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專利法修正,別管TPP了

2016.07.01

208 期

專利法修正,別管TPP了

我國在1990年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直到2002年才成功為WTO第144個會員國。我國外交處境艱難,原本以為可以藉由加入WTO與更多無

More Detail

作者 王錦寬

FTA、RECP、TPP

我國在1990年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直到2002年才成功為WTO第144個會員國。我國外交處境艱難,原本以為可以藉由加入WTO與更多無邦交國加強緊密的經貿關係,減少非關稅障礙,但多哈回合(Doha Development Round)的多元經貿談判進展有限,因此,推動自由貿易也由WTO轉至各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FTA)。過去我國雖與幾個中美洲邦交國簽訂FTA,但其貿易量有限,較有意義的也僅止於與新加坡及紐西蘭簽訂的FTA。

2011年11月東協高峰會通過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希望藉此促成東協各國與中國大陸、日、韓、紐、澳及印度等六國的經貿合作,惟RCEP非但在去年(2015)未如期達成簽署結果,今年(2016)4月已在澳洲舉行第12回合談判,仍無具體進展,而我國也未能如期於RCEP完成談判後,加入RCEP第二輪的談判。

由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反而意外地在去年10月5日完成談判,並於今年2月4日簽署協定,目前待各會員國各自完成國內程序。自去年迄今,我國新舊政府及各政黨也難得意見一致的都對於加入TPP抱以高度的期待。

TPP與我國專利法修正

TPP為高標準及涵蓋範圍廣泛的新型態FTA。目前成員包括美國、墨西哥、智利、秘魯、加拿大、日本、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汶萊等12國,佔我對外貿易額比例超過三成,其中日本之後的七國(前述12國中劃底線者),同時也是RCEP的會員國,大多為我國主要的貿易夥伴。自去年11月TPP文本公告後,行政院已召開至少5次以上的專案小組會議,檢視我國法規與TPP文本的差距,其中TPP第18章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中,除涉及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外,本文主軸之專利法除與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業務有關,也涉及衛福部主管的藥事法及藥事查驗證記審查等職權,而變得更為複雜。

加入TPP為新舊政府的共議,行政院各部門於去年底前完成TPP內容的翻譯,完成盤點我國各項法規的差異,也在今年3月完成相關法令的修正草案。智慧局已依照行政院要求於5月10日將因應TPP之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列入政權交接項目。對現行專利法與TPP規定不同之處,研擬之專利法修正草案,包括四個主要項目:1.擴大專利優惠期之適用;2.先用權相關配套的修正;3.導入專利審查遲延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限的制度及4.配合專利連結制度設立明確起訴依據的相關修正。專利法配合TPP文本要求的修正內容,參見本所於5月26發行之第141期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之專利話廊。

專利法修正與加入TPP脫勾

所有TPP會員國於簽署協定後2年內,完成各國國內程序後60天TPP即可生效;或至少6個會員國(佔全部TPP成員國2013年GDP 85%以上)通知完成國內程序後,TPP將於簽署2年期滿後60天生效;倘TPP未能前揭兩條件之一生效,則在至少已有6個會員國(佔全部TPP成員國2013年GDP 85%以上)通知完成國內程序60日後生效。

依TPP之12個國家中,除以下三國外,至今各國國內確認程序仍無進展:馬來西亞率先已於今年1月底由國會通過加入TPP的審查,惟其各項法案仍需至少2年才能配合修正;紐西蘭於今年5月9日將TPP協定修正案提交至國會審查;澳洲最快今年7月有機會完成國內程序。

依2013年GDP統計,美國佔62.11%,日本佔16.46%為兩個最大咖的國家,只要美國、日本加上任四個國家就可滿足TPP生效的條件。問題是主導的美國,雖行政部門極力推動,但國會普遍未表支持;今年適逢美國總統大選年,截至五月,兩位台面上有機會角逐白宮寶座的兩黨可能候選人均表達反對態度。日本方面,TPP在國會審議未如預期順利,國會本會期(6月1日)也未如預期通過批准加入TPP案及相關配套法案,雖會期結束後宣布將續由眾議院TPP小組進行審議,但最快也得等到今年秋天的國會臨時會才有機會經由國會進行審查。

TPP為美國主導並設定高標準的國際保護協定,我國專利法為符合TPP文本的修正,不但速度特別快,且修正內容有利於申請人的部份,也在短於半年的期間取得共識,過去的困難、顧慮頓時消失,很快地就完成專利法修正草案的起草及公聽。此舉高效率的行動,固然是宣誓加入TPP的決心,但TPP前景難測,第一輪的國家多數都未完成國內確認程序,相關法令也未完成修正,反倒是我國,領先多數TPP第一輪的國家。

由於TPP生效日期難測,何時適用於第一輪國家仍未不得而知,更遑論我國何時才能開始與各國展開談判以加入TPP。依TPP簽署至今的狀態,若前述已快速完成的專利法修正必須等到我國正式加入TPP後才施行,則可能近年內仍無法施行。因此,若各界對於目前送至行政院的專利法修正內容確有共識,行政院或應考慮讓專利法修正內容的施行與加入TPP的時程脫勾,而將目前擬定的專利法修正內容移交給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施行。

建議增加之專利法修正議題

智慧局於2016年4月20日召開「專利法相關子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針對施行細則、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專利減免辦法及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之部分內容進行討論。截至本文在端午節撰寫時,前述專利法相關子法仍在預告公告中,但相信本文出刊時,應已公告生效。相關子法的改變雖然不大,總是朝著程序鬆綁,鼓勵申請等方向在調整,例如不再堅持不得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外文專利公報替代外文本,並增訂優先權證明文件以電子檔檢附者,毋庸補正正本之規定。

惟在此配合TPP要求而修改專利法之際,筆者認為以下幾點也值得考慮,以打造更符合國際規範且有利於專利申請的友善環境。

1.導入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以下稱PA)制度

美國及澳洲之PA制度實施多年,韓國自去年1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修正案也導入類似制度,申請人可就其英文論文或期刊文獻內容,提出專利申請,以儘早取得申請日。筆者曾於2014年起多次呼籲智慧局考慮引入類似系統,智慧局也曾於去年慎重考慮,惟最終智慧局以美國專利並無申請實體審查制度,PA本身不會進入實體審查,PA制度為提供較廉價的簡易申請程序,並藉由一種以較低申請費搶申請日的方式,而智慧局以我國專利申請案所需費用相對低廉,且申請人有3年之評估期間,以決定是否繳交實體審查費,認為實施PA制度較無實益為由,因而傾向於暫不實施。

筆者於此重提此建議,乃因PA制度並非僅是否繳納實審費而已,發明一旦完成,能直接將研發結果先提出申請,不受限於專利申請繁複的過程才是重點。雖實施PA制度是否能吸引外國人先於我國申請,見人見智,但PA對於我國發明人研發成果可及時藉此取得申請日的實益卻更為具體。另智慧局尚以美國實務有近半PA最後放棄,相同情況在我國會增加智慧局案件管理上的負擔為由評估不實施PA制度,則是悲觀看法所致,筆者認為正向思考,亦可認為至少有近半的PA得到快速、簡易取得申請日,將可嘉惠有此需求的申請人。

2.增訂逾優先權期間申請之復權規定

我國是在1994年導入巴黎公約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原來的規定嚴格,專利案提出申請的同時必須聲明主張優先權且需載明第一申請案(基礎案)之外國及申請日、外國案申請案號等,缺一不可。

隨著程序鬆綁規範的趨勢,主張優先權的程序也跟著放寬。我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若仍在優先權期間,即使申請時漏未主張優先權,依現行專利法第29條第4項規定,仍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事由僅限於申請專利未同時主張優先權,及申請時未聲明第1次申請之外國申請日或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然而,我國的專利案其申請日一旦逾優先權期間,則便無回復優先權主張之適用。

我國每年受理五萬多件發明案,僅次於IP5及德國,也算是發明專利受理件數顯著的國家,惟因政治情勢特殊,我國並非各項國際協定、國際公約的會員國,外國申請人每年在我國申請時往往未能及時在各國際組織名單中找到我國國名,而可能在我國申請時錯過了得主張優先權的期間。為解決申請人於超過優先權基礎案12個月後,才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案,而無法主張優先權之問題,建議參照專利合作條約(PCT)、歐洲專利公約(EPC)及日本的規定,增訂申請人非因故意,逾主張優先權之法定期間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事由。

3.設計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15年

近年來海牙設計專利漸成為熱門話題,2015年海牙設計專利申請案件量成長了40%,申請案中包含之設計項數則成長了13.8%,共有16,435項。海牙設計專利制度受到重視,先是韓國及新加坡分於2014年7月1日及11月13日加入,而去年5月13日美國及日本亦同時加入,對於近年海牙設計申請案件量急速成長有密切關聯。

我國雖無法加入海牙設計專利國際組織,但智慧局在去年上半年曾針對與海牙設計專利差異部份進行研究,就海牙設計專利制度可請求延緩公告而其專利權期間為15年等議題,智慧局也認真考慮過與之如何調和。

惟對於設計案可延緩公告乙事,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例如新加坡可延緩18個月公告,歐盟設計專利可延緩30個月公告,日本及韓國則可延緩3年。因考量海牙協定關於設計案可延緩6個月公告之規定,配合考慮目前我國發明申請案審查時效加快,乃於今年3月9日修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延緩公告之規定,將請求延緩公告之期限由現行的3個月延長為6個月。

依智慧局在去年4月30日舉行的公聽會,經調查,我國設計專利第12年的存續率逐年上升,例如第12年仍存續的比例,1998年領證者有16.7%,1999年領證者有10.69%,而2000年領證至第12年仍存續的比率則提升為11.14%。該場公聽會中,各界對於與海牙專利調和,將我國設計專利權期限自12年延長為15年乙事具有共識,故在這波為加入TPP而進行的專利法修正,實應將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至15年納入其中。

小結

過去3年,我國受理之專利案件數出現逐年減少的現象,今年情況似未有所扭轉。連續數年出現少有的案件量減少,不能僅以我國申請人開始「重質不重量」為由忽視,近年公部門減少對學研單位專利申請經費的支持,以及專利申請、維護制度之僵化等問題,亦應重視尋求解套,以免讓好的發明因行政規程的摯肘而石沈大海。

智慧局近年消化積案已有明顯成效,但除此之外,專利審查品質良窳更是重要,特別是TPP文本第18章第B部份訂有各會員國間專利檢索及審查結果相互取得及交換審查結果的內容,加上近年來各國間不斷推出審查高速公路(PPH)也是專利合作及審查共享的體現,我國專利審查品質在專利合作及審查共享的同時,亦會開始受到檢視。

中國大陸隨著經濟成長快速所帶來的智慧財產權的轉型甚為具體,專利受理量近年以為世界第一,成為專利巨人,惟這幾年中國大陸仍未加入海牙專利,短期間內不會加入專利法條約(PLT),近年為因應案件膨脹成立的多個審查協作中心,成立倉促,審查時間及品質短期間內仍待改進。

我們在這幾年應把握機會,依PLT規定放寬對申請日取得要件的規範,配合快速的審查及高品質的專利,仍有機會站在巨人的肩膀前進。趁著朝野難得共識,決心加入TPP快速修法的契機,暫時別管何時可加入TPP了,擴大專利法修正的範圍,在既有基礎上,營造友善的申請環境,使我國的專利制度更為健全,讓國內外申請人樂意將在我國申請納入專利布局之一環。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