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演進,多元領域之間的相互合作已成為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用以界定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徵亦日益豐富且複雜程度提高,即便在過去被歸為傳統機械領域的產品,都可能不再僅以部件本身之宏觀結構或部件之間的作用關係等這些相對較直觀的方式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而開始引入參數、性能、用途或製備方法等這些以往在高分子化學、生醫領域中較常使用的界定特徵。一方面,由於與一產品本身相關之參數、性能等相當多元,甚至有些發明人另以不常見的參數、或以多個參數之相互關係概括組合(例如方程式)等特徵定義,故在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或能因另闢蹊徑而較容易呈現與先前技術不同的表徵;但另一方面,說明書裡對上述類型的特徵是否已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則更容易在後續評斷專利有效性時被對造提出質疑。因此,筆者嘗試透過2023年度中國大陸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的「聚氨酯拋光墊」以及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中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探討以「包含參數、性能、用途或製備方法等『非結構特徵』」界定專利保護範圍可能會遇到的情況。
一、相關規定
1.在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九條:「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徵,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等技術特徵或者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係等,僅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對於前款規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未公開能夠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體實施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和具有該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2.《專利審查指南 2023》於第二部分第二章〈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第3.2.2節的〈清楚〉:「…產品權利要求適用於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通常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徵來描述。特殊情況下,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徵無法用結構特徵予以清楚地表徵時,允許借助物理或者化學參數表徵;當無法用結構特徵並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徵予以清楚地表徵時,允許借助於方法特徵表徵。使用參數表徵時,所使用的參數必須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教導或通過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確定的。」
二、實際案例
案例一:「聚氨酯拋光墊」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專利號:ZL201410448504.X,以下簡稱為涉案專利)
1.案情簡述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適用於平面化半導體基材、光學基材和磁性基材中至少一種基材的拋光墊,所述拋光墊含有澆鑄的聚氨酯聚合物材料,所述聚氨酯聚合物材料通過聚丙二醇和形成異氰酸酯封端的反應產物的甲苯二異氰酸酯的預聚物反應來製備…該固化的聚合物以無孔狀態測量得到:用扭力固定裝置從20°C至100°C測得的正切Δ為0.04-0.10 (ASTM 5279),室溫下的楊氏模量為140-240MPa (ASTM-D412),室溫下的肖氏D硬度為44-56 (ASTM-D2240)。」
明顯地,涉案專利不僅包含材料特徵,同時還包括製法特徵以及多組參數特徵。拋光墊為一種化學機械拋光墊,主要應用是結合拋光液廣泛應用於晶片晶圓的拋光,屬於積體電路技術產業鏈中的上游產品。隨著晶片的集成化和微型化程度愈高,對晶圓表面形貌的平面度、凹陷度和腐蝕規格要求亦愈高,故拋光墊也必須能提供符合相應需求的性能,這也是涉案專利聲稱相較於現有技術的技術貢獻(例如提供更好的平面化和銅凹陷性能)。
2.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的看法
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包括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創造性。其中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證據1公開了一種聚氨酯拋光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與證據1相比,區別在於:(1)固化劑的種類不同,以及(2)證據1未涉及聚氨酯拋光墊的物理性能。在前述基礎上,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物理性能參數,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無限定作用;反之,專利權人則辯稱固化劑特徵與其它配方組分特徵等多個技術特徵之間應視為一個整體的技術手段,因此,在創造性判斷時,應須被同一份現有技術完全公開,無疑是提高舉證難度!
據此,合議組整理出此案的二爭點:一是權利要求的理解,即多個技術特徵是否應作為一個技術手段,並評估性能參數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影響;二是在確定本專利相較於現有技術作出的實際貢獻的基礎上,判斷現有技術是否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
就爭點一而言,合議組認為需看多個技術特徵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是否共同起作用。由於涉案專利提供多組實驗數據,且從表1、表2和圖1中可以看出當拋光墊選擇不同配方時對其物理性確實有影響、從表4-7可以看出落於保護範圍中的配方1在缺陷率、凹陷程度以及鎢的去除速率上,相較於其比較例效果更優,但由於比較例僅一組,且同時多個因素均不同,合議組認為「說明書給出的上述實驗資料不足以表明權利要求1中的組分、含量特徵與物理性能參數特徵對於解決同一技術問題共同起作用,應作為關聯特徵在創造性評價中整體考量」。另外,合議組認為由於性能參數是產品物理結構特徵的外化表現,因此性能參數特徵為測量得到屬於產品固有屬性,需要結合說明書確定其對權利要求的影響。就此案而言,如本專利權利要求1和5所述,二者拋光墊的配方組分完全相同,但性能參數特徵的取值範圍不同,這是因為拋光墊配方組分、含量在一定範圍內變化,所以其物理性能參數必然也隨組分、含量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性能參數特徵顯然對拋光墊的配方組分有一定影響。不過,合議組同時有提到從涉案專利的說明書表1、表2以及圖1的記載,拋光墊的配方組分與性能參數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說明書未對其進行明確的說明。
就爭點二而言,需正確認定本專利作出的實際貢獻。根據涉案專利的實驗數據可知,其拋光墊相較於其比較例具有改善的技術效果,但須在比較例能夠代表證據1的情況下,上述技術效果及解決的技術問題才能被確認。合議組最終認定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和5相較於請求人提供的證據組合具備創造性。
案例二:「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專利號:ZL200710049004.9,以下簡稱為涉案專利)
1.案情簡述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包括N+1個放電隙、N個電容值相同的電容構成的π形連接電容組(1),所述N≥1,各放電隙串聯連接…,其特徵在於:…②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C=In/2πfVK;式中:In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感應放電電流,In=I/N,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N為π形連接電容組電容個數,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K為安全係數,K≥1。」
無效宣告請求人(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創造性,以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之記載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先決定維持涉案專利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惟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駁回訴訟請求。所述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服一審判決繼而提起上訴,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的案件與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存在多處對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作出矛盾的解釋,故涉案專利權應被宣告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特定技術內容,導致在確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需要付出過度勞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及與該特定技術內容相關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表示:如果權利要求包含了兩個以上的特性值技術變量即參數的方程式限定的技術特徵,那麼在該發明的說明書中,對該方程式所選定的數值範圍與所取得技術效果之間的關係應當明確記載。在該方程式所涉及的相關參數的數值範圍內,原則上所有數值均應達到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就能實現所期望的技術效果的公開程度,能夠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將發明實施時知道其所確定的參數的數值或者數值區間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並達到了說明書聲稱的技術效果,而不是僅僅按照其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例的公開的數值才能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進一步的,判斷充分公開涉及確定參數的方法的說明時,方法越不常規,越應當在說明書中提供清晰、詳盡的資訊。如果參數資訊不清楚,從而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基於整體公開的內容並使用普通技術知識來識別解決本專利問題的必要技術手段,則可以認定說明書沒有達到公開充分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技術方案限定K≥1,而在實施例中採用了K=2或3,但對於K的開放區間沒有進一步給出選擇依據;同時,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定義f為雷電波頻率,在實施例中統一採用了f≈18×103 Hz,但沒有說明對於不同雷電波形如此選擇的依據。此外,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案中,專利權人主張侵權產品在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出之K的取值和上述實施例的K值相差巨大,也沒有說明如何選擇這些K的數值並據此計算出相應的電容值。並且,專利權人在主張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時,也未給出選擇安全係數K值和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選擇依據,僅僅解釋其為經驗公式,另專利權人在本案二審庭審後提交的材料中主張其在發明過程中進行試驗所選擇的所述公式各個參數的取值方法屬於商業秘密。然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悉,不同地域和時間範圍內雷電波頻率f變化範圍具有10n級數的差別,所以不能根據經驗確定較為具體的K值。據此,因涉案專利包含前述不清楚的參數取值區間,從而導致本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限定了一個極其寬泛甚至無限大的保護範圍,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知道其處於權利要求的範圍內還是範圍外行事,即,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按照說明書的記載結合公知常識就知道何種技術方案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可見,涉案專利說明書中並未給出參數選擇的依據,致使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通過有限次數的實驗來選擇安全係數K、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取值;然而,按照本發明給出的計算公式,參數f、K的選擇對於最終電容值的計算結果具有不可忽略的顯著影響,故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涉案專利給出的說明無法消除電容值計算的不確定性。綜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選擇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的技術手段不能解決說明書中提出的技術問題,沒有達到其聲稱的具有較強操作性來確定電容組中各電容的數值的技術效果。因此,涉案專利說明書對應於獨立權利要求1及其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另外,鑒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未再對於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部分進行評述。
三、結語和建議
從上述二組案例可知,一項權利要求除了包含結構或材料特徵之外,同時引入參數、性能和/或製備方法中至少一種技術特徵的界定方式已相當普遍;其中,又因參數和/或性能這些類型的技術特徵種類多元,尤其在採取不屬於相關技術領域中常見的參數或以自行定義的參數組合來界定的情況下,審查委員較不容易於書面文件審理過程中確認現有技術是否已存在相同技術特徵,且申請人往往會以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本申請案提出前無法想到這樣的參數界定方式以說服審查委員認同其可專利性。在前述情況下,所述技術方案可能就此通過審查獲得專利權。然而,除了基本上須於說明書中記載清楚該些參數的測定方法、單位、標準定義之外,對於這些不直觀的技術特徵,一方面須注意到,參數、性能亦可能被認為屬於固有性質而不認可其具有限定作用,另一方面,也需注意是否已在說明書中清楚說明各參數的數值選取範圍、各變數之間的關係、以及前述特徵與相應之技術效果之間的關係,否則可能被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即便參酌公知常識仍無法基於說明書整體內容來識別解決本專利問題的必要技術手段,無法確定如何解決所稱之技術問題。
為了盡可能釋除前述疑慮,筆者建議於說明書中盡可能將如何獲得該些參數的條件的相關因素(例如:材料種類、製程參數、測試條件、形貌等)完整記載下來,並且提供更優化的參數範圍。並且,由於參數、性能較無法直觀想像,為了證明此技術特徵能對所請技術方案提供限定作用,建議發明人須盡可能提供多組實施例和多組比較例,透過不同製備條件等情況下,呈現控制該些技術特徵和技術效果之間的關聯性,進而展現選擇這些技術特徵的目的。再者,建議發明人設計對比實驗時,盡可能一次僅變化一參數或者一組相關聯參數,如此才更能凸顯該些技術特徵對技術效果的影響。
參考資料:
1.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2月8日發布於官方網站的專題專欄之復審無效決定評析:《從具體案例淺議“參數限定”》。
2.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4年7月8日發布於官方網站的專題專欄之復審無效十大案例的《【十大案件】評析“聚氨酯拋光墊”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7/8/art_2648_193626.html)
3.(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行政判決書。
一、相關規定
1.在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九條:「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徵,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等技術特徵或者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係等,僅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對於前款規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未公開能夠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體實施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和具有該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2.《專利審查指南 2023》於第二部分第二章〈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第3.2.2節的〈清楚〉:「…產品權利要求適用於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通常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徵來描述。特殊情況下,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徵無法用結構特徵予以清楚地表徵時,允許借助物理或者化學參數表徵;當無法用結構特徵並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徵予以清楚地表徵時,允許借助於方法特徵表徵。使用參數表徵時,所使用的參數必須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教導或通過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確定的。」
二、實際案例
案例一:「聚氨酯拋光墊」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專利號:ZL201410448504.X,以下簡稱為涉案專利)
1.案情簡述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適用於平面化半導體基材、光學基材和磁性基材中至少一種基材的拋光墊,所述拋光墊含有澆鑄的聚氨酯聚合物材料,所述聚氨酯聚合物材料通過聚丙二醇和形成異氰酸酯封端的反應產物的甲苯二異氰酸酯的預聚物反應來製備…該固化的聚合物以無孔狀態測量得到:用扭力固定裝置從20°C至100°C測得的正切Δ為0.04-0.10 (ASTM 5279),室溫下的楊氏模量為140-240MPa (ASTM-D412),室溫下的肖氏D硬度為44-56 (ASTM-D2240)。」
明顯地,涉案專利不僅包含材料特徵,同時還包括製法特徵以及多組參數特徵。拋光墊為一種化學機械拋光墊,主要應用是結合拋光液廣泛應用於晶片晶圓的拋光,屬於積體電路技術產業鏈中的上游產品。隨著晶片的集成化和微型化程度愈高,對晶圓表面形貌的平面度、凹陷度和腐蝕規格要求亦愈高,故拋光墊也必須能提供符合相應需求的性能,這也是涉案專利聲稱相較於現有技術的技術貢獻(例如提供更好的平面化和銅凹陷性能)。
2.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的看法
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包括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創造性。其中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證據1公開了一種聚氨酯拋光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與證據1相比,區別在於:(1)固化劑的種類不同,以及(2)證據1未涉及聚氨酯拋光墊的物理性能。在前述基礎上,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物理性能參數,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無限定作用;反之,專利權人則辯稱固化劑特徵與其它配方組分特徵等多個技術特徵之間應視為一個整體的技術手段,因此,在創造性判斷時,應須被同一份現有技術完全公開,無疑是提高舉證難度!
據此,合議組整理出此案的二爭點:一是權利要求的理解,即多個技術特徵是否應作為一個技術手段,並評估性能參數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影響;二是在確定本專利相較於現有技術作出的實際貢獻的基礎上,判斷現有技術是否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
就爭點一而言,合議組認為需看多個技術特徵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是否共同起作用。由於涉案專利提供多組實驗數據,且從表1、表2和圖1中可以看出當拋光墊選擇不同配方時對其物理性確實有影響、從表4-7可以看出落於保護範圍中的配方1在缺陷率、凹陷程度以及鎢的去除速率上,相較於其比較例效果更優,但由於比較例僅一組,且同時多個因素均不同,合議組認為「說明書給出的上述實驗資料不足以表明權利要求1中的組分、含量特徵與物理性能參數特徵對於解決同一技術問題共同起作用,應作為關聯特徵在創造性評價中整體考量」。另外,合議組認為由於性能參數是產品物理結構特徵的外化表現,因此性能參數特徵為測量得到屬於產品固有屬性,需要結合說明書確定其對權利要求的影響。就此案而言,如本專利權利要求1和5所述,二者拋光墊的配方組分完全相同,但性能參數特徵的取值範圍不同,這是因為拋光墊配方組分、含量在一定範圍內變化,所以其物理性能參數必然也隨組分、含量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性能參數特徵顯然對拋光墊的配方組分有一定影響。不過,合議組同時有提到從涉案專利的說明書表1、表2以及圖1的記載,拋光墊的配方組分與性能參數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說明書未對其進行明確的說明。
就爭點二而言,需正確認定本專利作出的實際貢獻。根據涉案專利的實驗數據可知,其拋光墊相較於其比較例具有改善的技術效果,但須在比較例能夠代表證據1的情況下,上述技術效果及解決的技術問題才能被確認。合議組最終認定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和5相較於請求人提供的證據組合具備創造性。
案例二:「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專利號:ZL200710049004.9,以下簡稱為涉案專利)
1.案情簡述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包括N+1個放電隙、N個電容值相同的電容構成的π形連接電容組(1),所述N≥1,各放電隙串聯連接…,其特徵在於:…②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C=In/2πfVK;式中:In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感應放電電流,In=I/N,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N為π形連接電容組電容個數,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K為安全係數,K≥1。」
無效宣告請求人(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創造性,以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之記載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先決定維持涉案專利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惟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駁回訴訟請求。所述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服一審判決繼而提起上訴,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的案件與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存在多處對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作出矛盾的解釋,故涉案專利權應被宣告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特定技術內容,導致在確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需要付出過度勞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及與該特定技術內容相關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表示:如果權利要求包含了兩個以上的特性值技術變量即參數的方程式限定的技術特徵,那麼在該發明的說明書中,對該方程式所選定的數值範圍與所取得技術效果之間的關係應當明確記載。在該方程式所涉及的相關參數的數值範圍內,原則上所有數值均應達到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就能實現所期望的技術效果的公開程度,能夠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將發明實施時知道其所確定的參數的數值或者數值區間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並達到了說明書聲稱的技術效果,而不是僅僅按照其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例的公開的數值才能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進一步的,判斷充分公開涉及確定參數的方法的說明時,方法越不常規,越應當在說明書中提供清晰、詳盡的資訊。如果參數資訊不清楚,從而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基於整體公開的內容並使用普通技術知識來識別解決本專利問題的必要技術手段,則可以認定說明書沒有達到公開充分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技術方案限定K≥1,而在實施例中採用了K=2或3,但對於K的開放區間沒有進一步給出選擇依據;同時,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定義f為雷電波頻率,在實施例中統一採用了f≈18×103 Hz,但沒有說明對於不同雷電波形如此選擇的依據。此外,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案中,專利權人主張侵權產品在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出之K的取值和上述實施例的K值相差巨大,也沒有說明如何選擇這些K的數值並據此計算出相應的電容值。並且,專利權人在主張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時,也未給出選擇安全係數K值和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選擇依據,僅僅解釋其為經驗公式,另專利權人在本案二審庭審後提交的材料中主張其在發明過程中進行試驗所選擇的所述公式各個參數的取值方法屬於商業秘密。然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悉,不同地域和時間範圍內雷電波頻率f變化範圍具有10n級數的差別,所以不能根據經驗確定較為具體的K值。據此,因涉案專利包含前述不清楚的參數取值區間,從而導致本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限定了一個極其寬泛甚至無限大的保護範圍,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知道其處於權利要求的範圍內還是範圍外行事,即,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按照說明書的記載結合公知常識就知道何種技術方案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可見,涉案專利說明書中並未給出參數選擇的依據,致使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通過有限次數的實驗來選擇安全係數K、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取值;然而,按照本發明給出的計算公式,參數f、K的選擇對於最終電容值的計算結果具有不可忽略的顯著影響,故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涉案專利給出的說明無法消除電容值計算的不確定性。綜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選擇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的技術手段不能解決說明書中提出的技術問題,沒有達到其聲稱的具有較強操作性來確定電容組中各電容的數值的技術效果。因此,涉案專利說明書對應於獨立權利要求1及其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另外,鑒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未再對於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部分進行評述。
三、結語和建議
從上述二組案例可知,一項權利要求除了包含結構或材料特徵之外,同時引入參數、性能和/或製備方法中至少一種技術特徵的界定方式已相當普遍;其中,又因參數和/或性能這些類型的技術特徵種類多元,尤其在採取不屬於相關技術領域中常見的參數或以自行定義的參數組合來界定的情況下,審查委員較不容易於書面文件審理過程中確認現有技術是否已存在相同技術特徵,且申請人往往會以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本申請案提出前無法想到這樣的參數界定方式以說服審查委員認同其可專利性。在前述情況下,所述技術方案可能就此通過審查獲得專利權。然而,除了基本上須於說明書中記載清楚該些參數的測定方法、單位、標準定義之外,對於這些不直觀的技術特徵,一方面須注意到,參數、性能亦可能被認為屬於固有性質而不認可其具有限定作用,另一方面,也需注意是否已在說明書中清楚說明各參數的數值選取範圍、各變數之間的關係、以及前述特徵與相應之技術效果之間的關係,否則可能被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即便參酌公知常識仍無法基於說明書整體內容來識別解決本專利問題的必要技術手段,無法確定如何解決所稱之技術問題。
為了盡可能釋除前述疑慮,筆者建議於說明書中盡可能將如何獲得該些參數的條件的相關因素(例如:材料種類、製程參數、測試條件、形貌等)完整記載下來,並且提供更優化的參數範圍。並且,由於參數、性能較無法直觀想像,為了證明此技術特徵能對所請技術方案提供限定作用,建議發明人須盡可能提供多組實施例和多組比較例,透過不同製備條件等情況下,呈現控制該些技術特徵和技術效果之間的關聯性,進而展現選擇這些技術特徵的目的。再者,建議發明人設計對比實驗時,盡可能一次僅變化一參數或者一組相關聯參數,如此才更能凸顯該些技術特徵對技術效果的影響。
參考資料:
1.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2月8日發布於官方網站的專題專欄之復審無效決定評析:《從具體案例淺議“參數限定”》。
2.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4年7月8日發布於官方網站的專題專欄之復審無效十大案例的《【十大案件】評析“聚氨酯拋光墊”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7/8/art_2648_193626.html)
3.(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