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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有關審理機關未保存標準樣品的處理,尚無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植物新品種的侵權比對判決

2024.11.13

荷蘭A公司乃第CNA20080311.5號品種權、名稱為「安祖奧利爾」的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昆明B公司為其在中國大陸專屬被授權人,荷蘭A公司發現廣州C公司(後稱被控侵權者)實施的生產、繁殖和銷售行為,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請求判令被控侵權者立即停止侵害並賠償249萬人民幣。

被控侵權者辯稱其沒有實際生產、繁殖被訴侵權植株,也沒有在花卉市場上公開銷售。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訴侵權植株侵害涉案授權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紅掌品種目前只有植物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DUS) 測試標準,沒有基因指紋檢測標準;昆明研究所不具備合法的真實性檢測資質。因此,荷蘭A公司與昆明B公司證明侵權所依據的基因實驗報告不具備合法性和關聯性,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侵權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指出,荷蘭A公司為涉案「安祖奧利爾」紅掌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昆明B是其全資子公司,經許可取得該品種獨佔實施權,上述兩公司經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紅掌產品,並委託昆明研究所進行基因測試,測試結果顯示,被控侵權者的被訴侵權紅掌產品在所檢測的29個位點的指紋圖譜完全一致。後又委託上海測試中心將被訴侵權植株與兩個公司授權品種進行DUS測試,測試報告後附的《性狀描述對比表》顯示測試的兩個品種在40個基本性狀中有12個存在差異。一審法院於2021年12月31日作出駁回荷蘭A公司與昆明B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荷蘭A公司與昆明B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後認探討如何確定涉案授權品種的保護客體的問題,指出一般而言,用來確定授權品種保護客體的繁殖材料是以品種權人向品種權審批機關提交並保存的標準樣品為准。涉案品種主要透過組織培養的無性繁殖方式進行擴繁,植株整體或其葉片都可成為繁殖材料。由於涉案品種的特殊性,在涉案品種申請過程中以及授權之後,審理機關均未要求荷蘭A公司提交用於保存的標準樣品,故無法透過提取標準樣品確定授權品種的保護客體。基於當時的技術條件所限,審理機關並無保存授權品種的基因型資訊。在此情況下,為切實保護品種權人利益,正確確定授權品種的保護客體,如品種權人透過充分說明、作出承諾,且提供其他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樣品就是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則可以品種權人提供的該繁殖材料樣品作為確定保護客體的依據,被訴侵權人有相反證據或者合理理由足以推翻的除外。

關於昆明研究所基因實驗報告和上海測試中心DUS測試報告的證明力問題。當存在兩種使用不同檢測方法得到的檢驗報告時,採用田間觀察檢測法的檢驗報告的證明力一般高於採用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法的檢驗報告。對於某些尚無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品種,在審查報告的證明力時,應當綜合分析全部證據,著重審查採用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法的檢驗報告使用引物來源的樣本範圍及其代表性、基因指紋圖譜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學規律,並足以科學精准地區分不同品種。通過對於涉案兩份實驗或測試報告的分析,昆明研究所的基因實驗報告雖顯示兩個樣品在29個位點上一致,但由於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篩選該29對引物所使用的樣品具有代表性,足以全面代表已知紅掌品種,尚不能證明該29對引物的選擇符合科學規律,足以區分不同的紅掌品種,涉案基因實驗報告證明力不高,不足以證明兩者特徵、特性相同。上海測試中心DUS測試報告顯示兩個樣品存在明顯差異,而該明顯差異是否由環境等非遺傳變異因素影響所致尚處於真偽不明狀態。通過對涉案兩份實驗或測試報告的比較,並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案證據尚不能證明被訴侵權植株屬於涉案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對該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二公司尚未完成舉證責任,應對此承擔不利後果,即無法認定廣州某農業科技公司的有關行為構成對涉案品種權的侵害。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資料來源: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处理;尚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比对,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10月24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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