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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訊筆錄

2021.06.01

216 期

警訊筆錄

More Detail

作者 桂齊恆

[案例事實]

丁〇一先生係在〇〇貿易公司任職之職員,平日奉公守法,下班後大多宅在家中上網打電動,鮮少與外界來往。某日下午五點鐘左右在辦公室快下班時,忽然接到一通很奇怪的電話,對方說他是中山分局之偵查員吳〇〇,請丁先生於次日晚間八點至中山分局找他作筆錄。問吳君是何事由,吳君僅告知說有人告你詐欺,請至警局協助調查云云。丁君甚感納悶,且因其已有出國旅遊之既訂行程,不知如何是好,乃透過同事〇君向其朋友王律師詢問應該如何處理應對?

[法律解析]

茲將其相關事項,歸納整理,說明如下:
到場詢問通知書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71)
有時未至被告的程度而稱為「犯罪嫌疑人」,則不宜使用傳票,而應使用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刑事訴訟法》§71~1Ⅰ)
故警察通知人民至警局作筆錄,應使用書面之通知書,而不應使用電話通知。
如果警察以電話通知,可以拒絕,請其使用書面之通知書,才符合法定程序。
惟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反面言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要出國或出庭,即可回報警方,請其另定日期,再發通知書。
通知書的法定記載事項如下:
(1)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2)案由;
(3)應到之日、時、處所。
通知書並應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刑事訴訟法》§71~1Ⅱ)
通知書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式,等同於無效之通知,收件人可不予理會。但是,會建議當事人還是向警方回報一下,以避免誤會。否則警方可能會報請核發拘票,執行拘提。
拘票的應記載事項如下:
(1)被拘提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但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惟仍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徵;
(2)案由;
(3)拘提之理由;
(4)應解送之處所。(《刑事訴訟法》§77Ⅱ)
拘票,於偵查中應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應由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77Ⅲ)
拘提,應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刑事訴訟法》§78)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刑事訴訟法》§79)
執行拘提後,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命拘提之公務員。(《刑事訴訟法》§80)
執行拘提,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刑事訴訟法》§89)
被告抗拒拘提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90)
口頭通知僅限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72)

夜間訊問

夜間訊問,應得當事人之明示同意,否則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100~3Ⅰ)所謂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没後。(《刑事訴訟法》§100~3Ⅲ)
故日落之時間至關重要。每日之日出、日落時間不同,臺灣原則上是在上午五點至七點之間日出,下午五點至七點之間日落,如有必要時,可以打電話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詢問,專線電話:(02)2349-1096。

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明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事訴訟法》§94、§100~2)
人別訊問是所有刑事程序中首先要問的,以避免錯誤,浪費大家時間。
被告的權利──(犯罪嫌疑人亦同準用《刑事訴訟法》§100~2)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刑事訴訟法》§95Ⅰ)
被告應有三項權利如下:
(1)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2)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3)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95Ⅰ)
通常警訊筆錄開始時,警察會告知被告此三項權利。
如係夜間訊問,還必須詢問被告是否同意,並應記明於筆錄之中。
同意必須是明示的同意,如被告不同意,則應另定時間,不得續行訊問。
如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而尚未到場者,應即停止訊問,等待律師到場。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95Ⅱ)
建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即停止訊問,等待律師到場。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刑事訴訟法》§156Ⅳ)
訊問的方法(詢問準用訊問之規定)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刑事訴訟法》§98)
訊問被告,應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96)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97)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刑事訴訟法》§99)

錄的制作

訊問被告,應當場制作「訊問筆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1)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2)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訊問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41)
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43~1Ⅱ)
通常警訊筆錄會記載起止時間,即從幾點幾分開始,至幾點幾分結束。
記載時間是為了證明有無「夜間訊問」或「疲勞訊問」。
有時也會有錄音、錄影之情形,此等作為均係為保護被告人權,並且證明警方並未違法訊問。

簽名

簽名是制作筆錄時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事件。理論上言之,應該是簽名即可。但是實務上,警方均會要求受訊問人按指印。因為法律條文上明文規定的是「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解讀上似乎除了簽名以外,還必須蓋章或按指印,不過因為蓋章或按指印是選擇關係,二者擇一即可,所以建議最好是自帶印章,否則就要按指印了。
被訊問人(被告)或被詢問人(犯罪嫌疑人)可否拒絕簽名?
答案是可以。
警方應按《行政程序法》§104Ⅱ規定:「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警訊時應注意事項

1.請記得帶身分證及個人私章;最好要有雙證件,通常再加上健保卡或駕駛執照。
2.請注意服裝儀容的整齊清潔,給人留下良好印象,對自己比較有利。
3.建議最好能有律師陪同,或至少先諮詢一下律師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4.建議到達警局後,先與警方人員閒聊一下,以化解敵意,避免誤會。
5.回答問題時,請先想好說詞再答覆,或保持緘默,或答以不記得,要再回去查看相關記錄等等。
6.受訊(詢)問人得請求將筆錄交其閱覽,並可請求將其記載增、刪、變更,警方應記載其相關陳述。(《刑事訴訟法》§44Ⅱ)

筆錄的效力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156Ⅰ)
被告或其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156Ⅱ)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156Ⅲ)

審判筆錄

茲將「審判筆錄」的相關規定,附錄於下,以供參考。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刑事訴訟法》§44)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刑事訴訟法》§45)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刑事訴訟法》§46)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47)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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