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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原告未依循專利標示規範,被告無須支付訴訟前損害賠償

2021.09.23

Lubby Holdings LLC為美國第9,750,284號(簡稱’284號)專利權人,前述專利涉及一種個人用之防漏蒸發器設備。Vaporous Technologies, Inc.則為’284號專利之非專屬被授權人。2018年,Lubby Holdings LLC偕同Vaporous Technologies, Inc.(統稱Lubby)於加州中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對Henry Chung提出’284號專利之侵權訴訟。

地院於2019年進行陪審團審判,於兩造言詞辯論中,Henry Chung按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0(a)條提出涉及賠償金的依法判決,即Lubby並未負35 U.S.C. § 287專利標示規範要求之責,地院雖受理該動議,然並未發出判決。陪審團最後做出Henry Chung構成直接侵權且以合理權利金計算基礎下,支付約86萬美元賠償金的決定。Henry Chung嗣後請求再次審判,然經地院拒絕,故Henry Chung向CAFC提請上訴。

CAFC庭審中,肯認本案提示證據已充分證明Henry Chung確實構成侵權,針對Henry Chung不服Lubby並未依循專利標示要件,惟其仍須應支付訴訟前損害賠償之主張,CAFC表示根據Henry Chung指證,Lubby於其官網顯示之產品確實未標示專利號碼。CAFC表示地院判決,被告於提出訴訟前販售的系爭產品須支付賠償金之判決有誤,最後推翻地院拒絕再次審理本案之判決,並命地院針對在提出訴訟後販售系爭產品數量以合理權利金為計算基礎決定賠償金數額,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1. Pre-Suit Damages Award Reversed Based on Failure to Comply with Marking Statue, IPO Daily News. September 2, 2021.
2.  Lubby Holdings LLC, Vaporous Technologies, Inc., v. Henry Chung, Fed Circ. 2019-2286., Septembe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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