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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爭議案的加速流程

2011.02.01

176 期

美國商標爭議案的加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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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鳳英

美國商標爭議案件係依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進行,除當事人就雙方主張法條及呈提該方的事證與相互攻防外,亦可請求對造提出相關的事證。而請求提供事證的內容則因案因人而異。有具體列出數十項者,或洋洋灑灑數百項者亦屢見不鮮。其請求提示的內容包括如何創用商標,由何人創用,為何創用,創用者與申請人的關係如何,該商標使用在那些商品,銷售量,銷售額,銷售地點,銷售途徑等不一而足。又由於訴訟程序中亦包括證據調查(discovery)及質詢deposition),故予雙方當事人與律師展開攻防大戰。其間,或因當事人以協商為由致延滯案件的進行,因此,一商標爭議的進行動輒數年。

自2000年12月起美國法院著手研討簡化訴訟流程,即以類似簡易訴訟(Summary Judgment)的方式進行,以簡化案件的爭點,對他方事實及證據資料的需求限於與該案有關的事項。

其影響所及,對於商標爭議的進行,美國專利局之商標審理及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ail and Appeal Board,簡稱TTAB)乃進而制訂商標規則,訂為案件加速方案(Accelerated Case Resolution,簡稱ACR),並自2007年11月1日生效,明訂所有有二造當事人的案件須經由協商程序,針對該案的請求(claim)、抗弁(defense)、協商可能性(settlement possibilities)、及關於揭示(disclosures)、 證據調查(discovery)及審訊(trial)。此項協商應由雙方當事人或其律師與TTAB的指定審查員經由電話協商。協商時間由提出請求的一方先行安排及約定,於約定時間由該方主動開始。協商會議之後須作成會議記錄。經協商之後,該案的程序即依協商結果進行。

若TTAB認為某案適合經由協商會議簡化流程時,亦可由TTAB主動請當事人配合進行協商。

為使有雙方當事人的爭訟案件得以加速審理所制訂的替代方法,其加速的範圍包括較複雜的證據調查(discovery),審理(trial)及提出案情摘要(briefing)等程序。由於案情不盡相同,各案的情形或有差異,但基本上仍循著簡易訴訟的審理原則進行。即當事人可先行將案情的事實、商業文書、官方文件、行銷資料及網路資料等部分作一整理,如經認可,於案件進行中,雙方無須再斟酌該等文件資料之真偽,自可使案件順利進行。故每個各案的協商結果係依各該當事人對該案的需求不同而異,基本上,TTAB不強制當事人必須作出一定程度的協議結果。

以本所處理過的美國商標異議案為例,TTAB在每一程序進行之後,會再以書函通知後續的各項程序時程表,如:

 

證據調查結束                      2008年12月14日
原告的30日質詢期限結束          2009年 3月14日
被告的30日質詢期限結束          2009年 5月13日
質詢反駁的15日期限結束          2009年 6月27日


前述各項程序如因事實需要而延期時,TTAB亦隨即再發後續程序的時程表,以供當事人依序進行。

若異議當事人於案件進行中,才決定進行協商者,亦可提出請求。因此,協商的利益在於可減省因證據調查及質詢所須的冗長時間。再者,由於美國律師處理爭議案件係依工作時數計費,如案件經由協商,自可加速審理,進而減省可觀的律師費用。

美國商標爭議因流程繁複,藉由主管機關主導的協商會議,自可縮短進行時程。倘當事人間有意和平落幕,亦可有條件的撤回異議。此項協議可在異議程序中向TTAB陳報,請求延遲訴訟程序的進行,待協議結果或協商不成時,再回異議案應進行的程序。此種延期原則上應得對造同意,且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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