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文雄
專利制度的用意原本是在鼓勵創作人將未公開的創作申請專利,在符合專利要件的情況下授予專利權期間,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後將創作貢獻予公共領域,以促進產業技術的提升,因此所謂的「專利要件」係原則上該創作申請專利之前不能有公開的情形,但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已公開的創作仍可提出專利申請,而不視為喪失新穎性,此即為所謂的「優惠期」規定。儘管「優惠期」是使某些創作不因公開而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但各國的「優惠期」規定僅原則相同,具體的規定仍各有差異,以國人較常提出專利申請的國家如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其「優惠期」規定即諸多不同,稍有不慎或誤解即可能錯失適用「優惠期」的機會,因此本文將以我國、中國與美國的「優惠期」規定進行比較,以兼區別與提醒。
專利制度的用意原本是在鼓勵創作人將未公開的創作申請專利,在符合專利要件的情況下授予專利權期間,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後將創作貢獻予公共領域,以促進產業技術的提升,因此所謂的「專利要件」係原則上該創作申請專利之前不能有公開的情形,但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已公開的創作仍可提出專利申請,而不視為喪失新穎性,此即為所謂的「優惠期」規定。儘管「優惠期」是使某些創作不因公開而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但各國的「優惠期」規定僅原則相同,具體的規定仍各有差異,以國人較常提出專利申請的國家如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其「優惠期」規定即諸多不同,稍有不慎或誤解即可能錯失適用「優惠期」的機會,因此本文將以我國、中國與美國的「優惠期」規定進行比較,以兼區別與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