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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跳日劇《月薪嬌妻》之戀舞是否構成侵權

2017.06.01

192 期

唱跳日劇《月薪嬌妻》之戀舞是否構成侵權

據報載在去年年底期間國內最夯的日劇電視劇《月薪嬌妻》(以下簡稱月劇),由於劇情有趣,不論在日本或台灣播出,均廣受歡迎,且因劇中之主題曲搭配片尾舞蹈「戀舞」,其舞姿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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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在去年年底期間國內最夯的日劇電視劇《月薪嬌妻》(以下簡稱月劇),由於劇情有趣,不論在日本或台灣播出,均廣受歡迎,且因劇中之主題曲搭配片尾舞蹈「戀舞」,其舞姿輕快可愛,亦受大眾喜愛,因而引起一陣學習模仿跳唱的熱潮。而在今年春節期間,某立委及其辦公室同仁即共同表演月劇之戀舞舞蹈,以作為春節期間向民眾拜年的歡慶活動,同時配合主題曲製作成舞蹈影片,並將影片PO上其臉書(Facebook)供人點閱。但也因此遭他人檢舉該行為違反著作權法,嗣經該立委出面表示,他們在事前已洽詢授權單位而獲得同意,是合法使用云云,因而平息此一爭議事件。本文即藉由此一新聞事件來探討在電視劇中之主題曲、配樂或舞蹈等是否享有著作權?屬何種類型的著作?民眾於活動中公開演出該著作是否構成違法?利用著作的行為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配合主題曲自拍戀舞舞蹈影片後上傳臉書分享,供人點閱是否也構成違法?等相關問題,一一說明如下:

一、電視劇主題曲、劇中舞蹈等是否享有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類型中,包括有音樂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及戲劇舞蹈著作等。就定義而言,音樂著作是指曲譜、歌詞等著作,如月劇主題曲、配樂之樂譜、歌譜等屬之;視聽著作是指電影、電視劇或電腦螢幕等可顯示影像之著作,如月劇之整齣電視劇屬之;錄音著作是指將聲音錄製完成之成果屬之,如將月劇主題曲錄製成音樂CD或數位音訊(如MP3)等屬之;至於戲劇舞蹈著作中之舞蹈著作是指舞蹈、舞步等著作,如月劇片尾中由男女主角所跳「戀舞」之舞蹈本身屬之。當然,上述各著作要成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尚需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即該等著作的創作並無抄襲他人著作,且其創作已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時,始可享有著作權而受保護,如前述之舞蹈著作,如其舞步設計或編排是屬於習用之社交舞步或是簡單的例行舞蹈動作,如華爾滋、月球漫步(moon walk)、啦啦隊的制式體操、模特兒的台步、韻律操和運動比賽的基本動作等,因這些基本舞步是任何舞蹈之基本特徵,並不具有原創性,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參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990729號)。因而前述電視劇月劇本身、主題曲之曲譜歌譜、主題曲錄製完成之CD唱片或數位音訊及戀舞舞蹈本身等,如符合著作權原創性等之要件時,即可分別享有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舞蹈著作之著作權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另有一問題是月劇中之前述各項著作如均為日本國人之創作,而非由我國國民所創作時,是否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因我國與日本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日本國民之著作亦同樣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從而月劇所得享有之著作權在我國亦同樣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民眾公開演出月劇主題曲及戀舞舞蹈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

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而其中公眾之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另依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劇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按月劇之主題曲之音樂著作及戀舞舞蹈著作,如前所述如符合著作權原創性等之要件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如公開演奏或彈唱月劇之主題曲即屬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如係模仿跳出戀舞舞蹈動作即屬公開演出該舞蹈著作,而依法公開演出係該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此等公開演出之行為,均應得到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其著作權。當然如演出該音樂著作或舞蹈著作時,係在一般之家庭聚會、同學會或其他屬個人正常社交之場合,因該等場合之人員均非屬所謂之「公眾」,則與公開演出之要件不符,自無侵權之虞。另依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人支付使用報酬。」按錄音著作之著作權權能並不包括專有之公開演出權,但該著作權人依法有請求公開演出者支付使用報酬之權利,屬民事之請求權,因此如以購買合法之月劇音樂CD或數位音訊而公開演出時,例如於百貨公司、餐廳或其他公眾場合等播放該音樂時,即屬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就音樂著作部分除應依前述經該著作權人同意外,就錄音著作部分,該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請求公開演出人支付報酬。換言之,只要在公眾之場所播放一般所稱之正版音樂CD或數位音訊時,不論是月劇或其他音樂、歌曲專輯等,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錄音著作權人依法即可向公開演出者請求使用報酬,不會因為係播放合法購買之正版CD或數位檔而可以免除給付報酬的義務,此點對於習慣於營業場所或其他公開場合播放音樂之業者尤應注意之。

三、公開演出活動是有否享有合理使用之空間: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另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活動中如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該演出之活動係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如公司之尾牙、春酒等餐會活動,且符合上揭著作權法55條規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時,公開演出者依法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害行為。當然依上揭法條之反面解釋,其公開演出之活動如屬長期之例行活動、具商業性質以營利為目的、對觀眾聽眾直接或接收取如會員費、入場費、清潔費或服務費等相關費用、或對表演人支付酬勞如工資、津貼等費用時,自然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因而在前述報載新聞事件中,倘該現場之公開演出活動係符合上揭要件之情形時,依法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致有構成侵權之爭議。但因該新聞事件中,亦報導使用者係將月劇之主題曲搭配戀舞製作成舞蹈影片並上傳臉書供人點閱,則就月劇主題曲之錄音著作尚涉及重製(即擷取錄製成舞蹈影片)及公開傳輸(即上傳FB供人下載點閱)行為,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因此亦需經其同意或授權始可利用,否則即構成侵權,然而在該新聞事件,該利用者已說明係經授權單位之同意,因而自無侵權之虞。

四、結語

叫好叫座之電影電視劇,其主題曲、配樂或劇中之舞蹈,通常也會受歡迎喜愛,因此常會成為大眾在公開或私下活動中之表演內容,包括演奏彈唱主題曲、播放其音樂CD或大秀劇中舞蹈等,尤其現今手機與數位科技的發達,自拍演出活動影片,並上傳與網友分享,更成為時下流行風,而另一方面就電影或電視劇而言,亦可藉由大眾之模仿、演出或自拍分享成為另類宣傳,達到更多的收視效益,因而該電影或電視劇之相關著作權人或許不會主動主張其權利,甚而會有條件開放授權,就如同月劇在播出後,不論在台灣或日本均大受歡迎,因而報載月劇之唱片公司亦有條件之開放授權,包括只要符合沒有商業使用目的、使用以合法購買之音樂CD或數位音源、使用類似片尾曲約90秒之片段等條件,即可利用其著作製作自拍戀舞舞蹈之影片,且可上傳相關影音網站分享。因此,本文即要提醒,電影或電視劇對於利用其著作而未主張著作權時,並不代表其未享有著作權,只不過是暫未主張而已,而著作之公開演出、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均為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欲利用電影或電視劇之相關著作內容時,仍應注意是否得到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授權的範圍及條件為何(如月劇的授權條件之一是不得有商業目的)、或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等,如此方能避免著作權侵權的爭議,而可盡情開心地唱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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