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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過去一年,台灣在專利法、商標法之修法變革上,都有新的進度。其實,現行商標法與專利法均是於民國92年修正公布,且自95年起,主管機關就開始積極檢討現行法相關規定,並分別陸續召開修正草案公聽會及專家學者諮詢委員會議。經整合各界意見後,始擬具「商標法、專利法修正草案」,前後歷經多年努力,現終看到商標法修正案於100年6月29日經總統公告,而專利法修正案也於100年12月21日經總統公告。又大陸終於自100年開始開放台灣人民到大陸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對有志到大陸發展專利業務版圖的台灣專利業者,提供大展鴻圖的機會,現將相關資訊,提供讀者參考。
一、法院於10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商標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6月29日公布。但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告。按現行商標法於92年5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同年11月28日)施行,惟此商標法修正案預計公告後一年始會施行,現依智慧局公告之本次修正重點明列如下:
(一)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以具有識別性為要件。例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
(二)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
(三)避免增加商標權人因遲誤繳納第二期註冊費,致喪失商標權之風險,廢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之制度。
(四)修正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並存申請註冊,若有顯屬不當之情形時,後申請商標仍不得註冊。
(五)增訂非因故意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規定。
(六)增訂申請評定或廢止他人註冊商標,主張在後申請的商標,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滿3年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須舉證有使用事實等規定。
(七)明定「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刪除最低損害賠償的五百倍底限規定;另為適度免除商標權人舉證其損害數額之負擔,增訂得以合理授權金額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八)明定僅須「可能」有致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減損者,即視為侵權行為,以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另為避免造成權利濫用之問題,刪除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視為侵權之規定。
(九)明定海關依職權查扣之法據;並增訂為調查侵權或提起訴訟必要,海關得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資訊或由商標權人提供擔保金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等規定。
(十)明定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等相關規定,另增訂直接及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定。
二、立法院於100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0年12月21日公布。但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現行專利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除第十一條自公告日施行外,廢除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刑罰規定自同年3月31日施行,而其餘條文則自93年7月1日施行。現依智慧局公告之本次修正重點明列如下:
(一)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二)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四)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五)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六)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七)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八)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九)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十)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十一)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十二) 將現行「新式樣」名稱修正為「設計」、開放部分設計之申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之申請、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三、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於民國100(2011)年6月22日在該局網站上公告「關於規範臺灣居民參加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第163號)」。依該公告臺灣人民可以參加中國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事實上,首次有234名臺灣人民在福州報名點通過了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報名查驗,並有189名臺灣居民參加100年11月5日至6日舉辦之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生中來自臺灣本島的考生有180人,另有7人是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居民,2人爲在美國工作的臺灣居民。又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第一六三號的規定,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臺灣居民獲准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加入成爲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股東;又該公告亦提及關於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藉此對於兩岸考試制度,亦稍做說明:就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只有三項考試科目,包括專利法律知識、專利相關法律知識、專利代理實務,皆與從事專利實務相關。尤其,民國98(2009)年開始實施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改革方案,該方案規定,僅有法律知識(專利法律知識與專利相關法律知識兩科分數併計為一科計算及格與否)部分或者代理實務部分通過合格分數線的人員的成績將被記錄爲有效,考生只需在未來兩年內補考並通過另一部分的考試,仍可申請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如果應試人員在三年內未能通過兩部分的考試,而再次參加考試者,則需重新起算合格成績。故大陸以專利實務做為考試科目,有利於從事專利實務工作人員外,及格成績可保留三年也大大減輕應考人員準備考試的負擔,且近幾年來錄取率也都超過應考人數的百分之12或13。反觀台灣專利師考試有六項科目,包括:1、專利法規。2、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3、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4、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5、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6、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當初實施專利師考試制度時,即有三年後會進行檢討修正之說。考選部於2011年間,曾召集產、官、學界專利的專業人士,進行檢討修正專利師考試制度的會議。並於同年11月24日公告專利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應試科目提出如下建議:1、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改為「專利行政救濟法規」。2、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修改為「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3、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修改為「專利代理實務」等。又97年錄取37人,98年錄取38人,99年錄取13,100年錄取27人,依到考人數錄取率分別為4.95﹪、8.15﹪、 3.69﹪、 9.18﹪,被認為錄取率偏低,故修正草案也建議及格人數為:依各選試科目組合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因此,讀者不難從應試科目與錄取率,就可清楚分辨兩岸專利代理人(專利師)資格考試制度的難易程度。
在本年度立法院審查修法過程中,「專利法修正草案」於100年4月6 日即完成一讀審查,早於「商標法修正草案」於5月9日通過一讀的時間。惟因專利法擬全面開放動、植物專利,卻遲遲無法取得各界共識,雖經智慧財產局對開放植物專利政策說明與舉辦開放植物專利議題公聽會,仍無法達成修法認同。後為順利推動專利法修正案,農委會經衡酌國內產業現況及開放後可能之衝擊,認為目前植物仍有品種權保護,可暫緩開放植物專利,將來視國內科技發展情形及產業實際需要獲致共識,再提出修正,故開放動、植物專利未納入本次修正範圍,但也因此導致專利法修正案完成三讀的時間,反而落後商標法修正案有半年的時間。本次通過之商標法修正草案與專利法修正草案,因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主管機關須有相當的準備期間,尤其施行細則與一些審查基準的訂定,故將實施日期責成行政院另行公告,預計新法會在公布後一年施行。惟在現行法適用期間受理之案件,迄新法實施仍未處分時,就會產生過渡期間的案件如何適用新舊制之問題,對此除依新法明文外,亦需仰賴主管機關的清楚說明。又兩岸各有專利代理人(專利師)資格考試制度,尤其對岸進一步實施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改革方案後,不論就考試科目或計分方案而論,對岸制度應較符合從事專利工作實務者需求。因此,盼望我國專利業務主管機關,在檢討專利師考試制度時,也能參酌對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制度,以嘉惠有志專利師考試的專利實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