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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釐清專利侵權案件訴前行為保全審查判斷之標準(第355期2024/08/08)

2024.08.08

蘇州某公司於2024年向某中級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蘇州某公司涉案發明專利權的產品。蘇州某公司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函提供擔保,並自願提供500萬人民幣擔保。

中級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審查認為,北京某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可能性較高。且可預見被控侵權行為規模較大並呈擴大趨勢,如不採取相應保全措施,將會給蘇州某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且該損害將明顯大於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給北京某公司帶來的損害,故裁定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蘇州某公司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北京某公司不服涉案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覆議,請求撤銷該訴前行為保全裁定,依法駁回蘇州某公司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主要理由為:涉案專利權並不穩定,具有被無效的可能性,且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蘇州某公司提出的申請並不符合「緊迫性」、「利益平衡」、「社會公共利益」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審查訴前行為保全申請,首先應審查該申請是否滿足「情況緊急」的前提條件,與綜合考慮申請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是否存在難以彌補或難以執行的損害、是否導致利益失衡及是否損害公共利益等因素。

首先,本案訴前行為保全不符合「情況緊急」的前提條件。根據蘇州某公司的主張,被控侵權行為最早在2023年8月即已實施,蘇州某公司發現被控侵權行為後,直到2024年6月才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在此期間也存在各類促銷活動,蘇州某公司並未及時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相關事實表明本案並不存在時效性較強的因素,不具有訴前停止被控侵權行為的緊迫性。

其次,本案訴前行為保全並不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如下:

  一、專利侵權案件中,往往須進行較為複雜的技術比對才能作出侵權判定,通常應更加慎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涉案專利權效力尚屬穩定,但本案雙方當事人針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有關技術特徵存在較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經初步審查認為,現階段認定侵權可能性較高的事實基礎尚不清晰。
  二、判斷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應重點考慮有關損害是否可透過金錢賠償予以彌補及是否有可以透過執行程序獲得清償的合理預期。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控侵權行為將難以控制且會顯著增加蘇州某公司的損害,亦無證據表明被控侵權行為將導致蘇州某公司的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三、雙方當事人均為掃地機行業的知名企業,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亦可能對北京某公司造成相應的損害,而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不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給蘇州某公司造成的損害要高於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對北京某公司造成的損害。

  此外,被控侵權產品及涉案專利產品均屬於掃地機器人,市場上有充足的可替代產品,其本身不涉及公眾健康、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利益。雖然在公共利益考量問題上可謂符合訴前行為保全法定要件,但鑒於蘇州某公司的申請不符合前述其他法定要件,故其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整體並不符合應予准許的法定要件。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中級法院對於涉案訴前行為保全裁定。

資料來源:最高法知产法庭及时审结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厘清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行为保全审查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7月16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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