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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重點

2010.03.01

170 期

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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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書慈

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為有史以來的第三次修正,惟自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後與其配套之實施細則卻遲至2010年1月19日才公布,並在2月1日開始施行。甫公布之現行實施細則中主要針對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內容進一步作出細部的規範,以下針對現行實施細則的修改重點加以說明。

一、具體規定保密審查請求的辦理方式:

現行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欲向國外申請專利者,均須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保密審查請求,並新增違反保密審查請求的規定為中國大陸專利核駁之理由及無效宣告可提起的標的,實施細則中明確規範提出保密審查請求的兩種模式:
(一)倘若申請人欲先向國外申請專利,則須填寫保密審查請求表格並詳細說明該專利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的說明方式比照一般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格式。
(二)倘若申請人在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的同時或之後欲向國外申請專利,則僅需填寫保密審查請求表格,並告知相對應的中國大陸專利申請號。
對於已中國大陸作為受理局提交國際申請案者,視為已經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二、調整專利申請的相關手續:

明定請求書需記載的內容、需填寫申報表格之遺傳資源的定義、外觀設計之簡要說明應載明的事項。
放寬對於撰寫要求優先權聲明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時若對於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記載不正確,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日、申請號、申請國三項資料至少填寫正確其中一項,只要於事後在官方來函的指定期限內將未填寫或錯填的另兩項資料仍可補正。
規範在單一外觀設計申請案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可超過10項;放寬對於成套外觀設計的定義,允許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的產品作為成套外觀設計提出申請。

三、明確專利審查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一申請人在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案者,申請時應於請求書上勾選以聲明該情形,並明定於核准公告實用新型時一併公告一案兩請的情事,且規定在審查發明申請案時,若無其餘核駁理由,則將通知申請人擇一,選擇發明且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者,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將於該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終止,即兩案的專利權期間將為接續狀態。
提高核准實用新型專利的標準,對於未包含可具體表現欲保護創造的圖式之實用新型申請案將不予核准,且加入了明顯不符合新穎性的核駁規定,主要針對非正常或明顯抄襲的實用新型將可引用該規定加以核駁;

四、規範專利權評價報告:

針對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在核准後均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請求人可為專利權人或有提起侵權訴訟之權利的利害關係人,並明確規定在官方收到請求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來查閱或者複製已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五、對專利權強制許可及保護的修改:

就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中所指稱的未充分實施及為公共健康為目的之藥品,確定假冒專利權的行為,並將對發明人及設計人的獎勵制度規定由國有企業或及到各事業單位。

六、對於收費項目的刪除:

取消了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及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並且刪除發明申請案原需於領證時一併繳納的維持費。

結論

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及其實施日期分別為2009年10月1日及2010年2月1日,過渡辦法明定現行實施細則適用於在2月1日當日或之後提申的專利申請案,過渡辦法中亦針對費用的繳納擴及適用於在2月1日當日或之後辦理各項繳費手續的申請案。
由於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一共新增了9條規定、刪除了5條規定、並對47條規定進行了實質內容的修改,在過渡時期中法條的適用上應更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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