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局日前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內容,並於2021年10月1日生效。廣義來說,此次的修正涉及強化爭議解決程序與簡化運作程序這兩部分。以下摘錄自修正內容。
核准前第三方意見予以明文化:新增第45A條文,內容為第三方意見提出之規範。根據新增的規定,任何人得於專利申請案件公開後到審查報告、檢索與審查報告或者是補充審查報告(若有此情況)發出前,向新加坡專利局提出涉及該件專利申請案之書面意見,且無須繳納規費。第三方意見須透過新加坡專利局的IP2SG特定通訊模組提出,且最好能一併檢附相關先前技術文件。若第三方意見提出人希望保密其身分,則可透過專利代理人提出第三方意見。若提出的第三方意見對該件專利申請案的可專利性構成影響且反應在書面意見內,申請人可以回應該書面意見,提出答辯或提交修正後的說明書進行答辯。
核准後復審:新增施行細則第52A條文,在專利公告後可請求新加坡專利局進行復審 (re-examination),惟該件專利不得於法院或是新加坡專利局有繫屬有效的程序。任何人及專利權人均可檢附理由、相關文件並繳納規費提出復審請求。若第三人提出復審請求,新加坡專利局會通知專利權人。另外,復審程序乃採單造方式進行,若新加坡專利局認為該請求理由成立且專利權人無法克服,則該件專利可能會被撤銷。
資料來源:Upcoming Amendments to the Patents, Trade Marks, And Registered Designs Laws Of Singapore, VJP, September 1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