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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阿明長年沉迷於網路遊戲,成天不務正業,某日,因欠缺錢財花用,進而心生歹念,一方面嘗試透過網路遊戲中之聊天功能,企圖與其他玩家交流,藉由謊稱要交易遊戲中之虛擬寶物,促使其他玩家交付虛擬寶物或錢財,同時亦透過交易網站及社群媒體,發布欲交易遊戲中虛擬寶物之虛偽不實訊息,引誘其他玩家與其交易。另一方面透過發送垃圾電子郵件並植入木馬程式,隨機側錄其他玩家登入遊戲之帳號密碼,以此將其他玩家之虛擬寶物轉移至阿明遊戲帳號的人物角色上。請問阿明的行為將會違反哪些刑法規定呢?
二、案例解析
(一) 相關規定
1、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2、刑法第339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4、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說明
1、小明在遊戲中謊稱交易虛擬寶物來取得錢財。
因小明清楚知道自己並無購買或交換商品的意思,也沒有出貨之意願及能力,為了自己不法之所有進行的這些行為,將違反刑法第339條及刑法第339條之3等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態樣包括使他人交付點數卡、商品卡乃至於讓他人進行匯款等,均屬違法之行為。
2、小明在交易網站及社群媒體發布交易虛擬寶物之訊息來取得錢財。
因小明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縱使係邀請不特定人進入網路聊天室進行1對1之對話,仍屬於經由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不特定民眾為之,對聊天之相對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而構成網路詐欺取財,成立加重詐欺罪。
3、小明側錄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轉移虛擬寶物。
因小明以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植入木馬程式,利用電腦資訊安全設計漏洞入侵被攻擊的電腦,並以此側錄取得其他玩家之遊戲帳號密碼,因小明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他人同意而進入他人電腦,將成立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另外,小明取得他人遊戲帳號密碼後登入並轉移虛擬寶物,此種竊取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的行為,將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詳言之,小明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其他玩家同意,就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雖不構成普通竊盜罪,但會成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