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智慧局修正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2023.07.13

為簡化專利權期間延長案審查之行政作業程序,提升效率,「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規定,業於2023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自2023年7月1日施行,申請人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時,如提出經衛福部食藥署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智慧局可直接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資料,不須再送衛福部食藥署確認,可有效縮短審查時間。
 

資料來源:修正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自 112年7月1日施行,智慧局,2023年6月28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6-923887-70684-1.html>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