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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闡明權利要求有明顯錯誤對保護範圍是否清楚的影響

2024.08.08

2020年9月14日,某包裝機械公司針對第201320862896.5號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中國大陸國知局審查後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清楚、不具備創造性,宣告全部專利權無效。

專利權人不服,向北京知識財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駁回訴訟之行政判決,專利權人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與撤銷中國大陸國知局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且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新審理該無效宣告的行政判決。進一步來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應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用文字記載的方式表達技術方案,由於文字記載與技術方案間天然的差異,因此權利要求的語義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明顯錯誤及內容的具體含義均需從該領域技術者的角度出發確定,從而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該領域技術者透過閱讀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能對權利要求得出確定的解釋,包括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錯誤及得出確定的正確內容,則應認為對該領域技術者來說,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仍是清楚的。為避免權利保護範圍的不當擴大或限縮,確保權利的穩定性,對撰寫錯誤的解釋僅能針對明顯錯誤。

所謂明顯錯誤是指,對該領域技術者來說,如其根據所具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在閱讀權利要求後能立即發現某一技術特徵存在錯誤,同時結合其具有的普通技術知識,閱覽說明書及附圖相關內容後能立即確定其唯一的正確答案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爭專利之敘述可能存在不清楚的問題,但是結合說明書及附圖的記載來看,該技術領域者仍可確認系爭權利要求的撰寫屬明顯錯誤,且系爭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對該領域技術者而言是清楚的。易言之,該技術領域者閱覽權利要求與說明書後能確定權利要求撰寫存有明顯錯誤,且能確定唯一正確答案時,原則應認為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清楚,故僅以存在該明顯錯誤而主張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清楚的情況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資料來源: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7月18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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