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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9.07.01

226 期

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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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純貞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9年4月23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正,此次修法涉及的條文共有6條,包括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八條,修正條文已經中國國家主席公佈,並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觀諸增修條文,主應係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情形予以遏止,「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營造知法守法的社會氛圍」,國家知識產權局更於5月10日,以問答的形式,在網站上公佈了「商標法修改相關問題解讀」(以下簡稱「解讀」)乙文,對於本次商標法修改的主要條款及適用情形,以7個提問及解答,回應各界的關注並釋疑。本文即整理修正法條及「解讀」乙文的相關內容如下,盼有助於讀者在法條施行前加以瞭解:

一、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註一)中增列「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法」的規定。「解讀」乙文說明此一修正的原因:隨著商標註冊審查期間縮短、註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註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但在現行法中缺乏直接的、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條款,因此,本次修法就是從源頭制止惡意申請註冊行為,使商標註冊制度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本旨。

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三款,將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上述第四條的情形,納入代理機構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即不得接受委託的態樣中。對於代理機構本身違反第四條的規定,或明知違反第四條仍代理的行為,則在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中,規定可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止受理其商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則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解讀」乙文說明:由於商標代理機構良莠不齊,部分不良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的行業亂象。有的代理機構設立關聯公司在與業務無關的領域大量申請商標、倒賣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惡意搶注客戶的商標,索取高額轉讓費,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本次修法重點之一,即在於規範商標代理行為,淨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即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行為也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遏止惡意註冊行為的意旨,貫穿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務機構。

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係針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無效宣告事由的增列,亦即,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內的商標;或已經註冊的商標中,如違反第四條所規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註冊,或違反第十九條第四款所規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商標。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參考「解讀」乙文的敘述,此一修法目的,不僅在審查階段,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以鼓勵公眾監督。

四、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針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明定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可以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現行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賠償金額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現行下限為「三百萬元」)。此外,增列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相關商品或材料、工具,人民法院得責令銷毀不予補償的條文。各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市場。「解讀」乙文說明: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可對其形成了有效威懾。同時,增加的規定與商標法現行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處理手段相平衡,可使商標權的保護更加全面。

五、「解讀」乙文特別提到:目前審查實踐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依法針對惡意註冊採取措施。商標審查員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經營範圍、使用能力、商標申請歷史、名下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所申請商標獨創性、在先司法判決結果等因素,個案判斷是否構成惡意註冊。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註冊,可以要求其做出相關說明。尤其重要的是,作為本次商標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門規章——《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該規章將對法律修改內容進行操作層面的細化,對惡意申請和囤積註冊的具體行為類型及其他處理措施進行明確,如對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大量注冊商標、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基於不正當目的重複申請商標註冊等典型行為類型進行詳細列舉,除了商標法規定的在商標註冊程序中的駁回、無效等手段外,還將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監管手段加以規範,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註冊商標行為,都可以提供線索,幫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目前該規章現已結束公開徵求意見,將根據意見反饋進行完善,使商標法的修改內容落到實處。此部分值得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及代理機構密切加以關注。

註:本文關於條項款的用語,係依中國大陸法規條文的章節劃分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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