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的擴大上訴委員會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oA) 於2021年6月22日做出與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有關的G 4/19決定,確立對重複專利之禁止可做為拒絕EPC申請案的理由。對重複專利之禁止是指同一申請人的同一發明不能取得兩項專利。審查部門根據此一原則拒絕EPC第10718590.2號申請案,並以Article 97(2)及Article 125 EPC為法條依據,因為申請人已以相同之發明取得了專利。申請人向技術上訴委員會 (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 TBA) 提出上訴,而TBA將此案轉給EBoA,表示對禁止重複專利一事是否於法有據存疑,也認為引用Article 125 EPC並不適宜。Article 125 EPC的內容,是在歐洲專利公約中缺少相關程序性規定 (procedural provisions) 的情況下,歐洲專利局應將會員國中普遍承認之程序法原則納入考量。
EBoA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中所規定之條文解釋通則和解釋之補充資料來解釋Article 125 EPC,認為程序性規定一詞可衍伸包含實審規定,即對於申請案所請標的必須經過實審,而禁止重複專利是程序法中的一項原則,且是會員國中普遍承認的原則,即是如同Article 125 EPC所規定的狀況。EBoA進一步確認,對重複專利之禁止不僅是針對具有相同所請標的,且在同一天提出申請的申請案,也適用於原案和分割子案,以及主張相同優先權的申請案。
資料來源:Press Communiqué of 22 June 2021 on decision G 4/19 of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PO. June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