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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歐洲專利局認定不得以AI為發明人

2021.12.30

歐洲專利局之法律上訴法庭 (Legal Board of Appeal) 於2021年12月21日確認歐洲專利局之申請案受理單位拒絕EPC第18275163.6號及18275174.3號申請案的決定無誤,駁回兩案之上訴,這兩件申請案是因為以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系統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為發明人而被拒絕。法律上訴法庭同時駁回申請人主張其擁有兩案之相關權利的備位請求 (auxiliary request)。該申請人已以DABUS為發明人向全球多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所請發明是由DABUS自主創造出來的。

EPC法規第81條及施行細則19(1)規定申請案必須有發明人,此一要求為形式上之審查,與案件之實體審查及所請標的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無關。歐洲專利局之申請案受理單位認為唯獨人類才能符合EPC法規所定義之發明人,以AI為發明人不符合法規之要求。EPC法規第60(1)條規定EPC案之權利屬於發明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申請人主張因擁有DABUS而成為權利繼承人,故擁有兩件申請案之相關權利,歐洲專利局之申請案受理單位認為AI無法進行權利之讓渡,不同意申請人之主張。這兩件申請案經過口頭審理後,法律上訴法庭根據以下理由駁回申請人之上訴:根據EPC法規,發明人必須具有法律上之行為能力,但AI不符合要求。至於案件之權利所有,法律上訴法庭表示歐洲專利局有足夠能力可以判斷案件狀況是否符合EPC法規第60(1)條之規定,肯認其決定。

資料來源:Press Communiqué on decisions J 8/20 and J 9/20 of the Legal Board of Appeal, EPO. December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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