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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廠商花錢(出資者)聘任B廣告公司(受聘人)設計美術著作,B交付A美術著作後,A不付錢卻仍於網站利用,B可否對A提起告訴侵害其重製權?B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1)、B是不能對A提出侵害重製權的告訴,因為出資人A的利用權是依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而不是基於A與B之間的約定,A不付款僅是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範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A並沒有侵害B的重製權。
(2)、B仍有向A提起請求給付報酬的權利。另B亦可看雙方是否解除該聘任契約之事由,解除契約後,A廠商即無利用的權利,再採取後續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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