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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AFC二度審理案件後,恢復原地院陪審團決定

2021.10.07

SRI International, Inc.,(後稱SRI)向德拉瓦州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 對Cisco Sys., Inc.(後稱Cisco)提出侵害所持之美國第6,711,615號與美國第6,484,203號專利之訴訟,經陪審團審理後認定系爭產品乃惡意侵權,判賠2,366萬美元的賠償金予SRI。

 

Cisco嗣後向地院提出其非為惡意侵權的依法判決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 JMOL),SRI則提出Cisco須支付其訴訟代理人費用與提高賠償金請求。地院肯認陪審團做出Cisco惡意侵權的認定,且判給SRI得要求Cisco支付訴訟代理人費用,並依據本案乃惡意侵權,作出提高賠償金金額的判決。Cisco嗣後向CAFC提請上訴,CAFC審理後認為Cisco非為惡意侵權,故撤銷地院認定惡意侵權與根據惡意侵權所衍生的後續賠償金提高等相關判決且發回重審。地院重審中根據CAFC先前判例,遵循判斷惡意侵權的更高標準,最後做出Cisco非為惡意侵權的判決;至於訴訟代理人費用,地院認為雖非為惡意侵權,然仍有充分理由維持原判定之賠償金。判決做出後,Cisco向CAFC再次提出上訴。

CAFC二度審理本案時指出,其在首次審查本案時,因Cisco於2012年5月8日後乃知悉有系爭專利,故無惡意侵權的法律問題,目前判斷是否惡意侵權乃基於前述日期後的實質證據,此次審理後認同陪審團認定本案有惡意侵權情事,遂推翻地院作出本案無惡意侵權的決定且恢復陪審團原認定惡意侵權的決定。至於賠償金一事,CAFC指出雖惡意侵權是判斷為加重賠償金的因素之一,然地院仍有職權得決定是否提高,又因其恢復本案乃惡意侵權,故恢復原本提高之賠償金。此外,就Cisco提出之上訴爭點,CAFC認為地院判賠Cisco應支付訴訟代理人之判斷無誤。最後,CAFC推翻地院作出本案未有惡意侵權判決,維持Cisco應支付訴訟代理人費用,並恢復陪審團認定本案乃惡意侵權與恢復賠償金加重的判決。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Reinstates Willfulness Verdict and Enhanced Damages Award, IPO Daily News, September 29, 2021.
2.        Sri International, Inc., V. Cisco Systems, Inc., Fed Circ. 2020-1685, 2020-1704. Septembe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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