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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Photoshop談商標通用化

2017.02.01

190 期

從Photoshop談商標通用化

商標具有表彰商品來源的功能,商標之設計為發揮其功能,自然須備具識別性,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商標僅由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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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商標具有表彰商品來源的功能,商標之設計為發揮其功能,自然須備具識別性,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商標僅由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而不具識別性,即不得註冊;若商標註冊後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而喪失識別性,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當一項產品或服務被廣泛使用並遍及於普羅大眾時,該專有名詞往往會轉化為生活用語,著名例子包括德國拜耳藥廠的「阿斯匹靈(aspirin)」現已成為「止痛藥」的代名詞;全國影印機大廠全錄(XEROX)商標已成為「影印」的代名詞及動詞使用,其他如Sony隨身聽(Walkman)、可口可樂(Coca-cola)、凡士林(Vaselin)等也都成為該產品所屬類別的代稱了。而現代生活中尤以電腦軟體服務或手機應用程式居多,諸如:「照片我Line給你」、「當關鍵字google一下」,儘管不符合文法或非正確使用,但一般民眾仍然能了解,本文擬以「Photoshop」商標為案例介紹商標通用化之意義、原因及效果,期能供業界先進作為參考。

二、Photoshop:

全名為「Adobe Photoshop CC」,是一個由Adobe開發和發行的影像處理軟體,主要處理以像素所構成的數位影像,使用其眾多的編修與繪圖工具,可以更有效的進行圖片編輯工作,獨特的歷史紀錄浮動視窗和可編輯的圖層效果功能使用戶可以方便地測試效果,對各種濾鏡的支援更令使用戶能夠輕鬆創造出各種奇幻的效果。為行銷品牌及維護權益,Adobe公司業已為該產品在世界各地及台灣申請商標在案,然而在廣為人知且佔據業界龍頭地位的同時,「Photoshop」卻也漸漸超出原商標範圍轉變成為「後製修圖」的代名詞,並衍生出「請求幫忙P圖」、「這相片有PS過」等用法,若再經長久累積致使「Photoshop」、「PS」、「P圖」用語內化為生活用語時,該商標即有通用化之虞。

三、商標通用化

(一)商標名稱通用化,是指一個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取得商標權使用於指定之商品,於市場行銷後,因為消費者改變對該商標之本來認識,不以之作為商標看待,僅視為該類商品的通用名稱,若仍持續以法律保護該通用化之商標,將使其他競爭者無法向消費者傳達其商品之性質及內容,不僅造成市場上不公平,亦損害消費者利益。此種情形發生時,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商標權人即喪失其商標權利,任何人使用均不負法律責任。
(二)商標通用化形成之原因不一,或係企業經營者對於商標之誤用、或係未注意市場上他人對其商標之不當使用、或係專利商品之商標權人未提供消費者其他可資替代該專利商品之名稱、或係源於商標本身非常著名等。本件「Photoshop」商標即屬著名商標通用化,蓋著名商標最為消費者熟悉,經常為消費者加以使用,消費者於選購、消費商品或日常交談中,有意無意將之作為商品名稱或動詞、形容詞使用,進而模糊了商標識別性。且著名商標之商品因廣受消費者喜愛並有較大之市佔率,具有極高之潛在經濟利益,若一但通用化成為該商品或服務之代稱,將造成極大之經濟損失。
(三)美國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於1896年判決Singer(勝家)之於縫紉機在其專利期間屆滿時,已成為公眾熟知的通用名稱,故當專利權期滿後其商標即不受法律保護。但勝家公司在其Singer商標成為通用名稱後,除長時間持續使用外,並不斷教育消費者,使Singer在消費者腦海具有特殊意義,能夠聯想到商品的來源及出處,而不僅是一個通用名稱或類別。嗣後的判決中即肯認Singer重新獲得商標之地位,並給予法律保護。
(四)要特別說明的是,「著名商標通用化」與「著名商標淡化」兩者並非相同概念,後者係指著名商標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為商業使用,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主體之名稱,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該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70條規定請求停止侵害,然兩者雖有不同,但著名商標淡化亦有可能因此喪失識別性而造成通用化之結果。

四、為避免Photoshop商標持續通用化,Adobe公司於公元2015年9月在官網的Trademarks頁面強調該商標並列舉了常見錯誤用法及正確的使用方法如下:https://www.adobe.com/legal/permissions/trademarks.html)

(一)商標不是動詞

  •  錯誤用法:圖片已經Photoshop過了。
  •  正確用法:圖片已經用Adobe® Photoshop®軟體處理過了。

(二)商標不是名詞

  •  錯誤用法:這張Photoshop在取笑那位參議員。
  •  正確用法:這張圖片在取笑那位參議員。

(三)商標首字母須大寫,並以正確形式呈現

  •  錯誤用法:圖片已經Photoshop過了。
  •  錯誤用法:圖片已經Adobe® Photoshop過了。
  •  正確用法:圖片已經用Adobe® Photoshop®軟體處理過了。

(四)商標不得用作俚語

  •  錯誤用法:某Photoshop大神將自己的嗜好視為藝術。
  •  錯誤用法:我的嗜好是Photoshop。
  •  正確用法:以Adobe® Photoshop®軟體處理圖片做為嗜好的人,會將作品當成藝術。

(五)商標不得用作所有格

  •  錯誤用法:Photoshop的新功能很棒。
  •  正確用法:Adobe® Photoshop®軟體裡的新功能很棒。

(六)商標是專有形容詞,應與所描述的專有名詞連著使用

  •  錯誤用法:圖片已用Photoshop處理過。
  •  正確用法:圖片已用Adobe® Photoshop®軟體處理過。

(七)商標不得縮寫

  •  錯誤用法:來瞧瞧PS的新功能吧。
  •  正確用法:來瞧瞧Adobe® Photoshop®軟體的新功能吧。

(八)隨時註明商標所有者

  •  Adobe及Photoshop皆為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在美國及/或其他國家地區的註冊商標及商標。


五、結語:

我國商標法於民國92年修正時,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增第63條第1項第4款,指明若商標註冊後,因怠於維護其商標之識別能力,而使其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通用名稱或形狀,已不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性時,即失去商標的基本功能,應由專責機關廢止其註冊,此乃有關商標名稱通用化之規定,然而歷年來卻少見學說討論或實務案例,本件「Photoshop」著名商標面對現代社會的挑戰,其通用化過程會是不可避免,抑或是Adobe公司的使用者再教育措施能鞏固其識別性基礎,實有持續觀察之價值,並可作為其他著名商標之借鏡。

參考資料:

1. 鄧振球 商標名稱通用化之理論與實務(科技法學評論5卷1期)
2. 經濟部商標法逐條釋義(101年版)
3. Wiki維基百科
4. 楊安琪 捍衛 Photoshop 商標權!Adobe 不准使用者再說『PS 圖』(Tech News科技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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