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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MISS WU」事件談姓氏結合稱謂的識別性

2013.03.01

188 期

從「MISS WU」事件談姓氏結合稱謂的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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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純貞


民國102年1月媒體報導:台裔服裝設計師吳季剛先生所申請的「MISS WU」商標,因經認定不具識別性,遭智慧財產局核駁後,又在行政訴訟階段被駁回。消息傳開,引起輿論一片譁然,媒體更以「時尚界傻眼」、「情何以堪」等聳動字眼,表達各界震驚的情緒。然則,智慧財產局於審查商標准駁時,偶會出現標準不一的情形,雖為不容否認的事實,但對於「MISS WU」商標註冊申請乙案的審查結果,相信實際從事商標申請或代理業務的相關業者,應都認為不意外。查閱商標註冊資料可發現,吳季剛先生在民國99年所申請的「JASON WU」、「OWL LOGO 1」(貓頭鷹圖) 商標都已獲准註冊,顯然不涉及識別性問題,至於此次廣受注意的「MISS WU」商標則是在民國100年申請,據媒體報導,屬吳先生的新創副牌。智慧財產局在此一商標的核駁審定書指出:「『MISS WU』,有吳小姐之意,為一般國人習用對吳姓氏小姐的英文稱謂,其通常只是用以表示業主姓氏的尊稱,而非作為商品來源的標識」,清楚說明姓氏加稱謂所以不得註冊的原因,智慧財產法院也因此維持核駁處分。至於媒體和時尚業界所以責難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主要著眼於吳季剛先生的知名度,然而設計師本人的魅力足以形塑品牌光環,最常發生在設計師姓名即是品牌本身的情況下,此一型態的商標也較容易獲准註冊;但如果在姓名之外另創品牌,則消費者對於設計師本人的熟悉度,是否足以反映在品牌林立的交易市場中,取決於設計師經營商標的時間及著力程度,申請註冊時,也要受是否具有識別性、有無近似情形等商標法相關規定的檢驗。在吳季剛先生申請註冊的商標中,「JASON WU」與「MISS WU」兩商標,一件准、一件駁,正說明了是否具備先天識別性的基本判斷,而智慧財產局專就此一事件所發布的聲明,也強調:「『MISS WU』」為單純姓氏結合稱謂所構成,『WU』復為國內常見姓氏,難謂消費者得藉以和吳季剛先生的產品產生聯結」,但是同時指出:「吳季剛先生在我國市場若持續使用該『MISS WU』商標,並檢具已在我國廣泛行銷之證據資料,證明國內消費者知道『MISS WU』也是他設計的產品,取得後天識別性,屆時本局就會核准註冊」。智慧財產局的說明解釋了「MISS WU」欠缺商標註冊理論上所稱「先天識別性」,也點出可嚐試以「後天識別性」爭取註冊。本文即以此一事件為楔子,就法律及實務等方向,探討以姓氏、稱謂註冊為商標的可行性,盼能供商標註冊申請人於設計商標時參考。

<法條及基準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有「不具識別性」的情形,即不得註冊,包括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說明所構成、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或者其他僅由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等情形,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以下簡稱「審查基準」)更具體說明識別性的判斷及各種態樣,其中關於姓氏與稱謂的部分為:

一、審查基準4.6.1節明定:「姓氏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只是用以表示業主的姓氏,而非作為來源的標識,在競爭同業使用相同的姓氏時,相關消費者即無法藉由姓氏識別來源,且從競爭的角度觀之,相同姓氏的競爭同業不論其進入市場的時間先後,均有自由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故原則上,申請人以姓氏作為商標,不具識別性,應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

二、審查基準4.8節定義有關稱謂部分,說明:「指對人所加的名稱」,單純的稱謂原則上不具有識別性,而依是否具有標榜的含意可再加以區分,包括:
(一)非自我標榜性質的稱謂:例如「先生(Mister或Mr.)、女士(Mrs.、Ms)、小姐(Miss)、太太、媽媽等對一般人的尊稱」。在交易市場上,部分業者喜歡以「○○先生」、「○○小姐」的型態做為商標,能不能註冊?則應參考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看看是否可以產生擬人化效果,並且足以使商標脫離單純商品或服務名稱的概念。基準中(4.8.1)以下列情形為例:
●「健康先生」使用於人體用藥品、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給予消費者的印象為「健康的先生」,未產生擬人化效果,仍未脫離商品功用的說明,故不具識別性。
●「MR.Antislip防滑先生」使用於建材零售服務--防滑雖然為建材特性的說明性文字,但「防滑先生」有擬人化的效果,使其成為建材防滑特性的暗示性文字,可准予註冊。
●「Mr.CARE」使用於醫院、牙科診所及牙科醫療服務--「CARE」有關懷之意,為一般人對優質醫療服務的要求,暗示提供醫療服務的品質或特性,具有識別性。
(二)自我標榜性質的稱謂:例如「醫生、博士、職人、達人、高手、專家、○○王、師傅、師父、大師、Master、 Doctor或Dr.等對專業人士的敬稱」。商標文字代表此類型的稱謂,或以具自我標榜性質的稱謂與商品、服務的說明性文字相結合,「均給予消費者表示商品或服務品質或專業性的自我標榜印象,屬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不具識別性」。基準中(4.8.2)提及此類不得註冊的實例如:
●「健康博士」為他人提供健康規劃之諮詢顧問;
●「料理職人」使用於經烹調的水果蔬菜、海鮮速食調理包;
●「空調高手」指定使用於冷氣機、通風機。

三、審查基準4.8.3節說明「稱謂與姓氏」結合的審查,由於此一型態文字的「主要含義仍是姓氏,其識別性應依照姓氏(本基準4.6.1)的標準來審查」,也就是「原則上,申請人以姓氏作為商標,不具識別性,應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例如:以「許醫師」申請註冊在中藥、西藥、醫用營養品商品,許為姓氏,結合醫師後仍不脫離姓氏的意涵,故不具識別性。

<實務上的准駁案例>

檢索商標註冊及核駁資料不難發現,各行各業以姓氏或稱謂設計為商標的情形不在少數,而在智慧財產局的審查中,對於以姓氏結合稱謂申請註冊的商標,早期核准案例較多,近年來遭核駁的案件則屢見不鮮,茲舉若干實例供參考:

一、蔣姓申請人以「蔣小姐」為商標,申請註冊在辦公室租售(不動產)、公寓房屋租賃、不動產買賣等服務,智慧財產局以核駁第0315229號審定書詳細說明不准註冊的理由:「姓氏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只是用以表示業主的姓氏,而非作為來源的標識,相關消費者即無法藉由姓氏識別來源,且從競爭的角度觀之,相同姓氏的競爭同業不論其進入市場的時間先後,均有自由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故原則上,申請人以姓氏作為商標,不具識別性。姓氏結合『氏』、『家』等文字或『先生』、『小姐』等稱謂,仍不脫離姓氏的含義,與單純的姓氏無異,適用相同的識別性判斷原則。故本件商標圖樣上之『蔣小姐』,使用於指定之服務,不足以使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

二、又「黃媽媽」商標的申請註冊,也被認定「係以習見之姓氏『黃』結合稱謂『媽媽』,以之作為商標,使用於指定之商品,仍不脫姓氏之含義,尚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因此不具有識別性。

三、另有申請註冊在髮型設計、美髮、化粧等服務的「金老師」商標,則因為「係由未經任何設計之中文所構成,別無其他可資區別之部分,而中文『金老師』依消費者第一印象之認知,乃為對金姓老師之稱呼用語,而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經認定「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認為係對從事美容、美髮、塑身之專業人士之稱呼,應不具有識別性」。

四、檢索資料時可發現,相關類型中,以姓氏結合「博士」的申請案例似特別多,其中「藍博士 Dr.Blue」商標指定於化粧品、人體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等商品;「康博士」商標指定使用於礦物質營養補充品、靈芝萃取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等商品;「柯博士」商標申請註冊在繃帶、衛生繃帶、外科用敷料等商品,分別遭認定「藍」、「康」、「柯」為習見姓氏,結合標榜性的稱謂「博士」,整體主要含義還是姓氏,「尚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因此不具有識別性。至於另有「張博士及圖」申請註冊在奶茶、啤酒等商品;「林博士及圖」指定於寵物零售批發服務等,也因為商標上另有圖形部分,在分別聲明「張博士」、「林博士」不在專用之列後,才獲准註冊。

五、事實上,在前述各以姓氏結合稱謂遭認定不具識別性的案例之外,也有多件類似型態的商標經核准實例,如:「胡媽媽」申請註冊在提供中文寫作之補習教育服務等;「康師傅」申請註冊在速食麵;「林博士」申請註冊在肥料等;「莊博士Dr Juang」申請註冊在中藥材等;「范老師」指定使用於美髮、美容等服務;「王教授」指定使用在化粧、修指甲、燙睫毛等服務,都經核准註冊。針對此一情形,智慧財產局在「MISS WU」乙案中有所說明:「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故為建立客觀的審查標準,以作為商標識別性審查之依據,本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720031750號令訂定發布,98年1月1日生效」。換言之,由於民國98年的審查基準中,已明白指出:稱謂與姓氏的結合,主要含義仍是姓氏,不具識別性,應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始得註冊。因此有「胡博士DR. HU」商標在申請人舉證已經實際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的識別標識後,在面膜、化粧品等商品取得商標權。

<後天識別性的取得>

由上述相關規定及案例不難得知,以姓氏結合稱謂做為商標,原則上不具有「先天識別性」,唯有提供商標使用證據,證明已取得「後天識別性」才可能爭取註冊。審查基準2.3節即說明:「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未必不能取得商標註冊,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故可以核准註冊。此種識別性係經使用而取得,非標識本身所固有,故稱之為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第二』並非次要或從屬的意思,只是表示該意義出現的時間,是在原來固有的意義之後,當原來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的主要意義已轉變為來源的指示,而成為消費者對該標識的主要認知。商標為描述性或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即為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得准予註冊(商29Ⅱ)。」有關證明已 得後天識別性的相關證據,審查基準5.1節更進一步解釋:「原則上,越是直接明顯的描述性文字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消費者越不會把它當作是識別來源的商標,申請人越需要藉由更多的相關物件或媒介物的使用,讓相關消費者認識該標識為商標,所以提出證據數量的多寡,依個案情形而有不同」。證據的內容應該足以顯示具體事實,例如:(1)商標的使用方式、時間長短及同業使用情形;(2)銷售量、營業額與市場占有率;(3)廣告量、廣告費用、促銷活動的資料;(4)銷售區域、市場分布、販賣據點或展覽陳列處所的範圍;(5)各國註冊的證明;(6)市場調查報告及(7)其他得據為認定有後天識別性的證據等。

在本文起首所提及的「Miss Wu」商標註冊事件中,智慧財產法院對原告(即註冊申請人吳季剛先生)所提出有關後天識別性的證據審查後,認為並未達到商標法第29條第2項所規定:「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的程度,無法證明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原因在於「Miss Wu」為吳季剛先生近年才創立的副牌,使用時間不長,所舉證資料又大多關於設計師的介紹報導,消費者所熟悉的應為設計師本人而非「Miss Wu」品牌,資料中也未提及「MISS WU 」商標商品銷售量、營業額、市場占有率、銷售區域、市場分布、販賣據點或展覽陳列處所等等,因此無法認定該商標已經原告長時間反覆使用,已在交易上成為原告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為國內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即不具有後天之識別性。然而此一核駁案件經媒體大肆報導後,原來不認識「Miss Wu」為一設計師品牌的消費者,從此可能將使用於服飾品的「Miss Wu」與吳季剛先生發生聯想,此一標識因禍得福,可能從此在我國建立起後天識別性,而智慧財產局在公開說明中也指出:只要「證明國內消費者知道『MISS WU』也是他設計的產品,取得後天識別性,屆時本局就會核准註冊」。是以吳季剛先生已重新在民國102年2月5 日以「Miss Wu」申請,而媒體也以「敗部復活」預測「今年再申請有可能會准」。有意以類似型態商標申請註冊的業者,也應加強商標使用的深度及廣度,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利爭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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