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中國大陸】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依法保障專利申請人行政訴權

2021.10.0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撤銷一起原審裁定專利申請人(後稱申請人)超過起訴期限、不予立案的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本案中,中國大陸國知局頒布的《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第9條第2款載明,「對於專利電子申請,中國大陸國知局以電子形式向申請人發出的各種通知書、決定或其他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申請人收到文件之日」,申請人與中國大陸國知局簽訂《專利電子申請系統使用者註冊協定》,明確約定以《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為依據。

 

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20年4月7日向申請人電子申請用戶端發送復審決定,又於2020年4月14日向申請人發送簡訊,通知其於15日內下載復審決定。申請人於2020年4月29日下載復審決定,並於2020年7月1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依《電子簽名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認定申請人收到復審決定的時間為該決定到達電子申請用戶端的時間即2020年4月7日,其於2020年7月11日提起訴訟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定對本案不予立案。申請人上訴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復審決定電子送達時間應根據申請人對中國大陸國知局有關行政行為的合理信賴予以確定。

首先,中國大陸國知局頒布的《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是《電子簽名法》第35條有關「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依據本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具體辦法」規定的特別規範,應當優先適用,原審法院以《電子簽名法》第11條第2款為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其次,申請人與中國大陸國知局簽訂了《專利電子申請系統使用者註冊協定》,明確約定以《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為依據,係協議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最後,中國大陸國知局發送簡訊行為屬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性行為,雖不構成獨立的行政行為,但應認定屬於本案專利復審決定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因此,對申請人而言,無論是基於對中國大陸國知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遵循,還是基於對《專利電子申請系統使用者註冊協定》的遵守,抑或基於對中國大陸國知局所作有關簡訊通知行為的信賴,其都能夠合理預期以2020年4月7日(發文日)加15日或2020年4月14日(簡訊提醒日)加15日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點,其於2020年7月11日起訴均未超過法定期限。在對復審決定送達時間存在多種理解的情形下,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充分保障其訴權行使,宜作出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解釋,認定本案期限利益歸於申請人,即應以復審決定發出後中國大陸國知局專門發送簡訊提醒日加15日即2020年4月29日作為計算本案行政訴訟期限的起點。申請人於2020年7月1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三個月起訴期限,從而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受理。專利復審決定收到時間的確定關係到行政訴訟時效,對申請人行政訴權的行使至關重要。

本案確立專利復審決定收到時間的確定應符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專利申請人基於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合法性及有效性的信賴利益受到法律保護的裁判規則,從而全面有效地保障申請人的程序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最高法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保障专利申请人行政诉权,中國知識產權報,2021年9月9日。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