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Detail
作者 魏淑君
我國自93年7月1日起推動落實發明專利逐項審查措施,96年1月1日起,推動所有審查結果均須檢附檢索報告之措施,配合這些措施,智慧局自今年起將對發明專利申請規費改採逐項收費。
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案(以下簡稱收費準則),針對新型及新式樣的部份年費也破天荒的作了調降,今年起我國專利申請規費主要的變動內容:
一、發明案之實體審查費部分:
1.發明案之實體審查費由過去的新臺幣八千元調降為新臺幣七千元,基本項數為十項,超過十項者,將依申請專利範圍採逐項收費,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2.發明案審查過程中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變動所涉之實體審查費的計算,說明如下:
(1)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發出前:
新增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如總申請項數有超出基本項數者,則該超出部分須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刪除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則最多退還超出基本項數部份之實體審查費。
同時有新增和刪除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則依修正後總請求項數計算,如超出十項,則該超出部分須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2)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發出後:
新增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須以之前各次修正已繳費之最高總項數加上此次新增之申請項數合併計算,如超出十項,則該超出部分須每項加收 新臺幣八百元。
刪除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雖刪除部分為審查意見通知發出前提出之請求項,因該部分已經審查,已繳之實體審查超項費不予退還。所以,請求項雖經刪除,惟其項數仍應於該案後續計算項數時合併計算。
同時有新增和刪除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則須以之前各次修正已繳費之最高總項數加上此次新增之申請項數合併計算,如超出十項,則該超出部分須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3.發明申請案於初審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或,於再審查階段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費或再審查費。
二、改請為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如同時附有英文翻譯,改請申請費亦得減收新臺幣八百元。
三、專利年費收費部份:
收費準則一改過去三種專利各年年費完全相同的規定,將三種專利之各年年費金額予以區隔;其中,發明專利第七年後及新型、新式樣第四年後之年費均予以調降,三種專利各年年費調整前後之規費比較如下表:
專利類型 專利年度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新式樣專利 | |||
調整前 | 現行 | 調整前 | 現行 | 調整前 | 現行 | |
第一年至第三年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第四年至第六年 | 5000 | 5000 | 5000 | 4000 (調降1000) | 5000 | 3500 (調降1500) |
第七年至第九年 | 9000 | 8000 (調降1000) | 9000 | 8000 (調降1000) | 9000 | 5000 (調降4000) |
第十年(或以上) | 18000 | 16000 (調降2000) | 18000 | 8000 (調降10000) | 18000 | 5000 (調降13000) |
專利類型 專利年度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新式樣專利 | |||
減免前 | 減免後 | 減免前 | 減免後 | 減免前 | 減免後 | |
第一年至第三年 | 2500 | 1700(減800) | 2500 | 1700(減800) | 2500 | 1700(減800) |
第四年至第六年 | 5000 | 3800(減1200) | 4000 | 2800(減1200) | 3500 | 2300(減1200) |
第七年至第九年 | 8000 | 8000(無減免) | 8000 | 8000(無減免) | 5000 | 5000(無減免) |
第十年(或以上) | 16000 | 16000(無減免) | 8000 | 8000(無減免) | 5000 | 5000(無減免) |
四、修正後之適用對象
此次之修正僅適用於自修正公布施行之日後所提出的發明申請案。於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經提出申請,但於公布施行之日後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者,仍適用修正前之審查申請費收費規定。
五、小結
本次在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上之修正,智慧局表示不僅合理反映出審查作業成本,也提醒了申請人謹慎考量是否提出實體審查以及所提之各請求項的必要性,避免盲目增加請求項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