其圖樣線條、設計均與系爭背包不同,足見同樣以「媽祖轎班衣作成包包」之概念,由不同人設計,仍可能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及視覺效果,並無被上訴人所稱其表達方式極其有限,任何人均無法用不同的表達方式呈現同一思想之情形,因此法院認為本案並無「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適用,被上訴人之抗辯不足採信。

三、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有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適用)

事實摘要

原告於69年間著作戰略家叢書「曹操—亂世之能人、野戰之天才、中國兵學之推廣者」一書(系爭著作),並由聯鳴文化有限公司出版。原告主張訴外人陳先生於80年1月1日抄襲多處戰略家叢書之文字、圖表著成「曹操爭霸經營史(一)(二)(三)」共三冊(被控著作1),並由被告公司出版,該公司甚至於92年間將三冊合為一冊出版「曹操爭霸經營史」(被控著作2),98年間更發行電子書,供讀者付費下載。經比對系爭著作與被控著作1、2,共有44處文字及3 處圖相似或相同之處,被告等未經原告授權,進而出版販賣被控著作1、2,顯然已侵害原告系爭著作。

被告公司於訴訟程序抗辯系爭著作與被控著作均參考引用史書上曾經記載之事實,基於該等事實性資料之性質,僅有一種或少數有限幾種之表現形式,依據著作權法「思想與表達合致理論」(即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被控著作縱然與系爭著作相似,仍不得認為被控著作有侵害系爭著作之著作權,兩著作均為基於相同之思想下,而僅有一種或少數幾種之表現形式,原告就系爭著作此部分內容不能享有著作權法之保障。

法院認定理由

法院認為兩著作主題分別對相同背景之三國歷史,做出不同形式的描述方式,其中多處人名、地理名、時間名、狀態等相同為必然,因三國背景史料係有限的表達本身,由任何人完成,均會有相同之呈現,在表達方式有限情況下,即敘述三國歷史有限之表達因與思想合併,已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依「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即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其已不具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創作性,但是除了前述三國背景史料外,兩著作其餘用語、文字舖陳則全然不同,法院難認表達有何實質類似之處。系爭著作中僅歷史背景於被控著作1、2 中有類似之表達,而該部分又受限於「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必要場景原則」(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補充)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且亦無證據顯示該部分為系爭著作之精髓所在,因此綜合類似部分之「質」與「量」以觀,尚難認被控著作1、2 著作與系爭著作構成實質類似,原告主張被控著作1、2 抄襲系爭著作並無依據。

四、結語

目前實務上之著作權侵權訴訟,被控侵權行為人以「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作為抗辯之案例數量較少,而法院認為著作權人之創作有「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適用而不予保護之案例數量更為稀少。探究被控侵權行為人前述抗辯較難成立,其原因可能是抽象思想或觀念通常能有多種表達方式,較難局限於僅有一種或有限的方式表達出成果,從而「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在適用前提上就受到較嚴格的檢視。後續於實務上被控侵權行為人會如何運用「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法院於個案又將如何認定判斷此原則並作成判決,未來亦值得繼續觀察。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