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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宗岳
1.向海關辦理註冊商標登錄的利益
一件商標在俄羅斯取得商標註冊之後,商標權人可以選擇是否另外向海關辦理登錄。在一般商標未辦理海關登錄的情形下,海關關員若發現進口商品疑有侵害商標權情事時,得依職權通知俄羅斯智慧財產局登記之商標代理人,同時扣押該進口商品,期間為七天。
但由於海關業務繁重且人力有限,上述由海關主動通知並實施扣押的作業究竟無法充分落實。若商標權人認為其商標權正受到進口商品之侵害(或近期內將受到侵害),有必要採取更積極的防堵措施時,可選擇向俄羅斯海關辦理註冊商標之登錄,促請海關關員針對標有該商標之進口商品實施個別檢查,未來在發現仿冒商品進口或真品平行輸入之情事時,可及時採取必要之救濟措施。
2.海關登錄程序大要
在申請登錄之同時,申請人必須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公司執照、商標註冊證書、經銷商合約等),並且申報相關資料(包括真品與仿品之比較說明、經授權之進出口代理商名單、輸入港口等)。
申請人必須指定一名代表人擔任聯絡窗口,有權代受海關之通知並提出申覆。另外申請人必須依海關之請求預先提出保險單或銀行保證書,擔保金額不得低於30萬盧布(約折合4,200美元),日後如第三人因商品不當被扣押而受有損害時,代申請人負擔賠償之責。
每次登錄有效期間至多二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以上可申請延展。
3.俄羅斯海關對於進口仿冒商品之緊急處分
海關人員在發現進口商品疑有仿冒登錄之商標或與海關登記事項不符合之情事時,將迅速通知商標權人所指定之代表人,同時扣押系爭之進口商品,扣押期間為10日。
商標權人經檢視結果認定扣押商品確屬仿冒商標並在期限內回報海關之後,海關立即依法提起行政程序,並繼續扣押商品。首先進行各項事證蒐集,然後將調查結果移送海關所在地之商事法院進行審理。法院審理結果,若認定被告進口仿冒商品之行為已構成行政處罰法第14.10條(1)項所定之違法行為(不當使用識別工具)時,得對於被告課征行政罰鍰,同時?收仿冒商品及其製造之工具與原料。若認定未違法,則釋放扣押商品。
商標權人可以依據上述商事法院所為之有責裁判,對於侵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4.真品平行輸入的處置
商標權人檢視結果若認定進口商品並非仿冒,而係由非經授權之進口商或經銷商平行輸入之真品時,可向海關申請延長商品扣押期間10日,同時向地區商事法院申請一件扣押商品之假處分。商標權人可視個案事實決定是否對於不法之進口商提起民事訴訟。假如地區商事法院未在總共20日的扣押期間內裁定假處分,則必須對於進口商品解除扣押。
台一事務所與俄羅斯主要城市之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保持密切業務合作,可代理我國在俄羅斯已取得商標註冊之權利人辦理海關註冊商標登錄程序,並擔任商標權人在海關之代表人。