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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債務太多還不清一直滾利息怎麼辦?

2021.08.01

217 期

信用卡債務太多還不清一直滾利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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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許○琳是一個普通上班族,月薪三萬餘元,他有三張信用卡,數年使用下來,有時有錢可以還,有時沒錢可以還,便陸陸續續產生了積欠的本金及循環利息,利滾利沒幾年債務就翻倍,愈滾愈大,其中「成○」銀行的信用卡本金加循還利息有八十三萬元,「高○」銀行的信用上本金加循還利息有六十七萬元,「衛○」銀行的信用上本金加循還利息有五十二萬元,已經無力償還。許○琳可以有什麼合法管道用來處理他的信用卡債務嗎?如果許○琳在最近二年內沒有了薪資收入,也沒有其他收入,有什麼特別需要注意的事情嗎?在清算程序,許○琳若有以自己名義投保儲蓄型或投資型保單,是否應向法院說明?如果有領取津貼呢?或有接受扶養之金額呢?是否應向法院說明?

〔法律解析〕

一、協商、調解程序:

在處理信用卡債務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協商調解、更生、清算之程序可以使用,特別規定一定要先「協商調解」,要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也就是說,一定要先經過「協商調解」的程序,而協商調解的處所可以在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在案例中是「成○」銀行),也可以在法院的調解處所,也可以在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程序稱為信用卡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如果在協商或調解的過程中達成共識,即所有信用卡銀行同意債務人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則協商或調解的程序便告一段落,不用再進行其他程序。債務人只要依照協商或調解所達成的條件全部履行,即可免除所有信用卡債務。

信用卡的債務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必須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消費者」之定義,至於債務產生之原因,則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所謂「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而小規模營業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也就是說,在聲請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人,或是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但其營業額只有在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人,即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進行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一般的上班族、個人小規模的營業人、司機員等,都是符合資格的人。而信用卡債務產生的原因,不限於是因消費行為所產生。一般而言,使用信用卡幾乎都是使用在消費行為,例如支付醫療費、購買家電用品等,但也有用信用卡來支付基金投資款、為人擔保等非屬消費之行為,加上信用卡之循環利息利滾利增長極快所產生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特別規定這些原因所產生的信用卡債務,都可以聲請進行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

如果信用卡債務人透過在最大金融機構處所申請的協商或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沒有辦法與發卡銀行達成共識,也就是說,在協商或調解的時候,發卡銀行並沒有同意信用卡債務人所提出之還款計劃。此時,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信用卡債務人尚有兩種途徑可以聲請,一是依照「更生程序」向法院聲請,二是依照「清算程序」向法院聲請。底下便依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分別加以說明。

二、更生程序:

所謂「更生程序」,是指信用卡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且債務人尚有還款能力,只是希望可以在還款能力的範圍內分期分次償還。在這種情形下,信用卡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更生程序是由債務人聲請後,在法院進行。債務人應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於更生方案中敘明六年間(特定條件下八年間),每一月一次或雙月一次或每季一次,每次償還某金額數量的更生方案,這個方案在更生程序裡仍會經過發卡銀行所組成債權人會議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債權人會議並不同意更生方案,則法院可以斟酌作成下列二種裁定:一種是在信用卡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時,法院依收入及財產狀況,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有盡力清償的情形,或是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但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而條件仍屬公允,法院可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一種裁定是當不具上列情形時,法院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前述所稱「已有盡力清償」之參考標準在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或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如果發卡銀行的債權人會議同意更生方案,或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則信用卡債務人依照更生方案履行,全部履行完畢的時候,即免除所有信用卡債務。

信用卡債務人於提出更生程序之聲請時,應附具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發卡銀行)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財產目錄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以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權人清冊則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若債權人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信用卡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即駁回更生之聲請:一、債務人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因此,在聲請更生程序前,應先查核一下債務人本身是否有這些情形。

三、清算程序:

如果債務人依更生程序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債權人(發卡銀行)並不同意,則法院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另債務人如果因年齡、失業、身體上殘廢或疾病,以致已無法再有收入,也可以聲請清算,透過法院的協助,就現有之財產總額,與現有之債務總額,進行清算。當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債務人之責任即可免除。

聲請清算程序,也是要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發卡銀行)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有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以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清算程序,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單,不論是儲蓄型或投資型的保險單,必須說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多少?若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例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也要說明。是否有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等情形,均應說明。而債權人清冊應有名稱及地址及各債權之數額,若債權人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四、案例說明:

本件信用卡債務之案例,債務人許○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可向最大債權銀行即成○銀行申請協商,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協商、調解不成,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由法院介入審查更生方案及處理發卡銀行及許○琳之債權債務問題。若發卡銀行同意更生方案,則許○琳按更生方案為履行完畢即可免除信用卡債務;若發卡銀行不同意更生方案,則法院可能為裁定許可更生方案或直接進入清算,待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許○琳之信用卡債務也可以獲得免除。如果許○琳在最近二年內沒有薪資收入,也沒有其他收入,則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需特別注意要說明如何維持必要支出,也就是說,在沒有收入時是如何維持每月一定要支出之數額。實務上法院曾以債務人毫無收入卻能維持一、二年之基本必要支出,並不合理,而裁定令債務人補正如何支出必要費用之情形。如果進行清算程序時,許○琳有以自己名義作為要保人或受益人而購買儲蓄型或投資型的保險單,必須向法院如實說明並提出保險單。如果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也都應據實向法院說明。又若有接受家屬扶養,例如小孩每月固定給付多少扶養金,或有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等情形,都必須向法院據實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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