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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高等法院判定電腦實施發明得准予專利

2023.07.13

最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就Microsoft Corporation v. The Assistant Controller of Patents2023:DHC:3342作出判決,再次針對印度1970年專利法第3(k)條款,釐清與電腦相關發明的可專利性標準
 

此判決中,Microsoft提出一件關於「網路位置的子位置使用者身份驗證方法與系統」的專利申請案。然而,印度專利局基於該發明本身為電腦程式,不符合1970年專利法第3(k)條款,因此核駁該專利申請案而不得准予專利。嗣後Microsoft在上訴中,主張印度專利局的闡釋有誤,並指出「電腦程式本身」的例外並不適用於此案。Microsoft進一步強調該發明的技術效果在於透過兩個不同的cookie檔執行雙重驗證,以保護電腦和電腦網路的安全,這已非僅透過一般用途的電腦上執行的電腦指令。
 

印度高等法院指出「本身」一詞,乃依先前修正案所加入,該修正立法意圖在於確保不是所有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都被拒絕准予專利。法院特別指出,「本身」一詞的加入清楚地表明,如果一個電腦程式具有技術效果或解決技術問題,單純因為存在電腦編碼並不會導致其不符合第3(k)條款的規定。印度高等法院也重申司法先例的立場,要求審查人員按第3(k)條款判斷時,應基於對發明所涉及的技術效果/技術貢獻的分析,而不是基於硬體新穎特徵的存在。印度高等法院進一步建議,電腦相關發明審查指南須包含專利適格性和不適格發明的詳盡範例(如其他司法管轄區所遵循的方式)。
 

最後,印度高等法院在對該發明及其技術效果/貢獻進行全面分析後,撤銷印度專利局的決定,並發回給印度專利局命依其意見重新審理。法院的裁定與其在Ferid Allani案(2019年12月)和其他之前的判決中一致,這些判決都支持在電腦相關發明審查中採取「技術效果/技術貢獻」分析。
 

資料來源:Microsoft Ruling: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 Related Inventions, Remfry & Sagar , June 2023. <https://docs.remfry.com/2023/Microsof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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