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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指出修正動議程序中,容許透過答覆理由內容克服缺陷

2024.08.08

美國第8,265,096(簡稱’096號)專利涉及在正交分頻多重進接系統構建架構的方法,專利權人為Unm Rainforest Innovations。ZyXEL Communications Corp.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對’096號專利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IPR請求人主張’096號專利部分請求項為顯而易見而無效,後經PTAB准許立案。

PTAB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提出修正動議 (Motion To Amend, MTA),刪除部分請求項並以新增的請求項替代,雖IPR請求人曾主張新增請求項之全數限制特徵不受說明書支持,故PTAB不應允許該修正動議;然PTAB認為因部分請求項係顯而易見,因此做出部分請求項無效的最終書面決定。因兩造均不服PTAB決定,IPR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均上訴至CAFC。
  
專利權人於CAFC庭審中主張,PTAB不應當採用IPR請求人的專家證言,因該專家證人所認定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性之報告意見,實際上係參照另一專家而來,但PTAB以排除該證言請求不適時 (untimely) 而拒絕。CAFC審理後肯認PTAB之判斷,並提到該專家證人之認定雖參照他人意見而來,但並無錯誤;在探討IPR請求人不服PTAB准許專利權人之修正動議爭點,須先知悉與此爭點有關的是,PTAB在給予專利權人初步指導後,專利權人再次提出修正動議,並引用另件專利申請案用於支持新增替代之請求項符合全數限制特徵的再修正。CAFC指出,雖專利權人在首次修正動議中缺乏受說明書支持的規定,但PTAB允許專利權人透過提交答覆理由 (reply brief) 補充欠缺說明書支持之方式並無違誤,原因在於MTA試行計畫的核心內容為允許就原動議所含之錯誤再提出修正,此對照專利權人於本案之行為並無違誤。是以,CAFC維持PTAB同意專利權人於IPR程序中提出的再修正請求決定。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USPTO’s Grant of Motion to Amend in IPR, IPO Daily News. July 23,2024.
  2. Zyxel Communications Corp., V. Unm Rainforest Innovations, Fed Circ. 2022-2220, 2022-2250., July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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