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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使用到現有專利已經公開的技術,還可以申請專利嗎?

2025.01.09

一、前言:
  從事生產活動的公司的產品迭代,而往往在舊有產品的基礎上,針對原有功能作出改良,或是新增周邊的新功能。當公司的研發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時,核心的技術可能衍生各種不同的應用方式。由於運用到相同核心的技術,申請人或許會擔心「之前用到類似技術的產品已經申請過專利、也公開了,我還能再就新的產品申請專利嗎?」因此,本文擬以實際的案例,期待提供有此疑問的申請人一些啟發。
二、美沃奇公司「收納裝置系統」專利
  筆者曾在本電子報第313期介紹美沃奇電動工具公司(Milwaukee Electric Tool Corp.,下稱美沃奇公司)最早於2015年12月14日申請的「收納裝置系統(STORAGE DEVICE SYSTEM,申請號62/267,071)」美國暫時申請案,其技術內容後於2017年6月5日以US 2017/0166352 A1公開(以下稱第一公開案),該公開案揭示上、下兩個收納裝置以「凸出結構」、「凹部結構」相互組合之技術。



  後來,美沃奇公司於2018年7月31日又申請了一件收納裝置系統專利(第PCT/US2018/044629號國際申請,以下稱第二公開案),於2019年2月7日公開(公開號WO 2019/028041 A1),並進一步揭示工具箱周邊的掛架、拖車、背板等利用「凸出結構」、「凹部結構」相互組合之實施例。
  理論上,除了相同專利家族,即依主張優先權或透過美國的接續申請 (continuing patent application) 制度或其他各國的分割申請制度等路徑申請的專利案以外,美沃奇公司在2017年6月5日、2019年2月7日之後才申請的專利案皆有可能遭遇各國審查委員引用第一公開案、第二公開案作為引證,否定新穎性或進步性的窘境。

三、美沃奇公司2024年取得的新專利:
  實際上,查閱美沃奇公司2024年取得的美國發明專利,可以發現有多件專利的具體實施例仍涉及以「『凸出結構』、『凹部結構』相互組合」之技術。舉例說明如下:
  專利(一)──用於模組化儲存單元的配電裝置(POWER DISTRIBUTION FOR MODULAR STROAGE;US 11,936,197 B2,CN 114401863 B):一種聯接到儲存單元的配電裝置,其包括頂部面板,該頂部面板具有接納個人電子裝置的凹部;還包括聯接到模組化工具儲存單元的介面構造。專利(一)的說明書提到「聯接凹部(相當於凹部結構)」與模組化儲存單元相容,並進一步揭示「充電凹部」的技術特徵,如「感應充電器28聯接到頂部面板26並且位於充電凹部34下方,以對放置在充電凹部34中的電子裝置進行充電」、「充電凹部34具有距頂部面板26的最上表面60的第二深度46,充電凹部的該第二深度比聯接凹部30距最上表面60的第一深度44大。充電凹部34的相對於聯接凹部30的第一深度44的增加的邊緣第二深度46允許電話在充電凹部34內充電,而不會干擾聯接到頂部面板26的另一個模組化容器」等。



  專利(二)──具有發光部件的儲存單元(STORAGE UNIT WITH LIGHT-EMITTING COMPONENTS;US 11,959,629 B2,CN 113518694 B):一種具有照明部件的裝置或單元。該裝置包括聯接到可堆疊儲存單元容器的聯接部件。在一個實施例中,該裝置包括聯接到電動工具的電池上的電池介面。在一個實施例中,該裝置包括三個燈,這些燈在縮回位置與打開位置之間樞轉地聯接到殼體,在縮回位置,燈抵靠殼體的側壁設置,在打開位置,燈則是樞轉到殼體的頂面板上方。



  專利(三)──用於實用模組的聯接機構(COUPLING MECHANISM FOR A UTILITY MODEL;US 12,090,625 B2):旨在提供一種可以將實用模組聯接到模組化儲存單元的聯接機構,實用模組可以是儲存容器、手動工具、乘載平台、移動模組等,聯接機構是與「聯接凹槽(相當於凹部結構)」相容的構造。藉由聯接機構的鎖定面板,可以跟原有的模組化儲存單元的聯接凹槽相互鎖定或解鎖,實現快速地聯接和脫離聯接的能力,以便如工具箱等模組化儲存單元在如工地之使用場景時,可以在移動時鎖定,防止物件脫離、掉落,以及移動至定位後快速分離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專利(一)及專利(三)的「聯接凹槽」,都是在各專利說明書中直接援引第二公開案。換言之,在美沃奇公司自己在先申請的第一公開案、第二公開案可能被審查委員引用為引證案的前提下,美沃奇公司也不避諱引用其核心技術(第二公開案),藉以充分說明相關專利的完整技術方案,其結果是,雖然三件專利案的最早申請日均晚於第二公開案的公開日,仍都能順利取得專利,其中專利(一)及專利(二)也在中國大陸獲准發明專利。

四、結語:
  雖然新產品誕生時,最初的設計可能已經刊登在專利公報上,而導致申請人對新產品申請專利有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疑慮,然而,透過美沃奇公司取得一系列的專利,我們不難看出,運用相同核心概念,搭配不同產品特性、使用情況或需求,仍可能衍生出各種功效顯著的發明,而獲得專利局的認可、進而核准專利。
  因此,新產品使用到現有專利已經公開的技術,還是很有機會透過適當的說明書撰寫、請求項規劃,進而獲得專利。此外,各國法規對於能作為新穎性、進步性先前技術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建議申請人找事務所討論個案的最佳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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