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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防身術-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注意事項

2022.12.01

225 期

法律防身術-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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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A公司為慶祝設立50周年,因此請擅長繪圖的員工甲繪製賀圖以便使用於官方網站及相關文宣品上,此時該圖片的著作權歸屬為何?此外,若A公司欲直接使用員工甲到職前創作之圖片作為賀圖,在此情形下可採用何種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

〔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此,「著作權」應再區分為兩類,其一是規定於同法第15至21條,原則專屬於著作人所有的「著作人格權」,主要包括決定著作是否公開發表、姓名表示權以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內容之同一性保持權;而另一則是規定於第22至29條之「著作財產權」以提供著作人享受其著作經濟價值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大家較熟知的重製權、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等權利。

二、有關著作權的歸屬,同法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也就是說,公司與員工間有關「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員工,但如果沒有特別規定時,原則上應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而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屬於公司享有。

三、此外,同法第3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約定著作權權利歸屬的注意事項〕

一、應明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如上,在本例中員工甲所完成的賀圖,如雙方並未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A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但由甲作為著作人而享有著作人格權。此時A公司便得重製該圖片於各類文宣品或官方網站上,但A公司不得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該賀圖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甲的名譽。否則即違反同法第17條之規定。然而A公司亦得選擇與甲另行訂立契約,並約定A公司為著作人而享有著作人格權。

二、雙方應明確表示其約定的本意為「讓與」或「授權」:

「讓與」是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概念約等同於權利買斷,優點是此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單純。但由於著作權為無體財產權的特性,因此同一著作可同時授權給不同人,授權範圍及時間亦可以個別約定,因此有時著作權人並不願意讓與其著作。此外欲使用該著作者如僅意圖在一定期間使用該著作時,亦無須買斷該著作權。因此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普遍會採用「授權」方式使著作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全部或部分的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利用,同時亦可約定使用方式、產品類型以及期間。因此在本案例中,A公司如欲使用甲員工過去創作之圖片作為賀圖,可考量著作的價值、欲使用的期間來選擇採用讓與或授權的方式使用甲員工所創作的圖片。

三、採取授權方式時,應明確約定授權樣態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

「專屬授權」係指將著作權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因此如果A公司與員工甲約定將該圖片專屬授權予A公司,在授權範圍內,即便甲本人亦不得行使權利。反之如雙方約定非專屬授權時,甲本身亦可行使權利。另外一般常見的「獨家授權」,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普遍認為獨家授權係著作權人同意在某國家或地區內僅對單一對象授權,而不授權其他第三人,但並不排除著作權人本身使用該著作。不過由於著作權法條文中未就「獨家授權」加以定義,因此仍建議如雙方約定獨家授權時,是否同意著作權人本身使用著作。

〔結論〕

希望本文以上提到的重點可讓讀者未來在約定著作權歸屬事宜時,有所依循並保障其權利。最後建議著作權人於簽署契約時,若文件上出現「讓與」、「專屬授權」等字樣時,因對於權益影響甚大,要特別小心謹慎確定是否欲將著作權轉讓給對方或同意在專屬授權期間不使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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