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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法院之運作
為了表示台灣對於智慧財產權加強保護的決心,使得智慧財產權在台灣能獲得更完善的維護,一個專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之智慧財產法院已於2008年7月1日成立,並開始正式運作。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所屬之層級等同於台灣高等法院,其設立之目的在於:加速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之審理時程、加強並提升法官對於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審理之專業及品質、因著智慧財產權維護環境之趨於健全而促進國家經濟之發展。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配合智慧財產法院之成立而同步設立智慧財產分署。智慧財產法院與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等兩個組織之成立已然成為台灣司法體制發展上重要的里程碑,也確實見證了台灣為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所付出之努力。台灣亦於2009年初自美國301條款名單中剔除。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所公布之成立一週年各類案件統計摘要(自2008年7 月至2009年6月)顯示:(一)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年7月成立以來至2009年6月底止一年來共計新收各類案件約1,480件。其中新收民事第一審事件414件,新收民事第二審事件233件,合計新收民事事件647件,占全院新收總案件之43.71%;新收刑事訴訟案件366件,占全院新收總案件之24.73%;新收行政訴訟事件467件,占全院新收總案件之31.55%。(二)一年來本院終結各類案件共計1,025件。其間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為13.23件,其中本年上半年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16.80件,較去年下半年之9.66件增加7.14件。一年來法官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為91.18日,其中本年上半年法官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為100.58日,較去年下半年之73.07日增加27.51日。另外,一年來本院法官審理各類案件平均每月開庭時間為33.89小時,而平均每案之開庭時間為2.63小時。(三)一年來本院各類案件未結合計455件。本年上半年月底平均每法官未結案件數為65.29件,較去年下半年之52.55件增加12.74件。(四)一年來法官審理民事事件判決折服率為68.52%;刑事案件判決折服率為57.84%;行政訴訟事件判決折服率為73.78%。(五)一年來法官審理民事事件判決維持率為92.31%;刑事案件判決維持率為60%;行政訴訟事件判決維持率為100%。(六)一年來當事人對於法官審理民事訴訟事件提出有效性抗辯計59件,刑事訴訟案件提出有效性抗辯計11件;兩者分別占民事及刑事訴訟事件判決件數之58.42%及5.58%。另外,當事人對於法官審理行政訴訟事件提出新證據計32件,占行政訴訟事件判決件數之13.11%。(七)一年來民事訴訟新收涉外事件數占新收訴訟事件件數之15.46%;行政訴訟新收涉外事件數較高,占新收訴訟事件件數之25.60%。(註一)
另關於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年7 月至2009年11月之民事第一審保全措施及秘密保持命令終結情形如下方圖表所示(單位:件):
項目別 | 新收 | 終結情形 | ||||
合計 | 准許 | 撤回 | 駁回 | 其他2 |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21 | 19 | 2.51 | 7 | 7.5 | 2 |
保全證據 | 80 | 80 | 4.5 | 8 | 67.5 | 0 |
假扣押 | 45 | 45 | 10 | 0 | 35 | 0 |
假處分 | 3 | 3 | 2 | 0 | 0 | 1 |
秘密保持命令 | 5 | 5 | 2 | 1 | 2 | 0 |
附註:1「0.5」:表示部分核准部份駁回。2「其他」:表示移轉管轄或和解。
有關智慧財產法院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件之平均結案日數約為90天,結案日數會隨案情複雜度而有差異。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要件,與過去智慧財產法院尚未成立前之情形相比,已更趨嚴格。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不足者,法院即應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得以提出擔保之方式來代替釋明或補釋明之不足。又,聲請人雖已為前述釋明(釋明充足),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時,仍得命聲請人提供相當之擔保。再者,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所謂「將來勝訴可能性」則表示有關本案訴訟所涉及之實體爭點,如權利之有效性及侵權事實是否存在等議題,亦有機會成為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所需審酌之攻防要項。此外,聲請人必須於取得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本案訴訟,否則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該裁定。由上述內容可知,新法加重了聲請人之責任;而另一方面,新法又強化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權利,即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使雙方當事人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僅於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始例外有不予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之情形發生。
二、其他智慧財產權維護機制之概述
智慧財產權利於台灣之行使與維護,除涉及向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外,尚包括海關就進出口貨品之查扣、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及其他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而得作出之行政處分等。而與智慧財產權利有效性爭議息息相關之行政救濟程序,則幾乎是所有專利及商標侵權案件皆會牽涉到的智慧財產權利行使及維護之手段。
就專利權而言,發明專利之申請必須就其專利要件,包括: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可利用性,進行實體審查;新型專利之申請則自2004年7月起僅實施形式審查,只要其新型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符合形式要件,加上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於毋庸就前揭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之情形下,該新型專利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授予新型專利權並核發專利證書,此有專利法第101條可稽。然而,亦因新型專利權利之授予並未經過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故日後當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其新型專利權時,負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義務,此於專利法第104條定有明文,以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行訴訟。另按專利法第103條規定,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依相關規定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為智慧財產局就該新型專利技術內容是否具備專利要件所提供之意見,核其性質僅為新型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時之參考依據,並非行政處分,故新型專利權人對其報告結果縱有不服,亦無法提起行政救濟。所幸智慧財產局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內容有認為不具備新穎性及/或進步性等專利要件時,會通知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俾使新型專利權人有機會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寄發前,針對智慧財產局認為其技術內容不具專利要件之事項提出說明或為必要之更正,以期能取得一份高評價之技術報告,始有利於日後專利權利之主張與行使。
基於新型專利權利之授予並未經過專利要件實體審查之特性,當新型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時,相對人(被告)通常能對該新型專利權之有效性提出有力的質疑與挑戰,於是在經過專利要件之實體檢視後,新型專利權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機率較發明專利高出許多。因此,當新型專利權人於決定是否提起侵權訴訟之前,應先對自身所有之新型專利權之有效性進行深入且周全之評估與檢視,於對其有效性具有相當程度之把握與充分準備之防禦時,始考慮是否興訟,以避免因主張侵權卻反被法院認定其權利為無效之情形發生,而造成得不償失的後果。
三、智慧財產權維護之具體成效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指出,由於警察機關積極查緝仿冒等非法經濟活動,致近年來相關犯罪活動件數有大幅減少之趨勢。其相關之統計資料顯示:2009年1~9月警察機關查獲經濟犯罪計8,314件,較2008年同期減少52件,主要係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相當程度之減少所致;於同時期之各類經濟犯罪案件中,以侵害智慧財產權占總件數之47.5%最多,違反金融案件占31.5%次之,兩者合計約占8成;於該期間查獲經濟犯罪總金額達162億元,其中以違反金融案件占47.3%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占43.6%較多;若與2008年同期比較,分別以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減少94億元、違反金融案件增加37億元變動較劇。按案件類別分:因警察機關積極查緝經濟犯罪案件,查獲件數自2005年起逐年增加,至2008年轉呈減少,於2009年1~9月共查獲犯罪案件8,314件、嫌疑犯1萬2,033人、犯罪金額162.25億元,其中查獲犯罪案件及金額分較97年同期減少52件及51.70億元,主要係侵害智慧財產權查獲件數及金額減少所致,嫌疑犯較97年同期增加1,139人,主要係違反金融嫌疑犯增加所致。按同時期之查獲經濟案件件數觀察,以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3,949件最多,違反金融2,622件次之,僅就智慧財產權案件說明如下:為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警察機關配合主管機關調查各類侵權案件,除定期之專案勤務外,並不定期規劃實施全國同步「緝仿專案」查緝行動。2009年1~9月查獲3,949件、4,293人、70.69億元,較97年同期減少737件、833人、93.63億元;其中查獲違反商標法1,879件、2,101人、9.98億元,違反著作權法2,070件、2,192人、60.71億元。(註二)
四、智慧財產權維護環境之持續改進與期許(代結論)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迄今已約一年半的時間,許多來自智慧財產局、學者、專利代理人、律師及其他實務工作者等各方相關意見與評論,除透過研討會等各式管道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外,討論結果亦經彙整並提供予立法者作為修法內容之參考。此外,保智大隊等與智慧財產權維護相關之警力亦繼續獲得更專業有效的訓練及充分的資源分配,以致力於台灣智權維護環境之建置與充實,並期許台灣能提供予智慧財產權利人更透明、更完善之權利行使與維護機制,以切實回應國際商務與產業發展之需求,有效提升台灣整體環境之競爭力。
附註:
註一:參見http://210.69.124.203/ipr_internet/doc/成立一週年各類案件統計摘要.doc (檢索日期:2010.01.12)。
註二:參見內政部統計處統計通報(2009年第44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