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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證明自身為合法權利者,應提供足以證明其主張之事證

2022.10.06

韓國專利法提供保護合法權利人免受被非權利人搶先申請專利的二種方式,第一種是根據發明專利法第133條第1項第2號提出無效宣告,並按同法第35條另行提出專利申請;第二種是依發明專利法第99條之2第1項向法院請求專利權轉讓。本案則屬第二種途徑,適用於2017年3月1日後之非專利申請權人取得之專利。
 

根據韓國專利法院第2021Na1329判決,被告為第1978416號專利(後稱涉案專利1),與第1978257號專利(後稱涉案專利2)之專利權人。本案原告以其乃涉案專利1、2的真正發明人提起訴訟,主張其未曾轉讓本案相關權利予被告,然被告擅自以專利權人的身份獲得專利權,因此被告有義務轉讓2件涉案專利予原告。一審法院審後僅認定原告是涉案專利1的正當權利人,原告不服,向韓國專利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自己亦是涉案專利2的真正權利人,被告也同時向韓國專利法院提請上訴,主張原告非為涉案專利1及涉案專利2的真正發明人,且透過真正發明人的同意取得2件涉案專利,即主張其係正當權利者。
 

韓國專利法院審理時指出,根據相關事證最後作出原告乃為涉案專利1、2的發明人之判決,故被告有義務辦理向涉案專利1、2真正權利人(原告)轉讓2件涉案專利權的轉讓登記手續。本案爭點在於當判斷真正權利者時,為使主張獲得支持,應須提交足以支持該主張之佐證,例如發明紀錄等。本案另一值得注意的要點是本案於發明過程中有與第三人合作,故針對雙方的合作應該有相關紀錄,以利於未來發生爭訟,得以保障自身權利。

 

資料來源:在韓國特許法下如何追回被非真正權利人搶註的專利?Kim Chang, September 13, 2022.<https://www.ip.kimchang.com/c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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