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新商標規費計算方案簡介

2011.02.01

154 期

新商標規費計算方案簡介

More Detail

智慧財產局已於99年12月27日公布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條文,包括第2條、第4條、第8條,並訂於100年2月1日施行。針對新的計費標準,該局特別在其網站上說明修正的理由及計費的方法。

由於在商標審查實務上,一申請人在同一類別指定使用超過20個不同商品的情形,實屬少數。統計資料顯示,有高達90.3%的案件,指定使用的商品未超過20個,超過21個商品者約占9.7%。但是由於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的收費方式採取級距及類別為計費基礎,因此造成有些申請人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營業範圍,浮濫填寫商品或服務個數至所繳規費額度所容許的上限,造成審查資料庫過度膨脹,增加審查困難度與成本。

另外在第35類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申請人同時指定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名稱常跨及多種不同種類的商品,不但與市場經營型態嚴重悖離,且造成個案審查上無法判斷申請註冊保護的權利範圍與商品間是否會產生衝突。智慧財產局認為此情形實應導正為以行業別概念指定其所經營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名稱。

為了解決上述實務上的困擾,合理反應審查成本,並兼顧實際作業的可行性,智慧財產局因此適度調整商標規費的收費方式。又為了提升商標審查效率,鼓勵電子式申請,也增訂減收申請費的優惠規定。另因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的性質,對於已提出延展註冊申請的案件,於核准前若撤回申請者,明定可以退費。本文即就相關重點再加以說明,盼能有助於申請人的了解: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的收費方式

由原先以級距及類別的計費基礎,修正為以商品個數累計方式計算,並就指定於特定零售服務的個數計算為特別規定,以合理反應審查成本。不同商品/服務類別的收費方式有所不同:

(一)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商品類別者:
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3千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如此修正是要節制少數大量指定商品的申請人,並鼓勵申請人在商標權保護範圍相同的情形下,僅需填寫可核收的具體上位概念商品名稱,而非一一臚列其細項商品。由於大約九成的案件指定使用的商品未超過20個,因此依新制計費,如果指定商品未超過30個,其規費其實少於以舊制級距計算下的費用。

(二)指定使用在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類別者:
不計算其指定服務個數多寡,仍維持每類3千元。

(三)指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類別者,可區分為:
1.指定使用於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不計算其指定服務個數多寡,每類3千元。
2.指定「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只要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

說明:如果同一申請人同時經營化粧品零售、農產品零售、五金零售、電腦零售等,表示實際使用時,同時經營5家不同的店面,服務範圍甚大,但實際交易市場上幾無此種營業情形。其實,若超過5個以上,一般多以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呈現,申請人應改申請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因此,本次修正對於依實際經營業務合理指定使用零售商品服務個數的申請人而言,不致產生衝擊或不便。在計算上,如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中之25個服務,而其中5個為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則其計費方式與修正前一樣,僅須繳交3,000元。

二、電子申請商標註冊的規費減收

(一)採電子式申請者,每件減收3百元;
(二)申請人全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每類可再減收3百元。順帶一提的是目前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與遠端檢索系統的商品∕服務名稱已同步修正,惟申請人採離線作業時仍應注意是否已更新名稱。
(三)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因無涉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計算,不適用關於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名稱的減免問題。

三、新增延展註冊申請費的退費規定

修正後準則明定,在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者,得申請退還其延展註冊費。無論是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繳納的延展註冊申請費4000元;或是在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加倍繳納的8000元,只要於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延展註冊的申請者,皆可全額退還所繳的延展註冊申請費。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都是在收費準則修正前所提出、修正後尚未獲准案件,註冊申請案與延展申請案在計費及退費的規定上略有不同,例如:100年1月31日前已提出的延展註冊申請案,於100年2月1日後獲准撤回者,可依修正後規定退還全額延展註冊費;但是100年1月31日前遞交的註冊申請案,嗣後因不合法定程序而以補正日(100年2月1日以後)視為申請日時,商標註冊申請費的計費方式則以原申請日做為新舊規費計費的判別基準,亦即1月31日前申請者,仍應以舊制計費。

有關商品/服務個數和規費的計算範例,智慧財產局網站上另以答客問的方式舉例說明,讀者如認有必要,可逕行上網參閱。

四、商品或零售服務個數的計算原則及例示

在實務上,商品或服務個數的計算,常因申請人所使用描述性文字的差異,或文字本身概念的廣狹而有所不同,智慧財產局因此針對商品或服務的敘述方式,將足以影響個數計算的情形,以例示的方式嚐試說明,盼能解決一些認知上的誤差,例如:

●第1~34類商品個數計算原則

1.具體商品名稱→依可核收的商品名稱逐一計算個數。
2.商品名稱+(及、和、與、或)+商品名稱→前後均為具體的商品名稱,皆應計算個數。
例:「汽車及其零組件」,計2項商品。
3.商品名稱+表示列舉的文字(即)+商品名稱→不論前面商品名稱是否具體,僅計算「即」字後的商品名稱個數。
例:「週邊設備,即讀卡機、印表機」,計2項商品4.具體商品名稱+表示例示的文字(尤指、含有、包括、特別指、例如)
4.商品名稱→前後商品名稱均屬商標保護範圍皆應計算個數。
例:「乳製品尤指優酪乳」,計2項商品。

5.多個描述+商品名稱→原則上依每一個描述計算個數;例外倘舉證多個描述係指同一種商品,則計算1個,並修正商品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範圍。
例1:「具亮光、洗擦及研磨用製劑」,予人認知為1種多功能商品,計1項商品。
例2:「治療心臟病、糖尿病、皮膚病之藥品」,因治療功能不同,計3項商品。
例3:「聲音或圖像傳輸及複製設備」,指聲音或是圖像的傳輸設備和複製設備,(2*2)計4項商品。
6.描述商品的形狀、外觀+商品名稱→商品的形狀、外觀列入個數計算考量,建議不要寫商品形狀、外觀的描述,以減少商品個數。
例:「粉狀、粒狀、糊狀之未加工塑料」,計3項商品。
7.描述材質+商品名稱→描述材質列入商品個數計算考量。
例:「電動或非電動打字機」,計2項商品。
8.以…除外的描述用語+商品名稱→除外部分不列入個數計算考量,僅計算商品名稱個數。
例:「酒(啤酒除外)」,計1項商品。
9.以括弧()或斜線∕呈現的商品名稱→原則均應計算個數,建議取消括弧或斜線,具體指明商品名稱。
例1:「照相機箱/盒」,建議指明為「照相機箱、照相機盒」,計2項商品。
例2:「領帶(結)」,建議指明為「領帶、領結」,計2項商品。
10.上位概念商品名稱+(具體商品名稱)→如果上位概念商品名稱係可以核收的名稱,則依例示的計算方式,前後商品名稱均應計算個數;或建議取消括弧並具體指明商品名稱。
例:「印刷品(雜誌、報紙、書籍)」,建議指明為「印刷品、雜誌、報紙、書籍」,計4項商品。
11.具體商品名稱+(俗稱品名)→俗稱品名不列入個數計算。
例:「氧化亞氮(笑氣)」,俗稱品名不列入個數計算,計1項商品。
12.其他未能依上述原則計算商品個數的態樣,則個案討論。

●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個數計算原則

1.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原則上參照商品個數計算原則核計個數。
例:「珠寶首飾及貴重金屬之零售服務」,計3項服務
2.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建議以行業別為零售服務名稱,例如:農產品零售批發、衣服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但個數計算仍參照商品個數計算原則核計零售服務的個數。
例:「電腦軟/硬體及其周邊設備零售批發」,計3項服務
3.「零售、批發」視為整體的零售服務概念,不論書寫方式,皆以1個零售服務計算。
例:「衣服之零售、眼鏡之批發、眼鏡之零售」,相同商品之批發、零售視為整體服務,計2項服務。
4.於虛擬通路(如郵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提供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僅計算特定商品個數,零售通路型態不列入個數計算考量。
例:「透過郵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之服飾、鞋子、皮包零售服務」,虛擬通路不列入個數計算考量,計3項服務。
5.特定商品實體通路零售+虛擬通路零售,僅計算特定商品個數,零售通路型態不列入個數計算考量。
例:「農產品零售批發及網購服務,水產品零售批發及網購服務」,計2項服務。
6.直銷式零售服務為綜合商品零售服務性質,不列入個數計算;特定商品的直銷式零售服務原則上參照商品個數計算原則核計個數,零售通路型態不列入個數計算考量。
例:「化妝品、營養補充品直銷式零售服務」,計2項服務。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