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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法》釋義(五)

2021.10.01

218 期

中國大陸《專利法》釋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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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桂齊恆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一、專利權期限:

§42:「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權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遲延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遲延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巿審評審批所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巿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請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巿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本條規定專利權期限。(本條新修訂)

參照《實施細則》§11。

臺灣《專利法》§52Ⅲ:「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臺灣《專利法》§114:「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臺灣《專利法》§135:「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二、年費繳納:

§43:「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本條規定年費繳納。

臺灣《專利法》§93Ⅰ:「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三、專利權提前終止: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没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告。」

本條規定專利權提前終止。

四、專利權無效宣告:

§45:「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本條規定專利權無效宣告。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實施細則§65)

臺灣《專利法》§72Ⅰ:「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

二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五、無效宣告的審查和救濟:

§46:「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條第1款規定無效宣告的審查;

本條第2款規定無效審查的救濟。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後,又以同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證明權利衝突的證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實施細則§66)

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實施細則§67)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覆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理通知書;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複審委員會審理。(實施細則§68)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實施細則§69)

專利複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覆,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實施細則§70)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實施細則§71)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實施細則§72)

六、無效宣告的效果:

§47:「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本條規定無效宣告的效果。

參照《商標法》§47。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下列四件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2)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

(3)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一、加強專利服務:

§48:「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本條規定加強專利服務。(本條新增)

二、公益發明:

§49:「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巿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本條規定公益發明。(本條係原§14移列)

三、開放許可:

§50:「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公告,實行開放許可。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本條規定開放許可。(本條新增)

四、開放許可的程序:

§5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本條規定開放許可的程序。(本條新增)

五、開放許可糾紛解決:

§52:「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規定開放許可糾紛解決。(本條新增)

六、強制實施許可: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本條規定強制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已於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共分6章,總計43條。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製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要的診斷用品。(實施細則§73)

臺灣《專利法》§87Ⅱ:「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一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七、公益性強制許可:

§54:「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本條規定公益性強制許可。

臺灣《專利法》§87Ⅰ:「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八、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

§55:「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本條規定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

參照《實施細則》§73、§74。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已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計13條。

九、重大進步專利的強制許可:

§56:「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本條規定重大進步專利的強制許可。

臺灣《專利法》§87Ⅱ:「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一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十、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

§57:「將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本條規定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

臺灣《專利法》§87Ⅲ:「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

十一、強制許可的巿場範圍:

§58:「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巿場。」

本條規定強制許可的巿場範圍。

十二、申請強制許可的證據:

§59:「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本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證據。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實施細則§74)

十三、強制許可的通知和公告:

§60:「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本條規定強制許可的通知和公告。

十四、獨占實施權的排除:

§61:「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本條規定獨占實施權的排除。

十五、費用支付:

§62:「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的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本條規定費用支付。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實施細則§75)

十六、起訴期限:

§63:「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規定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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