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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玫音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係各國專利局間之合作計畫,藉由共享檢索及審查結果減少重複性工作,同時提高專利品質,自2009年實施至今將近10年。PPH之實施態樣從清楚區分先後申請局的一般型PPH,到可利用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國際申請案的檢索和審查結果的PCT-PPH、不限制先後申請局的增強型PPH (PPH MOTTAINAI),及至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Globa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GPPH) 和五大專利局的IP5-PPH,各國專利局的合作越發普遍,規模也越來越大。
申請案提出PPH請求後核准與否仍取決於該國專利局的審查決定,申請人應留意,在一專利局核准的內容並不能保證案件在提出PPH請求的專利局必然會核准。基於此一前提,Murgitroy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torneys在2018年10月舉辦介紹PPH的線上研討會中分享實務經驗,認為向歐洲專利局 (EPO) 和中國大陸國知局請求PPH的成效不彰,理由是這兩局的審查自有一套標準,很多時候PPH僅有使審查加速的功能;然而PPH真正的功能應是使審查有實質進展,研討會中即以加拿大、澳洲和墨西哥的申請案透過PPH而獲逕准,以及美國和阿根廷等對審查有正面影響的案件,作為PPH有成效之國家案例。另外,會中亦強調申請策略的重要性。以挪威石油及天然氣產業的專利申請為例,由於挪威專利局審查速度是出名的慢,甚至有經過8年才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案例,通常其策略是先向英國、美國或EPO等主要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再據以向挪威專利局提出申請案及PPH請求,加速審查流程以節省整體成本;其中又會優先考量以英國為先申請局,因為規費較低且審查速度快。綜上所述,為使提出的PPH請求能真正對申請案有所助益,申請人除了檢視自己的發明是否有加速審查之需求,也應考量欲提出申請之專利局的實際審查狀況,謹慎訂定申請策略;對於先申請局的選擇,則應同時考量審查品質及審查速度。
我國自2011年起陸續啟動PPH之合作,目前分別與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和加拿大等6國實施PPH。以我國智慧局為後申請局提出PPH請求的案件中,又以依據美國和日本案審查結果請求PPH的案件最多,累計至2018年10月各有2,461件和3,024件;根據2018年當年度至10月份的統計,智慧局平均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間為35.4天,平均審結期間為124.7天。圖1為以我國智慧局為先申請局向他國提出PPH請求的案件數統計,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目前以向美國申請的案件數最多,累計至2017年12月底共有89件,向日本申請者共51件居次,與韓國的PPH合作期間雖然較短但相對活躍,累計共41件。
圖1
此外,智慧局近年的審查結果可以見到與美日審查結果趨於一致的情形。圖2為智慧局針對臺灣案和美國對應案之審查結果統計,自2014年起兩局的審查結果一致性(即審查結果同為核准或同為核駁者)比率穩定成長,在2017年度已達到83.8%;若累計兩局完成審查可供分析的案件,則整體審查結果一致性達到75.6%。從技術領域分析,兩局審查結果均為核駁的案件以生物醫藥類和一般資訊類最多;在兩局審查結果不同的情形,智慧局核准而美國專利局核駁的案件以光電類和網路與通訊類最多,智慧局核駁而美國專利局核准的案件以生物醫藥類最多。兩局核駁的理由皆以進步性為最大宗,美國專利局也常以擬制喪失進步性為核駁理由。
圖2
圖3為智慧局針對臺灣案和日本對應案之審查結果統計,自2014年起兩局的審查結果一致性比率同樣呈現穩定成長,在2017年度達到80.6%;若累計兩局完成審查可供分析的案件,整體審查結果一致性為68.9%。從技術領域分析,兩局審查結果均為核駁的案件以作業運輸類和光電類最多;在兩局審查結果不同的情形,智慧局核准而日本專利局核駁的案件以電力與物理類最多,智慧局核駁而日本專利局核准的案件以作業運輸類、光電類和機械類最多。兩局核駁的理由皆以進步性為最大宗。另外,智慧局審查後予以核駁的案件,使用之引證前案以中文案為主,日本專利局審查後予以核駁的案件則以日文引證前案為主。
表1為我國與美日各技術領域審查結果一致性之比較暨審查期間表,可看出在許多技術領域都已達到一定程度的審查一致性,而現今智慧局的審查期間也不斷在縮短(審查一致性欄位括號中係統計之案件數,審查期間係2018年1月至9月份的平均資料)。
技術領域 | 臺美審查結果一致性 | 臺日審查結果一致性 | 平均首次發出審查意見期間(月) | 平均審結 期間(月) |
一般資訊 | 88.9% (81) | 66.3% (83) | 9.14 | 13.15 |
電力與物理 | 87.9% (66) | 63.8% (127) | 8.35 | 14.32 |
生活用品 | 85.7% (28) | 77.8% (117) | 8.79 | 14.59 |
半導體封裝與儀器測量 | 85.7% (28) | 77.9% (68) | 7.75 | 13.63 |
作業運輸 | 73.9% (23) | 70.5% (122) | 7.79 | 13.52 |
商業應用資訊 | 73.7% (19) | 58.3% (48) | 10.95 | 14.96 |
機械 | 73.1% (26) | 72.2% (115) | 8.63 | 14.46 |
光電 | 67.4% (43) | 60.7% (84) | 8.57 | 12.65 |
半導體 | 66.7% (18) | 57.4% (47) | 7.41 | 14.11 |
網路與通訊 | 64.3% (42) | 72.4% (29) | 11.14 | 16.64 |
生物醫藥 | 61.8% (55) | 66.7% (27) | 10.09 | 15.83 |
高分子化學 | 50% (8) | 73.4% (64) | 8.27 | 13.19 |
化工 | 46.2% (13) | 69.4% (72) | 7.35 | 13.51 |
以上統計分析顯示我國與美日兩個主要國家的審查結果越來越趨於一致,與美國的一致性又高於日本。至於臺灣案和韓國對應案之審查情況統計,雖然可分析樣本還較少,但自2017年起兩局的審查結果一致性也達到75%。我國自啟動PPH合作以來,申請人之利用大多以智慧局作為後申請局。然而,隨著智慧局的審查品質提高以及審查期間縮短,以智慧局為先申請局亦不失為一個好選擇,這一點從近年之統計數據已可見端倪,將來申請人於擬定申請策略時的操作可望更加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