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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

2015.07.01

202 期

簡介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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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純貞

引言

我國智慧財產局在今年5月11日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並明定當日即生效。此一基準的法源來自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即: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以下簡稱「本款」)。雖然在實務上,引據此一法條的頻率遠低於不具「識別性」、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等情形,多年來也無審查基準的制定。但智慧財產法院在97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行政判決明白指出此一法條的重要性,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乃所有商業行為中應嚴守之規範,此一界線亦不能有絲毫逾越,否則,即係犧牲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以成就私人利益,其中利益權衡,孰輕孰重,不言可喻……其中所涉及之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問題,非單純成就私人利益所得彌補」。如今商標專責機關為釐清法條適用的標準,避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疑惑,正式公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供工商業者知所依循。要留意的是,法條及本基準所指的「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針對商標本身加以判斷,不及於申請商標註冊的方法或手段,後者並非本基準所規範,而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只構成不具識別性情形,並未使人產生情緒上不愉快或冒犯衝突的感受,也不在本基準明列的適用範圍。本文謹就審查基準的內容加以介紹,盼有助於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理解,但為了說明法條適用情形,在引用基準中所舉案例時,或有涉及不雅文字,可能造成個人的不舒服感,請諒解並斟酌閱讀。

壹、定義

公共秩序指國家或社會所制定或已形成通念的行為準則,例如立國精神、基本國策及法律體系之規範原則、基本價值等等;善良風俗則指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及民間習俗在內。此二者固然有不同意義,但經常被一併簡稱為「公序良俗」。就商標法而言,禁止妨害公序良俗商標的註冊,主要是以(1)維繫法律秩序及倫理道德;(2)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3) 保護消費者利益,為立法目的。

貮、審查的考量因素

一、商標註冊當時的社會環境

審查商標是否有妨害公共利益或國民道德,應依註冊當時的社會思潮、經濟狀況、地區環境等客觀因素加以考量,也須排除個人主觀見解及道德標準。基準中以「台客」乙詞為例,此一早期帶有歧視意味的貶稱,如今已成為一種鄉土次文化,不再使人產生詆毀的負面感受或印象。相反地,曾經無關貶抑的文字,也可能發展出不同於以往的意涵,成為可能冒犯公眾的用語,因此,在判斷時應就商標註冊時的客觀環境加以斟酌。

二、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更牽涉主要接觸該商品/服務的消費族群,當判斷有無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可能因商標所指定商品或服務性質的差異,產生不同觀感。本基準提及「金瓶梅」乙詞,若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宗教教育;幼兒園」等服務,顯然對於教育文化、社會善良風氣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反之,若指定使用於「保險套;避孕器」等,因商品與男女情慾具密切關聯,消費者復為一般成年人,應不致受該文字所冒犯或對社會風氣有負面影響,則無本款之適用

三、相關公眾對的認知

係指就可能因商標而感受被冒犯的相關公眾,其認知如何加以考量,不僅應立於一般多數人或社會主流人士的立場,也應尊重少數及維護少數人利益,以利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因此,如果依相關公眾的通念可輕易、合理地聯想到對於特定國家、種族、地區、宗教、團體、職業或個人有表示侮辱、戲謔、歧視、詆毀或不尊重者,即有適用。

參、妨害公序良俗的類型

一、有散布犯罪、暴力、恐怖主義、叛亂或擾亂社會秩序之虞

因可能導致公眾增加犯罪或其他冒犯行為可能性,使用該等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在意識形態上有使人產生支持犯罪、暴力等反社會行為的聯想,應不得註冊。

核駁案例

§「Cocaine」係藥名古柯鹼之意,為第一級毒品,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支持或鼓吹施用毒品的印象,增加犯罪或其他冒犯行為可能性,應不得註冊。
§「黑市」係非法交易之意,以「黑巿BLACK market」作為商標,使用於產品之報價、經銷業務等服務,使人產生漠視從事非法進出口交易及破壞國家邊境管制措施的印象。
§「賓拉登」為「奧薩瑪.賓拉登」簡稱,為球性恐怖組織的首領,使用「賓拉登」於觀賞用動物、活水產等商品,足以使人產生支持恐怖主義的印象。
§「MAFIA」為義大利犯罪組織黑手黨之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自行車等商品,使人產生支持幫派組織犯罪的印象。
§「希特勒HITLER」為納粹黨黨魁,該政黨予人違反國際社會基本秩序及普世價值之觀感,作為商標指定於科學儀器等,有支持納粹主義的聯想。

二、冒犯國家民族尊嚴

將使人產生詆毀國家或民族的負面感受或印象,若與他國有關,則違背國際間尊重互信之基礎,嚴重影響國家社會公益。本基準說明無論是對我國的國家民族、國內民族、他國國家民族有貶抑之意,都在適用範圍,亦即:

(一)對本國國家民族具有貶抑或負面聯想的核駁案例

§「東亞病夫」一詞係清朝末年中國知識分子自稱、自辱的貶抑詞,作為商標使用於維他命製劑等商品,可能使人產生詆毀我國人民的負面觀感。
§滬語「巴子」一詞係指衣著談吐不合宜之外地人,「台巴子」則為中國大陸對台灣地區人民的蔑稱,使用「台巴子TAIBAZ」為商標,有詆毀輕蔑的負面觀感。

(二)對國內各民族有貶抑或負面聯想的核駁案例

§「南蠻」泛指對南方少數民族的歧視性蔑稱,不宜作為商標使用。
§「生番」指「未經漢化的少數民族」,或指「閩南方言譏諷性格行為粗野的人」,應不得註冊為商標。
§「撒奇萊雅SAKIZAYA」為原住民族族名,作為商標使用於避孕器、麻將等商品,有使人心生侮蔑負面之聯想,為顧及原住民族人感受,兼顧族群文化認同及民族情感,應有本款之適用。

(三)對外國民族有貶抑或負面聯想的核駁案例

§「DIRTY ENGLISH」為不雅的謾罵詞語,作為商標使人產生侮辱其他國語言或國家之負面觀感,應不得註冊。

三、冒犯宗教尊嚴

考量特定宗教信徒的認知,若商標含有可能冒犯宗教情感,或戲謔、嘲諷、不尊重宗教的元素,應有本款之適用。但依各宗教不同特性,如目的在於祈求得到更多庇祐,則或屬識別性有無的問題,在審查上應一併考量。

核駁案例

§「」商標係一耶穌傳記影集中「耶穌基督圖像」,為避免該宗教價值遭受相當程度的破壞,對宗教成員明顯產生冒犯衝擊,應不得註冊。
§「彌勒」使用於夜總會、歌廳、舞廳、賭場、提供賭場設施、酒吧等服務,有不敬或藐視神明的聯想,為顧及信徒觀感,及避免破壞其宗教價值,應不得註冊。

四、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尊嚴

對於特定的社會族群或團體(例如區域、職業、體型、性別、身障等)表示侮辱、戲謔、歧視、不尊重,可能使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產生貶抑或負面的聯想者,或對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應有本款之適用。

§「KMT TERROR」有「國民黨恐怖政策」之意,則以「白色恐怖KMT TERROR」作為商標容易引起仇恨,挑起族群對立,應不得註冊。
§以「啞巴」作為商標使用於中藥材等,易產生對語言障礙人士歧視的印象,應不得註冊。

五、冒犯特定人尊嚴

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的名稱、姓名諧音,或可輕易聯想至特定人的名稱申請註冊,不僅影響他人社會評價、個人名譽,甚至影響社會風氣,在審究該特定人的身分、能力、學識、職業等個別條件,並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評價後,如認有貶損他人人格評價,應有本款之適用。

核駁案例

§「陳朝松王 8 蛋」整體文字有辱罵他人之意,造成人與人之間互不尊重的負面影響,應不得註冊。
§「馬央九」商標可令人輕易聯想到總統馬英九先生,而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以之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對國家元首冒犯、揶揄之意,應不得註冊。

六、使人心生恐怖或提倡迷信,影響身心健康的核駁案例

§「巫毒娃娃」指定使用於花邊、珠繡、中國結、西洋結等商品,有使人產生恐怖靈異的感受,或提倡迷信的印象,應不得註冊。

七、敗壞風化、淫穢、粗鄙不雅之語言或圖形

只要為我國人所能理解,有使人情緒上被冒犯或羞辱感,若任其在市面上流通,有讚許不道德、嘲弄善良之負面印象,影響社會倫理與道德觀念之維繫,應有本款適用。

核駁案例

§「超激buy」係為罵人不雅詞彙之台語諧音,有違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應不得註冊。
§「」商標中文為「爛人網」、外文「bastard.com.tw」及擬人化的「比中指」手勢圖,整體有鄙視、辱罵意涵,予人有不愉快或明顯冒犯之負面感受,應不得註冊。
§「古墓春宮」使用於電子出版服務,有引人恐懼不安並違反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應不得註冊。
§「精淫島」使用於育樂用品零售批發等服務,明顯予人有冒犯衝擊及不愉快之負面印象,應不得註冊。
§「」商標包含中文「看蝦小」,台語為藐視他人的粗俗用語,使人產生不愉快之觀感,對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應不得註冊。

八、著名歷史人物或近代已故著名人物之肖像或名稱

包含國內、外已故著名人物在內,若排除不具識別性的適用情況,且綜合著名人物的著名程度;利用狀況;與指定商品、服務間之關係;申請之目的或理由;與申請人之關係等因素判斷,疑商標有詆毀歷史人物的名聲,或不正利用近代已故名人形象,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或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公共利益,甚而使其繼承人或配偶有不被尊重的負面印象等情形,應有本款之適用。

核駁案例

§「」歌手「鄧麗君」在華人社會具廣泛知名度,以其肖像作為商標,係不正利用已故著名人物名聲,意圖獨占,影響公共利益,自不得註冊。
§史蒂芬·保羅·賈伯斯為蘋果公司的創辦人之一,以國人對其常用的稱呼「賈伯斯」作為商標,顯不正利用該等已故著名人物聲譽,引發社會負面觀感,應不得註冊。
§以「 (孔子及圖) 」指定使用於避孕器、馬桶、麻將、檳榔、酒、賭場等商品或服務,與至聖先師之歷史形象顯有冒犯衝突,對於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自不得註冊。

九、著名歷史小說虛構人物名稱

著名虛構人物名稱出自歷史小說,使用於商業上,通常不具識別性。但若該虛構人物的形象鮮明,無論正直、善良或偏激、粗鄙,當作為商標時,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足以影響是否有害公序良俗的判斷。

核駁案例

§「唐三藏」是著名小說「西遊記」中的人物,在公眾心中具有「剛毅堅忍及不屈不撓性格」之印象,若作為商標使用於香菸、威士忌酒、檳榔、麻將等商品,有使人心生侮蔑等聯想,對社會善良風氣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應不得註冊。
§「潘金蓮」在公眾心中具有「不守婦道」之強烈印象,若作為商標,使用於幼兒園、才藝補習班等服務,有使人產生不道德或色情之負面聯想,應不得註冊。

十、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破壞倫理道德觀念

參酌本基準所列審查判斷因素,若有其他違反國家公共利益或破壞社會倫理道德觀念者,均有本款的適用。例如「黑心」有以偽劣或不符合法令規範標準經營業務之意,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食用油、花生油等商品,使人產生混充劣質油品或支持生產黑心商品之觀感,有違國家公共利益,並破壞社會倫理道德觀念,應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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