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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爭議

2025.01.01

259 期

淺談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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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如專利經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者,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得在專利公告後二年內向智慧局提起舉發,再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

惟參照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1752號行政判決及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等可知,智慧局依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認定專利申請權人,如利害關係人認為其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而有意提起舉發推翻智慧局所為之專利申請權人之認定時,此等爭議為私權爭執,並非是存在於私人與智慧局之間的公法爭議,智慧局不宜介入私權爭執,應通知舉發人檢附例如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等文件以證明其為權利人。因此實務上,倘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有意提起訴訟時,由於其在法律上地位確實有不安之狀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專利權之訴訟以資救濟。惟有疑義者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得否在訴訟中認為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以專利申請人自居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乃是無法律上原因,因此主張依民法第179條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一併請求變更權利人名義或請求移轉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予真正權利人,目前實務上則是有不同意見,使真正權利人於訴訟時可能面臨不可測之變數,茲將否定及支持不當得利之主張的相關判決介紹如下。

在否定以不當得利之主張請求移轉專利權之判決中,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為首要,其明揭審理智慧財產事件之民事法院對於行政權之行使,僅得作適法性監督,縱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及細則賦予民事法院得就專利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予以判斷,仍不得逾越專利專責機關,而為行政權之行使,當發生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時,除雇用人與受雇人得依專利法第10條規定向智慧局申請變更權利人以外,其餘僅能依專利法第35條既同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智慧局提起舉發,況且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在尚未向智慧局申請專利前,所受損害是否為雙方爭議之專利權,尚有疑問,因此對於真正專利申請權人請求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專利權乙事,持否定立場。而這樣見解亦影響下級法院,分別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及第40號判決所採納引用,於前揭兩則一審判決中,一審法院不約而同認為爭議之專利係經被告(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向智慧局提出申請而核准專利,故被告取得專利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且原告(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並未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自難以認定原告所受損害即為爭議之專利權,因此認為原告之請求不符合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

然而對於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可否依民法第179條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移轉專利權或變更專利權人方面,智商法院不同審級法院似乎存有不同見解,在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中,除引用前揭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決再度宣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屬私權爭執,得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之外,亦提及112年專利法修正草案已刪除專利權歸屬爭議得為舉發事由之規定,而認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於民事訴訟中除得請求確認其為真正申請權人之外,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冒充申請人將專利權移轉予真正權利人,以徹底解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實則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後,智商法院就曾經於109民專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中支持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變更爭議之專利權為真正權利人,在該則判決中法院認為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如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即擅自將他人可申請專利之創作以自己名義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對真正權利人而言,顯然受有本應歸屬於自身財產之損失,因此認為成立不當得利。

綜觀上揭法院之判決,筆者認為最高法院似乎忽略專利權歸屬之爭議發生的原因眾多,可能來自於僱傭關係,也可能來自於承攬或委託研發等,對於後者而言,若在專利公告二年後才提起舉發時,就算舉發撤銷確定而有意以相同發明申請專利並主張沿用原撤銷之專利權申請日作為其申請日,似乎與專利法第35條之要件不相合。由於實務上對於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爭論不休,因此智慧局於113年10月提出之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再度刪除現行專利法第35條及第71條第1項第3款有關舉發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相關規定,使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回歸於民事救濟途徑,另草案中提出修正現行專利法第10條,使得變更權利人名義之態樣不限於僱傭關係,凡涉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者均有適用,雖然智慧局已提出專利法修正草案以試圖解決現行實務上爭論,但在現行專利法既有缺漏下,似應讓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為是。

參考資料:
1.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1752號行政判決。
2.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112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及109民專上字第40號等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
5.    智慧局網站113年10月18日公告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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