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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主張優先權之規定

2011.07.01

178 期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主張優先權之規定

PCT係為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下的國際條約之一,亦為提供發明人或企業規劃於世界各國取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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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雅娟

PCT係為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下的國際條約之一,亦為提供發明人或企業規劃於世界各國取得專利保護之重要工具,目前全球有專利制度之國家幾乎都已成爲PCT會員國,截至今年(2011)6月,PCT共計有144個會員國。

PCT為自1970年開始建立的國際專利申請系統,一次申請可指定多個國家,PCT國際申請案之效力等同一正規國家申請案,故其國際申請日在所有會員國同樣具有正規國家申請日之效力。

透過PCT使同一發明形同在多國家同時提出專利申請(授權仍是由各指定國專利局負責),提供另一方便的管道,對於生命週期較長的發明技術,例如數位通訊、醫療或電腦技術等,可透過PCT系統在全國各國佔有申請日。

PCT國際申請案件量在這幾年成長快速,PCT開始運作後的第26年達到100萬件,但在今年4月,PCT國際申請案件量已達200萬件,在6年中累積第2個100萬件。

一專利於申請人首次申請案提出後,在一定的期間內再至他國申請專利,後申請案可以主張首次申請之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後申請案之優先權日,以作為後申請案審查時專利要件判斷之基準日。

若一PCT國際申請案係於同一發明的先申請案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者,也可主張該先申請案之優先權,為此,任何會員國均須承認其所主張之優先權。以下即就PCT主張優先權之相關規定作介紹:

如何主張優先權

PCT國際申請案可主張一項或多項PCT會員國之正規國家申請案之優先權(先申請案),依據PCT施行細則4.10條之規定,該先申請案不僅限於PCT之會員國的國家申請案,只要是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會員國之國家申請案或是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的任一會員國之國家申請案,均可被視PCT國際申請案得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PCT國際申請案亦可主張一地區專利組織(如EPC、ARIPO等)申請案之優先權,惟該地專利組織之先申請案所指定之會員國必須至少要有一個國家是巴黎公約或WTO之會員國。再者,一較早提出申請之PCT國際申請案亦可作為後申請之PCT國際申請案之基礎案而主張其優先權。

優先權主張必須提出聲明且須載明先申請案之詳細資訊;若所主張之先申請案為一國家申請案,則須載明國家名稱、申請日及申請案號;若先申請案為一PCT國際申請案,則須載明所遞交之受理局。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優先權之主張是可以作修正及新加,惟此程序必須待收到受理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後才可為之。

優先權日之作用

主張優先權除享有該申請案要件審查可自該案實際有效的申請日提早到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申請日外。依據PCT條約2(xi)條之規定,PCT國際申請階段所有相關期限之設定,大都是以優先權日作為起算日,惟若該PCT國際申請案並未主張任何優先權日,其相關期限之設定則是以國際申請日取代,例如,接獲國際檢索報告後,申請人若欲依據PCT條約19條之規定對申請範圍提出主動修正,則必須自國際檢索報告發出日起2個月內或是自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以較晚到期者為準)內為之,在沒有主張優先權的情況下,該期限之推算則是以國際申請日作為起算基準。

優先權主張之期間

依據PCT施行細則2.4條之規定,優先權主張須自先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12個月內為之。此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當天應不包括在該期限中。為了有效主張優先權,PCT國際申請案應於前述期間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優先權之主張。

優先權主張之認定原則

PCT國際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之有效與否並不會在國際階段作認定,惟依據PCT第1章或第2章所為專利性之檢索報告或初步審查報告,仍會該優先權日作為審查之基準日。

優先權主張之恢復

當一PCT國際申請案是在優先權期間屆滿後的2個月內提出,不管申請人是否有提出恢復優先權請求,或者是該恢復優先權之請求是否有被受理局所接受,則該PCT國際申請案在國際階段之任何期限計算,仍會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基礎。然而,雖然該優先權日在國際階段被認可,但並不保證在進入各國國家階段後,同樣地會被認定為有效,仍須視各國國內法律之規定而定。

當一PCT國際申請案是在優先權期間屆滿後的2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仍可請求恢復優先權,受理局可要求申請人於合理的時間內提供一份解釋爲何PCT國際申請未能及時在優先權期限內提出之說明,此說明應當載明所涉及的先申請案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國家等資訊,且對於每一先申請案(若主張複數優先權),申請人均須說明未能在優先權期間內提出申請之原因。此外,另須依各受理局之規定繳納相關規費。

申請人若是已盡全力採取了應當的注意,但仍疏忽優先權期限;或者是出於非故意,則受理局均應准予申請人恢復其優先權主張。

優先權主張之修改或增加

依據PCT施行細則26之二.2條之規定,申請人若欲修改優先權主張,則須自原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是自改變後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以先到期者為準),向受理局或國際局提出請求,優先權主張之修改請求亦可包括增加優先權之主張。若針對一項優先權主張之修改或增加導致優先權日發生改變,則自原適用的優先權日起計算且尚未到期之任何期限,均應以改變後的優先權日為準,重新計算新的期限。

倘若國際局發現優先權主張中存在以下缺陷時,則應當通知申請人修改:

PCT國際申請之申請日晚於優先權期限屆滿日,且沒有依據PCT施行細則26之二.3條之規定辦理恢復優先權主張之請求;
所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並非是在PCT施行細則4.10條所規定之國家中提申;或者優先權主張的某項說明與優先權證明文本中之相應說明不一致。

倘若申請人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出修改請求,則該優先權主張將被視為未提出,受理局或國際局應當作出上述處分並予以公布,並通知申請人。惟若受理局或國際局作出上述公布之前,但不晚於所規定的期限屆滿日起1個月內,收到申請人提交之修改優先權主張之請求時,則均應視爲是在期限屆滿前收到。

此外,受理局或國際局不能以下原因而將優先權主張視爲未提出:

PCT國際申請案之申請書上沒有寫明先申請案號;
優先權主張中的某一說明與優先權證明文本中的對應說明不一致;或者
PCT國際申請之申請日晚於優先權期限,但申請日仍在該優先權期限屆滿日起的兩個月期限內。

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提交

依據PCT施行細則17.1條之規定,申請人應自優先權日起16 個月內,向國際局或受理局提交先申請案經原受理機構認證之優先權文件,若國際局是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後,且是在PCT國際申請之國際公布日之前收到該優先權證明文件,則仍應視為已在上述期限前收到。

倘若先申請案之受理機關與PCT國際申請案之受理局相同,則申請人就無須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請求受理局準備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將該文件傳送給國際局。前述請求仍應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為之,受理局可據此要求申請人繳納相關費用。申請人亦可請求受理局或國際局自數位圖書館中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同樣地,該請求亦不得在優先權日起16個月期限屆滿後提出。

申請人所提交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在國際階段並不需要檢送翻譯文本,此部份可待進入各國國家階段時,再依各國國內法律規定辦理即可。若申請人逾期未能於期限前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則任何指定局,可以不理會該優先權主張。

兩岸相互承認對方優先權,現階段僅止於兩岸之正規申請案?

我國與中國大陸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並自2010年11月22日兩岸開始受理相互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2010年9月12日當日之後。

我國專利法於1994導入國際優先權的制度,2002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專利法第27條增列在WTO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之專利,亦得主張優先權。我國為履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義務,實務上對於得據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外國基礎案採廣義的資格認定,凡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業經申請人在外國第一次依其所屬國之規定提出形式上具備法定申請要件之申請,並經該外國政府受理且能確定取得申請日者,均承認其優先權。

依據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有關優先權主張之規定,優先權基礎案應為在WTO會員國互惠國領域內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也包括WTO會員之國民依國際條約(如專利合作條約PCT)或地區性條約(如歐洲專利公約EPC)提出之申請案,若具有各會員之國內合法申請案的效力時,亦得據以主張優先權。若一PCT國際申請案是以中國大陸專利局作為受理局,且欲以其作為基礎案至我國主張優先權日,因符合我國審查基準有關優先權主張之規定,故我國是可以受理此類主張。

反觀中國大陸的實務,當我國人以中國大陸專利局為受理局提出PCT國際申請案,中國大陸專利局向來不承認我國的優先權。兩岸於去年簽署生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後,兩岸依該協議及隨後公布的公告資料已相互承認彼此正規申請案的優先權,至今年3月底大陸受理台灣專利優先權主張712件,我國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也有專利共434件,但中國大陸專利局依其發布之第58號公告,受理我國優先權主張的範圍僅限於正規專利申請案。

兩岸之PCT國際申請案相互主張優先權之限制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並不及於PCT國際申請案,即我國申請人透過中國大陸專利局提出之PCT國際申請案,並無法主張台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

雖然我國並非是巴黎公約之會員國,但已是WTO會員國,依據前述PCT施行細則4.10條之規定,一PCT國際申請案應可主張我國申請案之優先權,惟因我國申請人僅能向中國大陸專利局提出PCT國際申請案,故並無法主張我國申請案之優先權。倘若,一PCT國際申請案之提交是選擇中國大陸以外之國家專利局作為受理局者,則應可依據PCT施行細則4.10條之規定,主張我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惟日後該PCT國際申請案進入中國大陸國家階段後,其優先權主張是否可被承認,仍不樂觀。

PCT申請件數的竄升,象徵技術及市場全球布局的趨勢,對於我國人重要的技術研發,PCT系統也值得列入策略擬定的參加。而我國人每年向中國大陸申請的二萬件專利中如涉及向外國申請專利之前,應先向中國大陸專利局申請保密審查,向中國大陸專利局提出PCT國際申請案者也視同申請了保密審查。

兩岸官方自2008年起,連續三年在宜蘭、杭州及台北舉辦論壇,官方不再透過「白手套」直接溝通,累積去年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基礎。雖然PCT涉及的問題較正規申請案更為複雜,但透過兩岸官方協調的機制,如中國大陸對於PCT國際申請案承認我國專利案的優先權,對於我國產業的專利申請布局則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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