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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判斷進步性,不應僅考量拆解請求項多個技術特徵後之個別技術特徵

2022.10.06

韓國第2021Heo3505號駁回不服審判的撤銷訴訟案件中,系爭發明專利為一種鑄造包括輕金屬在內的非鐵金屬的方法。本案因原告不服韓國專利局之決定,向韓國專利法院提出上訴。

 

韓國專利法院審理中,原告主張系爭發明專利的添加含磷化合物相關的技術特徵能實現「金屬鑄造時不發生變形的薄壁」的效果,而引用前案2中添加含磷化合物的目的為改善現有的無機結合劑的問題,其與本發明的目的不同,簡言之,韓國專利局引用之2件前案之結合並無法輕易思及系爭發明專利。本案被告(即韓國專利局)則主張系爭發明專利與引用前案2實質上相同,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透過結合2件引用前案而輕易思及系爭發明專利。韓國專利法院審理指出,判斷發明專利的進步性時,不應在拆解請求項中記載的多個技術特徵後,僅考慮拆解的各技術特徵,而須考量當作為一個整體性技術特徵時發明專利所具有的獨特效果。是以,韓國專利法院表示引用前案沒有考慮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要解決的問題及能夠克服問題的相關方案,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難以預測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的效果,或者為了達到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效果,結合2件引用前案的可能性並不是顯而易見的。有鑒於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輕易思及添加含磷化合物的技術特徵。

 

資料來源:將整體性技術思想作為創造性判斷的物件,成功獲得創造性認可的判例,Kim & Chang, 2022年9月13日。<https://www.ip.kimchang.com/c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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