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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防身術-車禍理賠篇

2021.10.01

218 期

法律防身術-車禍理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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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知名髮型設計師凱文半年前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被一輛高速疾駛且闖紅燈的自小客車撞到,導致全身多處骨折,特別是雙手的部分,遭受粉碎性骨折,半年多來歷經多次手術,現仍處於復健時期,設計師凱文害怕他的雙手可能無法像以前一樣靈活運用,未來在美髮設計行業會受到影響,現在凱文想要求肇事者賠償他的醫療費用還有精神損害,但不知道該如何請求車禍理賠,以及可以請求理賠的項目有哪些?想知道車禍賠償的法律流程該怎麼走?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就讓本文帶您了解。

壹、車禍發生當下之處理程序:

車禍發生後應立刻檢查駕駛、乘客以及車體損害,並應依規定放三角警示牌,如無人員受傷,僅有財產損失,則屬民事求償問題,通知警方不甚參與,如有人員受傷應先打119請求救護車送醫急救,再撥打110報警,即便是輕微擦撞,也務必要留下報案記錄,絕對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保險公司也將不予理賠,建議應同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備案,詢問後續理賠程序,如能請保險公司派人員到場參與,將更妥善保護自身權益。

車禍現場務必保存完整,以利警方採證,警方在車禍筆錄及現場圖製作完成後,會提供報案三聯單,做為未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必要單據之一,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請求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於事故發生後任何時間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於申請後三十日內核發,初判表涉及未來責任歸屬及理賠額度的評估。

貳、車禍發生後,被害人所能主張的權益:

一、和解:

一般車禍不建議當事人雙方私下口頭約定和解,但如果雙方損害不大也不想花時間進行訴訟程序,可以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內容一定要條列清楚,例如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權利等內容,和解成立後,雙方就無法反悔再就車禍事件提起訴訟,如果事後有一方違反和解書內容,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他方履約。

二、訴訟:

刑事訴訟部份:

車禍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且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如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地檢署通常會轉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案件才會移回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如檢察官起訴後,則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此時,告訴人得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用給法院),向加害人請求因其車禍受傷害所支出的相關醫療及其他必要費用的賠償。

民事訴訟部份:

被害人依法要在二年內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並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此外,如果肇事者為未成年人,其父母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費用: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所必須支出的費用,以憑證收據等實支實付為原則,被害人所能求償項目大致如下:

(一)、因傷具體支出之費用:

1.救護車費用:車禍事故發生後,因傷必須緊急送醫救護之救護車費用。

2.醫療費用:以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單據為憑,包括門診掛號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各項因本次車禍經醫師評估應進行之醫事檢查費用等。

3.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證明書應由合格醫師開立,診斷書上除了患者個資之外,應填寫科別、住出院日期、病名、醫師囑言等相關事項,供法院或保險公司做進一步評估。

4.看護費用:車禍受傷後,經醫師診斷後,如果認為需要請看護照顧病患的日常生活起居,此時委請看護所花費的費用,就可向加害者一併要求給付。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書中記載「需使用輪椅及拐杖,建議專人照顧二十四小時」等囑言,但如果車禍受傷的被害人,無法委請職業看護人員來進行照顧,而是由親屬看護時,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認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5.醫療器材費用:例如輪椅、拐杖、義肢等項目。

6.交通費用:以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支出的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7.其他費用:通常應以依法律或判決先例可得請求賠償者為限,如必要的美容整型費用。

(二)、工作薪資損失:

如被害人有穩定工作者,依薪資條、個人綜所稅扣繳憑單等單據判斷,如被害人為失業者並無穩定薪資來源時,則實務上會考量被害人年齡、健康情況、失業前之工作所得來綜合判斷。

(三)、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審核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時,自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年齡、身體或健康狀態等各種因素。因此,如因車禍事故造成被害人無法工作,無論是長期或短期皆能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提供相關證明,如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之時間、薪資證明資料,若欲請求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則應提出殘障等級判別資料,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所訂定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係做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核定依據,其僅有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並無各殘廢等級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若干之記載,所謂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係學者按一定方法計算而得之給付標準,且係依體力勞動者而擬定之比率,於實際運用時,仍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性向、年齡、教育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而非一體適用。

(四)、財產損失賠償:

如因車禍導致車輛或器物受損之修理費用,實務上通常以能夠回復原狀或原來性能來認定,但也要考慮到折舊的可能性,民法第191之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因車禍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物品之損害自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五)、扶養費用

因車禍事故所造成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家屬可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及第195條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但原則上只有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方得主張。

(六)、精神慰撫金

法院通常會衡量被害人精神上所受的痛苦、生活受影響的程度,再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來核定相當的數額,通常不會完全依照被害人主張的慰撫金全額做出判決。

結論

如不幸遇到車禍後,應保持冷靜,保留現場完整性,並立即報警處理,同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備案,詢問後續理賠程序,以利進行前述各階段的法律程序,且平日應充分了解自身投保的所有保險的種類、範圍、額度等訊息,發生意外時才能正確掌握保障範圍。此外,肇事駕駛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是分別處理的,就行政責任方面,依據交通警察大隊處理流程,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肇事當事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處理人員可依規定扣留肇事駕駛人之證照,並發給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而處理單位應於三十日查明肇事駕駛人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者,則應填寫通知單舉發。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特此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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