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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展覽專利問題法律分析

2010.05.01

171 期

發明展覽專利問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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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發明展覽,最受矚目者,應屬第62屆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IENA,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Ideas-Inventions-New Products’, Nuremberg, Germany),展覽日期將定於10月28日至10月31日,德國政府在中南部的大城紐倫堡設置了12個大型國際展覽館,供來自世界各地之廠商,展覽商品。全世界的工商界人士,無論是一般對發明有興趣的,或有意進行貿易、採購等商業行為的,都非常重視這個國際性的發明大展,重要的發明在這個國際性的大展嶄露頭角後,所產生的規模效應非常宏大。參觀諸如此類的國際發明展,亦可刺激創意,增進產品競爭力。基於此種國際發明展的重要地位,本文茲就發明展覽的專利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

去年的第61屆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洪辰雄、謝孟翰、謝文展所發明的「太陽能與風力複合式發電儲電裝置」榮獲大會特別獎;榮獲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及大會特別獎者非常多,包括有國家實驗研究院儀器科技研究中心魏子軒,曾釋鋒的「晶片瑕疵檢測裝置及其檢測方法」及「透鏡量測裝置及其量測方法」;正修科技大學周卓明的「承接裝置」;崑山科技大學謝聰烈、黃景良的「乾衣機或電熱乾燥器的省能自動停機方法」;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謝龍昌的「高減速比行星齒輪系機構」;寰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廖生興的「用於插座之承載裝置」;南台科技大學許毅然的「發燒篩檢之方法及系統(二)」等等……台灣的發明能力,真是不容小覷。

參加發明展覽的事前準備工作非常多,尤其是發明的事物,通常都涉及科技事項,且必須是達到實用的階段,因此,製作出可以實際操作的操作版產品,是必要的程序。然而,涉及法律問題的事項也相當多,可能有許多發明人並未非常注意,以至於常有法律或專利法律的糾紛發生。

發明專利的法律問題,首先是發明日誌。「發明日誌」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創意思惟過程的證據」。舉凡在創意思惟開始發生以後的一切手寫稿、電子日誌、電子郵件、開會紀錄、圖面演進及目睹事件發生的相關人員的言談等等,均屬創意思惟過程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發明人的方面,主張發明是自行發明的,就發明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98條以下,也有關於「人證」的規定,發明人主張發明是屬於發明人的,也可以透過證人的方式加以證明,即目睹發明思惟過程的相關人員,均可作為證人,用以證明發明思惟的過程。民事訴訟法第341條以下,則對文書證據作出相關的規定,發明人想要證明發明思惟過程的事實,可以就手寫稿、電子日誌、電子郵件、開會紀錄、圖面演進等文書,作為證明發明思惟過程的書證。此類文書,也可以存證在具有公信力的單位,例如律師事務所,或民間公證人處,將該等文書作成認證文件,藉以提公信力。

發明展覽的專利法律問題,其次是發明人及申請人的權利問題。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因此規定,如果發明人的方面是有受雇關係,在職務上的發明,應於從事發明前,以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是歸屬何人,如果沒有以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是歸屬何人,則依前述法律,是屬於雇用人。如果是屬於非職務上的發明,則屬於受雇人。專利法第7條第3項另有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於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之場合,應以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歸屬,如果沒有契約約定,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以上的相關規定,在從事發明之前,應先加以釐清。

發明展覽的另一個專利法律問題,是專利權共有的問題。專利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果從事發明的人有二人以上,也沒有契約約定是由個人單獨取得專利申請權,則以此規定,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發明展覽的最重要的專利法律問題,在於提出專利申請的「時間」問題,有可能在未注意「時間」問題,而導致專利申請權喪失的情形。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第2項規定「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一、因研究、實驗者。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因此規定,發明人等必須注意,在開始從事研究實驗或參加陳列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展覽會,應在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且在申請前,不能公開於刊物,也不能公開使用,或讓公眾知悉。此於參加發明展覽的場合,都應需要特別注意的專利法律問題。

試舉一實際案例說明此專利法律關係。設有某「多瑞股份有限公司」(乃隨機選取名稱並無影射),經營滑板設計製造販賣等業務,公司內部有僱用12位研發人員。多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定有意參加今年之第62屆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想在滑板的設計研發領域裡多爭取一些知名度並打開國際市場。於是籌組研發人員進行此一工作。其中,僱用的葉昭慧、沈德和(均屬隨機選取名稱並無影射)以及向公司外聘請自由工作者資深研發人員盛宣菁(乃隨機選取名稱並無影射),由葉昭慧擔任召集人進行籌備工作。

首先,多瑞股份有限公司、葉昭慧、沈德和及盛宣菁等「四人(一位法人以及三位自然人)」從一開始進行籌備參加第62屆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時,理想上應該訂立專利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前述之四人亦有注意此問題,以書面之契約明文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多瑞股份有限公司,葉昭慧及沈德和之研發發明屬於職務上之發明,盛宣菁不得實施專利權,以及各人可得之報酬等等,均加以明文書面約定清楚。葉昭慧、沈德和及盛宣菁隨即開始進行滑板研發之參展之事宜。該三人集會討論,詳實作成研發日誌會議紀錄,並予以錄音錄影。盛宣菁提出一創意構想,認為滑板首在平衡及運動,為增加身體之平衡感之訓練,應創造一種滑板,供運動之人士可以站立在滑板上即可持續進行滑板活動,此即必須解決站立於滑板上之動力問題。沈德和提出既然站立於滑板上即應有動力,則動力傳輸之結構,必須係以極小之間距差異即可產生動力始足以當之。三人討論熱烈,作成紀錄,於其上簽名確認,並送往民間公證人處進行認證,對於日期、簽名及內容進行認證。第二次集會時,同樣詳實作成會議紀錄,並予以錄音錄影。三人開始進行對先前技術之蒐集。葉昭慧提出美國專利第4,861,054號之「踏板動力滑板Pedal-Powered Skateboard」,三人加以討論,其原理係將滑板分為前後二段,前段高起形成踏板,可見以腳踩踏板作為動力之滑板,已有先前技術,應予以詳細研究,並列為先前技術。沈德和認為在美國專利第4,861,054號裡所列的先前技術,亦有加以參考之必要,於是三人更進一步蒐集整理與討論,均詳細記載於研發日誌會議紀錄。他們發現美國專利第4,411,442號之「以足力驅動滾輪Foot-Powered Wheeled Vehicle」係以前後兩片向上仰起之踏板作為動力的踏板,並以齒鉤狀之連動軸引導足部之動力至滾輪而產生驅動力。此亦應列為先前技術。他們三位研發人員針對此二美國專利,詳加研究,並詳載於研發日誌會議紀錄,並送往民間公證人處認證,對於日期、簽名及內容進行認證。

盛宣菁、葉昭慧、沈德和三人開始進行實驗,實際利用多瑞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器械,對於踏板之位置、動力傳輸之結構以及滑板之外型等等事項,進行實驗。此實驗進行數日,他們將每一天的實驗過程及創意思惟均詳實紀錄於研發日誌,並錄音錄影,且送往民間公證人處進行認證,對於數日的研發成果之日期、簽名及內容進行認證。他們發現,他們此種滑板的用途並非用於競速,而係供一般愛好運動者提昇平衡之能力及身體各部分運動之功能,因此,踏板之位置應置於與站立於滑板上之位置完全相同之部分,且踏板應較滑板之水平面更低之位置,使得使用人可以較前傾之身體角度使滑板前進,符合人體功學及力學上之原理。於是,研發小組將其研發成果製作成實際可操作之滑板,並撰寫申請專利之範圍,詳細說明書及繪製圖面,向董事會報告,並將此過程詳細紀錄,送往民間公證人處認證。隔日,即由多瑞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如此,其參加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之工作即已告一段落。

本舉例,重點在於強調於開始研發前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之契約之重要性,並強調於研發過程中,無論是對於先前技術之研討,或實驗,或創意思惟之過程,均有留下文字紀錄,並送往公正之第三人處予以認證,始能正確證明該些研發過程之日期、人員及內容。由於欲參加發明展之發明產品,均屬新產品且尚未問市,故應特別注意其專利法律問題。最需加以注意者,是在創意思惟過程中之事實證據,藉以證明該發明產品之發明人員與發明日期。若日後對於該發明產品產生專利權利之爭議,尚有跡可循,可得知該發明之內容、日期及人員。再者,訂立詳細之發明契約亦有絕對之必要,用以界定發明產品產生後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發明人之權利爭議,亦避免公司與個人之權利爭議。若於時間上許可,最好於發明展正式開始前即可完成申請專利範圍、詳細說明及圖面繪製,提出專利申請。若實在無法趕得及在發明展之前提出專利申請,亦應注意該發明展是否係屬政府認可之展覽會,亦必須於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否則專利權歸將有瑕疵。完整之創意思惟存證過程,加上完整之先前技術檢索研究,以及完整之專利申請提出,乃是參加發明展覽最重要之專利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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