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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兩岸對於有妨害公序良俗或具不良影響商標之審查

2015.11.01

204 期

淺析兩岸對於有妨害公序良俗或具不良影響商標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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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禁止妨害公序良俗商標之註冊,主要係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予以規範,甫於今年5月11日智慧財產局發布施行之「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更明定妨害公序良俗之適用範圍,使其內涵更臻明確,而近年台灣業者在中國申請註冊商標之件數眾多,除部分商標註冊申請係因近似問題遭到駁回外,因違反中國商標法之禁用條款規定而遭駁回者,亦層出不窮,如何能有效註冊商標且避免可能之損失,至為重要,故本文將就兩岸對於有妨害公序良俗或具不良影響商標審查之異同,加以介紹,以供業者參考。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明定: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所稱「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善良風俗」指社會之一般道德觀念。商標無論形式上或意義上有妨害國家利益或社會道德觀念,均有本款之適用,但仍需按照註冊當時社會環境及商標使用之具體內容認定。商標之註冊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除商標本身為偏激的、粗鄙的、歧視的、或給予他人不快印象的文字或圖形外,若商標本身無前述之情形,但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時,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一般道德觀念等情形者,亦為本款所規範(智慧財產局102年編印之「商標法逐條釋義」參照)。

為釐清妨害公序良俗之適用範圍,智慧財產局發布施行「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該基準明訂商標妨害公序良俗審查的考量因素,並例示妨害公序良俗的類型,包括:一、有散佈犯罪、暴力、恐怖主義、叛亂或擾亂社會秩序之虞:例如以「賓拉登」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於觀賞用動物、活水產等商品,足以使人產生支援恐怖主義的印象;二、對本國國家民族具有貶抑或負面聯想:如以「東亞病夫」作為商標使用於維他命製劑等商品;三、冒犯宗教尊嚴:如以「彌勒」商標使用於夜總會、歌廳、舞廳、賭場、提供賭場設施、酒吧等服務,有不敬或藐視神明的聯想;四、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尊嚴:如以「啞巴」使用於中藥材、草藥等商品,易產生歧視語言障礙人士之印象,對於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五、冒犯特定人尊嚴:如以「陳朝松王 8 蛋」指定使用鳥蛋、雞蛋、鴨蛋、皮蛋等商品使人產生詆毀特定人之印象;六、使人心生恐怖或提倡迷信,影響身心健康:如「巫毒娃娃」指定使用於花邊、珠繡、中國結、西洋結等商品;七、敗壞風化、淫穢、粗鄙不雅之語言或圖形:如「王八」商標指定使用於滷蛋、茶葉蛋、鐵蛋、鱉蛋等商品;八、著名歷史人物或近代已故著名人物之肖像或名稱:如以中文「孔子」及「肖像圖形」作為商標使用於避孕器、馬桶、麻將、檳榔、酒、賭場等商品或服務,予人庸俗市儈之印象,與後世尊稱孔子為至聖先師之歷史形象顯有冒犯衝突;九、著名歷史小說虛構人物名稱:如以「潘金蓮」使用於幼兒園、才藝補習班等服務,,有使人產生不道德或色情之負面聯想,應不得註冊;十、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破壞倫理道德觀念:例如以「黑心」指定使用於食用油、花生油等商品,易使人產生混充劣質油品之印象或支援生產黑心商品之觀感,不得註冊,以上為台灣商標法之規定及基準所舉類型和案例,而檢索智慧財產局網站之處分書資料可發現,在該基準公佈施行後,有多件商標如:「自己國家自己救FUCK THE GOVERNMENT」、「走私」、「撿肥皂設計字」、「台灣中正」、「台灣中山」、「冷涼巧好 果汁吧COOL&GOOD JUICE BAR及圖」等經認定有妨害公序良俗而遭到核駁。

對於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標誌,中國商標法中亦有明文禁用,且在中國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之「商標審查實務及審理標準」中,列有相關解釋及案例,基於兩岸風土民情及商標審查標準上存在相當之差異,有意在中國申請商標之台灣業者,對於類此可能涉及社會、政治、歷史、文化、宗教、民俗等因素之標誌,自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及先瞭解商標審查實務現況。

按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明文,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本條款所規定者屬「絕對禁止」事項,即類此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且不能作為商標加以使用,倘若經中國商標局核准註冊,任何時間、任何主體皆可向中國商標局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又該條款第(八)項規定中,所謂「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則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而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並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商標審查實務及審理標準」參照)。

對於與社會價值觀、行為準則及規範相抵觸,且文字粗俗不雅,有怒罵、侮辱、貶損他人人格之標誌,一般會遭中國商標局認定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如:「幹掉他們!GANDIAO TAMEN」、「街頭霸王」、「王八蛋WANG BA DAN」、「六合彩」、「屌絲DIAOSI」、「土豪金」、「流氓兔」、「吃貨」、「坑爹」。

至於可能遭中國商標局認定為具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標誌而不准註冊,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一)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普京PUJING」、「OBAMA」、「布希」。
(二)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如:「七·七」、「九一八」、「9.11」。
(三)與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如:「拉登」、「黑首擋」。

二、有害於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如:「黑鬼」、「HONKY」。

三、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一)本標準中之「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如:「觀音」、「媽祖」、「穆罕默德」、「釋迦」、「城隍」。又以「佛」、「道」、「禪」、「廟」、「寺」、「庵」等具宗教色彩之文字作為商標,亦可能遭認定有害於宗教信仰或宗教感情。
 (二)但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 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如:中國嵩山少林寺申請註冊之「少林寺及圖」商標、北京雍和宮管理處申請註冊之「雍和宮」商標。
 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繫的,如:「太極」、「涅磐」。

四、以歷史名人作為商標,例如:以「慈禧」指定使用在非醫用營養液等商品;「中正」商標指定使用在香煙、啤酒、鉗子等商品。

五、容易造成誤認的:

1.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如:

   

申請人:超視國際有限公司
(指定服務:廣告宣傳) 
 

申請人:東風汽車公司
(指定商品:車輛計程器)     
                    
2.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與申請人的組織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發生誤認的除外。例如:
  
        
申請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塑膠包裝容器)

                         
申請人:上海永春裝飾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傢俱用非金屬附件)

綜上論陳,在上述案例中,商標設計或多或少含有申請人之創意,但若具有煽動犯罪、支持暴力或毒品、褻瀆宗教、種族歧視、文化衝突等妨害公序良俗及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違背之情形,無論是台灣或中國之商標審查機關,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及消費者利益,對此類商標之申請註冊均會予以駁回。至於商標圖樣含有神祇名稱或其相關圖像、宗教用語、著名歷史人物或近代已故著名人物肖像或名稱、網路流行詞彙者,因牽涉到兩岸社會、歷史、文化、宗教等因素,且考慮到商標構成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兩岸審查標準可能大相逕庭,如:以「觀音」、「媽祖」、「城隍」、「禪」作為商標文字在台灣獲准註冊者,早已所在多有,但該等商標文字在中國可能遭認定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而不准註冊,又如:韓商·CLKO ENTERTAINMENT CO.,LTD.之「  」商標在台灣獲准註冊於多類商品及服務,而該公司以「流氓兔」在中國申請註冊於咖啡飲料、巧克力飲料、茶等商品,卻遭到駁回,因此業者在申請此類標誌前,自應先對兩岸商標審查實務進行瞭解。尤其隨著網路媒體之蓬勃發展,在網路上廣為網友所接納而迅速流行之詞彙,如:「屌絲」、「土豪」、「逆襲」、「給力」、「壁咚」、「小鮮肉」等,其中有些用語可能蘊含另一層涵義,例如:「撿肥皂」、「白富美」,此類用語廣為流行後,常會出現業者一窩蜂趕流行,爭相申請註冊商標之現象,惟熱門流行詞彙究竟屬於低俗不雅,或是獨具巧思及新穎創意,往往因商標審查人員之年齡、性別、閱歷、價值觀、思想觀念、道德感之不同等,對商標之觀感及寓目印象就會產生極大差異,而商標審查尚涉及申請商標整體圖樣之組成,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因此,有些流行詞彙已經兩岸商標審查機關核准註冊為商標,但也有不少被駁回,又業者若有意以流行詞彙作為商標,應同時考慮到此類流行詞彙已被一般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慣用,其顯著性及識別性會受到減弱之情形。職是,商標審查係就個案進行判斷,業者在設計、使用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時,應避免使用低俗、不雅之詞彙,或甚至可能妨害社會公序良俗及具有不良影響之文字或圖形申請註冊,以利及時防止損失發生。

參考資料:

1.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 臧寶清:「“裸跑弟”栽在半道 “白富美”笑到最後——網路熱詞申請注冊商標的悲喜劇」,2015年9月22日中國工商報網。
2.黃麗:「慎入《商標法》“不良影響”的“禁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適用」,2014年12月4日《中華商標》雜誌。
3.2015海峽兩岸商標論壇 第二場 新商標法與不良影響商標審查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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